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洋洋得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_保險單條款 第 2 頁,共 6 頁
要保人除前項約定交付之保險費外,亦得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交付約定外之保險費,每一
保單年度內不得高於十二次,每次繳交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每一保單年度內最高
不得高於新臺幣十二萬元。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不再收受保險費。
第六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
價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年度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後之
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七條: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保險年齡五十歲至保險年齡八十歲間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
始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九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
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九十日後之保單週年日,且須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五十歲至八十
歲間的保單週年日。
但本契約始期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低於十年。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八條: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
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三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
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
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年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條:年金的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
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時的生存
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週年日給付依第八條計算之年金金額。被
保險人在第二條約定之「保證期間」內身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得申請
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第八條計算年金金額時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
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在第二條約定之「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契
約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