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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新全心終身還本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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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新全心終身還本保險保險單條款樣本(本條款
僅供參考)
主要給付項目:1.生存保險金 2.祝壽保險金 3.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4.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98.08.01新壽商開字第0980010023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
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
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
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六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屆滿日。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
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第三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居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二、「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四、「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
保險費。
五、「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
度數,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三)、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六、「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保險費總額。
第九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一二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
之五給付第一、二次「生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
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第三次「生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其後每屆滿二
年之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十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
二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
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之二倍。
二、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ㄧ點零五倍扣除按第九條約定已領取之「生
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若係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改依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如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
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
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
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之二倍。
二、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ㄧ點零五倍扣除按第九條約定已領取之「生
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若係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ㄧ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診斷確
定日為準,本公司改依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
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五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
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
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
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
年解約金額詳見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第二十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
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
餘額。
第二十二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依第二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
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
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
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除無
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外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所
稱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及「應繳保險費總和」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第二十四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第九條「生存保險金」、第十條「祝
保險金」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第三項之「展期定期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除無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外
按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險金額之二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給
付。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但不得
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
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
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第二十五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
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
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及效果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保險單紅利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七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其利息按
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項目 永久完全殘廢程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
一、失明的認定:
(一)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二)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三)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取者。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新光人壽新全心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CAA)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投保年齡
男性
投保年齡
女性
年繳 年繳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4510 2845 2016 1605 0 4509 2843 2014 1603
1 4489 2831 2006 1597 1 4489 2830 2005 1595
2 4487 2829 2004 1596 2 4487 2829 2003 1594
3 4485 2828 2004 1596 3 4485 2828 2003 1594
4 4484 2827 2004 1596 4 4484 2827 2002 1593
5 4483 2827 2004 1596 5 4484 2827 2002 1593
6 4483 2827 2004 1597 6 4483 2826 2002 1593
7 4482 2827 2004 1598 7 4483 2826 2002 1594
8 4482 2827 2005 1598 8 4483 2826 2002 1594
9 4482 2828 2006 1599 9 4482 2826 2002 1594
10 4482 2828 2007 1600 10 4482 2826 2003 1594
11 4482 2830 2008 1601
11 4483 2827 2003 1594
12 4484 2831 2009 1602 12 4483 2827 2003 1595
13 4486 2833 2011 1603 13 4483 2827 2004 1595
14 4488 2834 2012 1605 14 4483 2828 2004 1595
15 4490 2836 2013 1606 15 4484 2828 2004 1596
16 4492 2837 2014 1606 16 4484 2828 2004 1596
17 4493 2838 2015 1607 17 4484 2828 2005 1596
18 4492 2838 2015 1607 18 4484 2828 2004 1596
19 4492 2838 2015 1607 19 4484 2828 2005 1596
20 4492 2837 2015 1608 20 4484 2828 2004 1596
21 4491 2837 2015 1608 21 4484 2828 2005 1597
22 4491 2837 2015 1608 22 4483 2828 2004 1597
23 4491 2837 2015 1609 23 4483 2828 2005 1597
24 4490 2837 2015 1609 24 4482 2827 2005
1597
25 4490 2837 2016 1610 25 4482 2828 2005 1598
26 4490 2837 2016 1611 26 4482 2828 2005 1598
27 4490 2837 2017 1613 27 4482 2828 2006 1599
28 4490 2838 2018 1614 28 4482 2828 2006 1599
29 4490 2839 2020 1616 29 4482 2829 2007 1600
30 4491 2840 2021 1618 30 4482 2829 2007 1601
31 4492 2841 2023 1620 31 4483 2830 2008 1602
32 4493 2843 2025 1623 32 4483 2830 2009 1603
33 4494 2844 2027 1626 33 4484 2831 2010 1605
34 4495 2846 2029 1629 34 4484 2832 2011 1606
35 4497 2848 2032 1632 35 4485 2833 2012 1608
36 4499 2851 2035 1636 36 4485 2833 2013 1609
37 4501 2853 2038 1640 37 4486 2834 2015 1611
38 4503 2856
2042 1644 38 4486 2835 2016 1613
39 4505 2859 2046 1649 39 4487 2837 2018 1616
40 4508 2862 2050 1654 40 4488 2838 2020 1618
41 4511 2866 2054 1660 41 4489 2840 2023 1621
42 4514 2870 2059 1666 42 4490 2842 2025 1624
43 4518 2874 2065 1673 43 4492 2844 2028 1628
44 4522 2879 2071 1681 44 4494 2846 2031 1632
45 4526 2884 2077 1689 45 4496 2849 2034 1636
46 4530 2890 2085 46 4498 2852 2038
47 4536 2896 2092 47 4501 2855 2042
48 4541 2903 2101 48 4504 2859 2046
49 4547 2910 2111 49 4508 2863 2052
50 4554 2919 2121 50 4510 2866 2057
51 4561 51 4514
52 4570 52 4517
53 4579 53 4522
54 4589 54 4526
55
4600 55 4532
1:求年齡時,超過六個月零一日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終身還本保險金會在理賠期限後還本嗎?
之前聽說有些終身長照還本保險會在已經理賠,並且理賠期限後,還回保險金想請問友邦人壽長保幸福終身保險 (WLDI)這個終身失能還本保險也是這樣嗎?也就是說在失能獲得每月3萬理賠 ,在理賠180月後,退還所繳的保險金722,400 元嗎?再問還有能保障到76歲以後的失能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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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實全實美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RK)
對「新光人壽實全實美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RK)」有興趣想問如果轉院,住院天數是否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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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心安保本終身保險無法加到我的保單
請問中國人壽    心安保本終身保險,無法加到我的保單相關問題當初契約起始日期是2001年5月18日保險項目有主要有=>主契約如上列保險種類{壽險}要保人豁免保費附約@新重大疾病豁免保費附約提前給付附約終身型中國人壽改名凱基,目前要在系統建置無法鍵入,請問有人有經驗可以幫忙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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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新松允終身還本保險甲型(30萬)
意外傷害特約(本人)150萬意外醫療特約(本人)3萬意外傷害日額償金特約(本人)1千元住院健康保險附約甲型(本人)1千5百元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個人型60萬康泰住院醫療(本人)5單位想請問早期有買上面的保險,主約20年期已到期繳完了,繼續續繳附約一年約8000元。請問接下來還能規劃保什麼(5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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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主題」請問之前有買這(已停售)新光人壽安佳增值終身還本保險、
我之前有買這個保單、想請問一下這癌症有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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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增富年年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請問此保單已六年期滿第11年解約能拿8900回來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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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光人壽誠新誠意終身保險 (NFA)」有興趣
想請問關於投保條件或生存金領取條件部分這個好像很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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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全心照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理賠上限220萬
請教各位專家撥冗回覆,謝謝理賠上限220萬,但保單內容第12條提到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終身一次為限!但不是上限220萬?從第12-22條總額上限為220萬,要怎麼理賠才有可能到達2200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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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新投保!求解新光⼈壽醫卡順⼼⼀年期重⼤傷病健康保險!第一年屬於優惠,第二年金額快翻倍!有其他推薦的嗎?
新光⼈壽珍愛健康防癌終⾝保險 本⼈職級:3 代號:                          FCA20 10萬元     4,450元新光⼈壽⼤安安傷害保險附約(甲型) 本⼈ 職級:3 代號:              N2A01 100萬元   1,710元新光⼈壽骨⼒贏傷害暨兒童意外骨折保險附約 本⼈ 職級:3 代號:   5DD01 100萬元   5,730 元 新光⼈壽新好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本⼈ 職級:3 代號:       L6D01 5萬元       1,500元 新光⼈壽新呵護安⼼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本⼈ 職級:3 代號:       U5D01 20百元     8,710元 新光⼈壽醫卡順⼼⼀年期重⼤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本⼈ 職級:3 代號:M4D01 100萬元  5,950元 新光⼈壽新要保⼈豁免保險費附約(新定義) 要保⼈ 職級:3 代號:94A20 4,535 男/40歲/製造業/預算3萬多,有其他推薦搭配的嗎?需求重大傷病/癌症/醫療(手術包含門診)/實支實付/意外.新光⼈壽醫卡順⼼⼀年期重⼤傷病健康保險!第一年屬於優惠,第二年保險金額快翻倍!我知道足年保費會調整,但有沒調整這麼多的搭配嗎?感謝大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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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新光、台灣人壽舊保單,要在補強防癌及實支實付醫療,目前希望用既有的舊約附加附約。目前有的保單有台灣人壽安心120(已經繳了10年)、新光人壽 97年投保健康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額(10百)、89年投保新長安終身壽險100萬、平安意外傷害附約、綜合保障附約、傷害住院日額附約、89年投保防癌健康終身保險50萬。若以安心120為主加愛滿溢的癌症附約、新光壽險為主加實支實付的附約ok嗎?或者有更好的選擇嗎?預算希望在2-2.5萬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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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除外部分 要投保這張附約,加在104年投保的新安家保本定期保險(N61)底下(這張底下還有一張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CV),但是目前體況有改變,有在拿定期處方籤(痛風部分),這樣會影響到原本的保單嗎?應該是只有新增的自負額附約匯有除外,而不會影響原本以前有的主約或附約吧?!
對「國泰人壽好實在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WV3)」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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