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洋洋得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_保險單條款 第 1 頁,共 6 頁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洋洋得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樣本】
主要給付項目:年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計算應分配保險單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保險單相關規範。保險單紅利部分非本
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之數字,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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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12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310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
之期間。本契約之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本公司依要保人所選擇並記載
於保險單面頁者為準。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
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
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
報酬率而訂定,並不得為負數;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全國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站(網址為
http︰//www.skl.com.tw)。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
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
同意承保。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保險費的交付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
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若要保人未按前項規定繳付保險費時,本公司得視同其放棄原定期繳費之約定。放棄原定期
繳費約定後,本契約繼續有效,且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恢復原定期繳費之約定。
要保人除前項約定交付之保險費外,亦得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交付約定外之保險費,每一
保單年度內不得高於十二次,每次繳交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每一保單年度內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