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新聯鑫多多變額壽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4 頁,共 19 頁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
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
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六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
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
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
費。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
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ㄧ期之目標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費
之日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
三十六條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
仍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