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二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實際經營狀
況,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提報本保險「可分配紅利盈餘」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經
董事會同意後,分配各保單之保單紅利予要保人。保單紅利以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附
加費用率、預定死亡率及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利率為基礎,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如附件二)計算。
本契約之保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兩部份,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之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時仍生存者,若有年
度紅利可分配紅利盈餘,本公司將於保單週年日給付「年度紅利」。
二、繳費期滿紅利: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除給付前款「年度
紅利」外,另按該保單年度之「年度紅利」之一倍給付「繳費期滿紅利」。
要保人辦理
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仍依本款約定,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原契約的繳費期滿
之保單週年日給付繳費期滿紅利。
本契約各項保單紅利之分配,係按本險最近一次已宣告之「可分配紅利盈餘」與分配予要保人之
比例,分配各項保單紅利。保單週年日如與紅利宣告日為同一日時,則依該宣告日本險之「可分
配紅利盈餘」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分配各項保單紅利。
第二項保單紅利並依下列方式給付之:
一、在繳費期間內,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
(四)儲存生息。利息計算方式以當時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
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
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繳費
期滿之保單週年日,或被保險人身故、永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
一併給付。但前段約定之三家公司,本公司於必要時得改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
金融機構變更之。
二、在繳費期間屆滿後,以前款第(四)目約定之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紅利
給付方式。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第一款之給付方式。
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保單紅利之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
擇,逾期不選擇者,保單紅利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方式處理。
如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或依第十六條約定終止契約或發生契約效力停止起之各保單年度本
公司不分配各項保單紅利。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按第六條約定申請復效者,自契約恢復效力
之當年度起恢復保單紅利的分配。
第廿三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而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