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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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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
(本附加條款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9.12.01 新壽商開字第 1090000129 號函備查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本「新光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要保人申請、繳納保險
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可附加於下列商品(以下簡稱主契約)
保險商品名稱
新光人壽活力平安傷害保險
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主契約同。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事項,準用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加條款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需接診療
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
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
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
之醫院接受治療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
項費用之 65%給付,惟仍以上述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四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醫療費用收據及醫療費用明細。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並得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五條: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2頁之1)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附加條款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應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當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
司十二個月每月(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與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前項約定之三家公司,本公司於必要時得改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機構變更之。
(2頁之2)
單位:新臺幣元
性別
保險金額
職業類別
年齡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0~15 300 375 450 675
16~50 600 750 900 1,350
51~75 1,100 1,375 1,650 2,475
註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註2:新契約投保年齡為0~70歲,續保最高至75歲。
3萬
不分性別
新光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費率表
(商品代碼:20901,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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