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新旺多多人民幣變額壽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5 頁,共 19 頁
四、 退還保險費、退還保費費用及保單維持費用。
五、 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提減以現金給付方式辦理者。
前項各款如要保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交付或受領時,
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交付或受領退還之保險費,如係因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而受領退還之保險費或因本
公司之錯誤致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退還保險費或繳交保險費者,匯款相關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依第十三、二十四、三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如有匯款相關
費用,應由本公司負擔。但如要保人或受益人提供之匯入銀行帳戶有誤,以致無法完成匯款
作業,不論款項為何,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要保人、受益人或本公司受領各項款項時,如有匯入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領人負擔。
前項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入行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另表列說明如附表五。
第七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分期繳納的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直接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帳戶,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自第二期分期保險費之應繳日起,若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大於零時,
而要保人申請辦理暫時停止繳付分期保險費,或要保人逾應繳日仍未交付保險費,本公司自
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自應繳日起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使本契約繼續有效;若保單帳
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
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止,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且自書面通知到達
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支付於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
第九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復效時依第十四條約定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按要
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並依第十五條約定方式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寬限期間內
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停效期間之保單維持費用及契約效力恢復時按日數比例收
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經
要保人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復效時依第十四條約定將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