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樂利年年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乙型】_保險單條款 第 1 頁,共 6 頁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樂利年年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乙型】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樣本】
主要給付項目:年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92.10.07(92)新壽綜企字第 0065 號函核備
93.05.28(93)新壽商開字第 0045 號函核備
93.12.31(93)新壽商開字第 0093 號函備查
94.05.26(94)新壽商開字第 0041 號函備查
94.06.28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50940 號函辦理
94.12.23(94)新壽商開字第 0114 號函備查
95.05.19(95)新壽商開字第 0045 號函備查
95.06.12(95)新壽商開字第 0056 號函備查
96.03.28(96)新壽商開字第 0036 號函備查
96.08.31 依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98.04.21(98)新壽商開字第 0116 號函備查
99.09.01 依 99.06.03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99.11.01 依 99.09.01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7794 號函修正
100.01.03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007 號函備查
101.07.01 新壽商開字第 1010000115 號函備查
102.01.01 新壽商開字第 1020000001 號函備查
102.07.31 新壽商開字第 1020000252 號函備查
103.01.01 新壽商開字第 1030000024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
之期間。本契約之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本公司依要保人所選擇並記載
於保險單面頁者為準。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
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
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
報酬率而訂定,並不得為負數;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全國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站(網址為
http://www.skl.com.tw)。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
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保險費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