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祥瑞定期壽險附約條款(本附約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3. 第一級殘廢生活保險金 4.殘廢關懷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
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專線 : 0800-031-115
94.12.19 新壽商開字第 0111 號函備查
95.09.28 新壽商開字第 0112 號函備查
95.09.14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函修正
96.08.31依95.09.0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新光人壽祥瑞定期壽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
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之保險期間,除另有約定外,與主契約之繳費期間同。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契約的保險費一併交付。
第三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
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