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旅行平安保險特定傷害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殘廢保險金 3.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
88.12.30 台財保第 0880750489 號函辦理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定與有效期間
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新光人壽旅行平安保
第二條:保險範圍
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本附加條款約定的特定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
、「公共場所
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員),搭乘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對大眾開放並
係指電車(含行駛於鐵路、地下鐵、捷運、高鐵之動力車輛)、火車、及公路
(二) 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動力船舶。
二、
旅館、餐館、百貨公司、歌(舞)廳、車站站區、機場、碼頭、公眾體育
三、
乘大廈或大樓之廂型電梯之期間內(包括進、出該電梯),因電梯發生意外致
同一 」
第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特定傷害事故,自特定傷害事故發生之
,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
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89.12.30 臺財保第 0890751453 號函辦理
90.06.08 新壽綜企字第 0037 號函核備
92.03.27 台財保字第 0920703010 號函備查
93.08.23 新壽商開字第 0065 號函備查
94.05.16 新壽商開字第 0038 號函備查
95.08.10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函修正
96.01.15 新壽商開字第 0007 號函備查
96.08.31 新壽商開字第 0083 號函備查
97.05.15 新壽商開字第 0108 號函備查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98.04.09 新壽商開字第 0105 號函備查
「新光人壽旅行平安保險特定傷害附加條款」(以
險」(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繳納保險費,並經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加條款需與主契約同時附加投保,且本附約條款附加投保後之有效期間與主契約同。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
而致殘廢、死亡或重症燒燙傷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特定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
火災意外」、及「電梯意外」事故。
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
定時定點營運於特定路線間並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下列三種民用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不包括被
保險人自行租賃之交通工具及計程車)在行駛期間中、行駛中途接受乘客上下車、船、航空機、
裝卸行李、充填汽油、機油、水、裝換輪胎、機件期間,因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遭受之
特定傷害事故。
(一)公共車輛:
汽車客運、市區汽車客運。
公共船舶:係指供公眾使用並
(三)航空客機、載客用直昇機。
公共場所火災意外:
被保險人於戲(劇)院、
館(場)、遊樂場、公眾展示館、開放公眾使用之演講廳或其他建築物內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因
火災而遭遇之特定傷害事故。
電梯意外:
被保險人於搭
被保險人遭受特定傷害事故;但不含建築工地、礦場、工程或救災使用之電梯或升降梯。
特定傷害事故,同時符合「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公共場所火災意外」、「電梯意外
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一項為限。
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本附加條款約定的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按主契約條款給付保險金外,另按本附加條款保險金
額全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