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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展新美利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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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展新美利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生存保險金 2.祝壽保險金 3.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4.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本商品後所領取之各種外幣保險給付或相關外幣款項若兌換成為新臺幣時需自行承擔因匯率變動可能產生之匯兌損益及匯兌
費用。
本保險單為外幣計價保險單,與新臺幣計價保險單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6.09.13新壽商開字第1060000277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
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契約開始給付生存保險金之年齡,本契約所提供之生
存保險金給付年齡分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35歲、55歲、60歲及65歲四種。
要保人得於繳足保險費且保單年度屆滿一年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前一保單年度之
間,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但變更後的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須與申
請日間隔一年以上。
四、「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係指依要保人指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按下表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之日。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
年給付型
保單週年日。
半年給付型
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於該保單年度中每屆滿六個月之相當日。
季給付型
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於該保單年度中每屆滿三個月之相當日。
月給付型
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於該保單年度中每屆滿一個月之相當日。
前項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之日期若無相當日時,以該月之最後一日為相當日。
五、「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七、「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八、「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
年者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三)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九、「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
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十、「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總之值。
十一、「總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二、「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計算
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前按第十五條約定得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生存保
險金給付類型非採年給付型者,前述所稱之生存保險金總和仍按年給付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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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MCA_MDA_MEA_MFA 版數:1
十三、「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單年度期初及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前述所稱之
保單年度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前一保單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按第十五條約定於保單
年度屆滿翌日給付之生存保險金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生存保險金後所計得之數額。
十四、「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單週年日前一
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2.5%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
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十五、「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
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
率。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本公司全國各服務中心及網站www.skl.com.tw)。
十六、「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
款所經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十七、「收款銀行手續費」係指匯款最後收款之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三條:貨幣單位、各種款項收取方式及匯率風險
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保險單面頁所載計價幣別為貨幣單位。
前項各種款項之收取方式均須以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要保人或受益人於各項保險金之受領、保險費之交付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外幣與新臺幣間匯兌之
收益或損失,須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自行承受或負擔。
第四條: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銀行手續費之負擔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時,如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
如要保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交付或償還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
公司負擔,不適用前項約定。
要保人受領(總)解約金、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單借款、退還之保險費或因本公司之錯誤致依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第三款約定補足保險費時,如產生匯款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致本公司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三項約定補足短
付之生存保險金加計利息或受益人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約定歸還溢領之生存保險金時,如有匯款相關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加回饋金或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要
保人或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第二項約定歸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各項保險金時,如有匯款相關費用,應由本公
司負擔。但如要保人或受益人提供之收款銀行帳戶有誤,以致無法完成匯款作業,不論款項為何,均由要保人
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要保人、受益人或本公司受領各項款項時,如有收款銀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領人負擔。
前項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收款銀行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項約定。
本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另表列說明如附件。
第五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
一、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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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險年齡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之保單週年日及其後至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四、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由本公司
以郵寄或其他約定之方式交付其繳費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
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
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九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總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
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
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總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餘額。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
約效力停止。
第十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保險金額對應之危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公告的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
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
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
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
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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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內償付總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
額詳見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
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退
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
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五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之保單週年日,及其後至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
歲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以保險金額
乘以下表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對應之換算係數所得之數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若要保人未選擇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或要保人依第三十三條約定指定之生存保險金受益人達二人以上時,其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本公司將採年給付型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並於申請日起三十
日後之下一個保單週年日生效。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非採年給付型者公司不受理生存保險金提前給付之申請惟若遇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約定之情形時,該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生存保險金,本公司依本契約預定利率
計算其現值,一次提前給付予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
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
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二倍扣除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
數值為基礎。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
年給付型
季給付型
月給付型
換算係數
5%
1.26%
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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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
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以被保險人
身故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以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八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
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二倍扣除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
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2.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
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九條: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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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四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增加回饋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同意承保後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
給付增加回饋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後,以每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加回饋金作為躉
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增額繳清保險對應之保險範圍與本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保險金額改按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為準。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八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本契約仍
屬有效且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之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則本公司將以購買增
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加回饋金之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本條第一項各款給付方式外,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饋
金給付方式為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加回饋金,並於保單經過年度滿六年之翌日開始適用
一、現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適用日(含)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約定給付增加回饋金予要
保人。若給付之金額低於壹佰美元時,則依本條第三項第二款約定之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壹佰
美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增加回饋金,將按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月複利方式累積至
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時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不含生存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不適用前述約定,本公司改以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抵繳應繳保險
費方式辦理。但因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八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本契約仍屬有效
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計算方式改採本條第三項第二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待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之保單週年日起,以當時所累積之增加回饋金作為躉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
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約定。
本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之「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與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則以
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若有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將
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因第十條第八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約定終止或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
四項之情形時,本公司一併將當時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加回饋金之責任。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若由儲存生息變
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加回饋金計息至下一保單週年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加回饋金,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10頁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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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總)解約金、返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欠
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溢領生存保險金未歸還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七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保險金額如附表(詳
見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
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保險金額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且其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
本公司將採年給付型辦理。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加回饋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應給付的增加回饋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
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
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或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2.5%年利率計息,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
故日或全殘廢之診斷確定日止,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
算。
第二十九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起,要保人得以當時總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第十五條生存保險金、第十六條祝
壽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按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方式計算,並加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方式計算至展期定期保險生效日當時之金額扣除保險單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給付。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
定期保險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
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詳
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加回饋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未歸還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應給付的增加回饋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
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適用第二十五條之約定。
第三十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
上限如下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該保單年度應給付但尚未給付之生存保險金依本契約預定利率貼現計算
之現值,與其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借款當日總保單價值準備 × 該保單年度之可借成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年度
60%
2年度至第5年度
65%
6年度至第10年度
75%
11年度及以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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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
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一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
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
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
繳短繳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付生存保險金者,本公司將補足短付之差額。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付生
存保險金者,本公司將請求返還溢付部分的生存保險金。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第四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或補足短付
之生存保險金,其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
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0頁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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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項目
永久完全殘廢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
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10頁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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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銀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收取費用之銀行
費用負擔對象
匯款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
收款銀行手續費
匯出銀行
中間銀行
收款銀行
要保人
1交付保險費
2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要保人
1受領(總)解約金
2受領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3受領保險單借
4受領退還之保險費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歸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歸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歸還溢領之生存保險金
受益人
受益人
本公司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
本公司補足短付之生存保險金
本公司
本公司
受益人
本公司給付增加回饋金時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受益人
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三條
約定申領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註:1.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交付或受領各款項,其所有匯款
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2.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收款銀行手續費均由本公司負擔
【範例說明】
本範例說明僅為使要保人更加了解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銀行手續費負擔之情形,其引用數字僅作參考,不代表
未來實際情況。
假設匯款相關費用中匯出銀行收取15美元費用、中間銀行收取25美元費用,若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解約,而其
總解約金經計算後為5000元時:
「狀況一」假設要保人以自動轉帳方式交付或受領各款項,並要求本公司將5000美元匯入之外匯存款帳戶為
本公司指定銀行之一者,則無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要保人收到之金額為5000美元,且收款銀行亦不會向要保
人另外收取收款銀行手續費。
「狀況二」假設要保人要求本公司將5000元匯入之外匯存款帳戶非本公司指定銀行之一者,則無匯款相關
費用之負擔,但收款銀行可能向要保人另外收取收款銀行手續費,故要保人收到之金額可能低於5000美元
請注意:本範例中收款銀行手續費係由收款銀行向要保人收取,其金額由要保人與收款銀行約定,與本公司
作業無關。
(10頁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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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0 1,630 1,031 634 0 1,630 1,031 633
1 1,671 1,057 649 1 1,671 1,057 649
2 1,713 1,083 666 2 1,713 1,083 665
3 1,755 1,111 682 3 1,755 1,111 682
4 1,799 1,138 700 4 1,799 1,138 699
5 1,844 1,167 717 5 1,844 1,167 717
6 1,891 1,196 735 6 1,890 1,196 735
7 1,938 1,226 754 7 1,938 1,226 753
8 1,986 1,257 772 8 1,986 1,257 772
9 2,036 1,288 792 9 2,036 1,288 791
10 2,087 1,321 812 10 2,087 1,320 811
11 2,140 1,354 832 11 2,139 1,353 831
12 2,193 1,388 853 12 2,193 1,387 852
13 2,248 1,423 875 13 2,248 1,422 874
14 2,305 1,458 897 14 2,304 1,458 896
15 2,363 1,495 919 15 2,362 1,494 918
16 2,422 1,532 16 2,421 1,532
17 2,483 1,571 17 2,481 1,570
18 2,545 1,610 18 2,543 1,609
19 2,609 1,651 19 2,607 1,649
20 2,674 1,692 20 2,672 1,691
21 2,741 1,734 21 2,739 1,733
22 2,810 1,778 22 2,808 1,776
23 2,880 1,823 23 2,878 1,821
24 2,953 1,868 24 2,950 1,866
25 3,027 1,915 25 3,024 1,913
26 3,103 26 3,100
27 3,181 27 3,177
28 3,261 28 3,257
29 3,343 29 3,338
30 30
31 31
32 32
33 33
34 34
35 35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後,乘以保險金額(1萬美元為單位),再無條件捨去
至小數第二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投保
年齡
男性(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35)
投保
年齡
女性(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35)
新光人壽展新美利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MC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美元
單位:美元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0 992 628 386 0 992 628 385
1 1,017 643 395 1 1,017 643 395
2 1,043 659 405 2 1,043 659 405
3 1,069 676 415 3 1,069 676 415
4 1,095 693 426 4 1,095 693 426
5 1,123 710 436 5 1,123 710 436
6 1,151 728 447 6 1,151 728 447
7 1,180 746 459 7 1,180 746 458
8 1,209 765 470 8 1,209 765 470
9 1,240 784 482 9 1,239 784 482
10 1,271 804 494 10 1,270 804 494
11 1,303 824 506 11 1,302 824 506
12 1,335 845 519 12 1,335 844 519
13 1,369 866 532 13 1,368 866 532
14 1,403 888 546 14 1,403 887 545
15 1,438 910 559 15 1,438 909 559
16 1,474 933 574 16 1,474 932 573
17 1,511 956 588 17 1,511 956 587
18 1,549 980 603 18 1,548 980 602
19 1,588 1,005 618 19 1,587 1,004 617
20 1,628 1,030 634 20 1,627 1,029 632
21 1,669 1,056 650 21 1,668 1,055 648
22 1,711 1,082 666 22 1,709 1,081 665
23 1,753 1,109 683 23 1,752 1,108 681
24 1,797 1,137 700 24 1,796 1,136 698
25 1,843 1,166 718 25 1,841 1,165 716
26 1,889 1,195 736 26 1,887 1,194 734
27 1,936 1,225 755 27 1,934 1,224 752
28 1,985 1,256 774 28 1,983 1,254 771
29 2,035 1,288 794 29 2,032 1,286 791
30 2,086 1,320 814 30 2,083 1,318 811
31 2,139 1,353 835 31 2,135 1,351 831
32 2,192 1,388 856 32 2,189 1,385 852
33 2,248 1,423 878 33 2,244 1,420 874
34 2,305 1,459 901 34 2,300 1,455 896
35 2,363 1,496 924 35 2,358 1,492 918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後,乘以保險金額(1萬美元為單位),再無條件捨去
至小數第二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投保
年齡
男性(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55)
投保
年齡
女性(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55)
新光人壽展新美利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MD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美元
單位:美元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投保
年齡
男性(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55)
投保
年齡
女性(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55)
新光人壽展新美利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MD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美元
單位:美元
36 2,422 1,533 36 2,417 1,530
37 2,484 1,572 37 2,478 1,568
38 2,547 1,612 38 2,540 1,607
39 2,611 1,653 39 2,604 1,648
40 2,678 1,695 40 2,669 1,689
41 2,746 1,739 41 2,737 1,732
42 2,816 1,783 42 2,806 1,776
43 2,888 1,829 43 2,876 1,821
44 2,961 1,875 44 2,949 1,867
45 3,037 1,924 45 3,024 1,914
46 3,115 46 3,100
47 3,195 47 3,179
48 3,278 48 3,259
49 3,363 49 3,342
50 50
51 51
52 52
53 53
54 54
55 55
56 56
57 57
58 58
59 59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後,乘以保險金額(1萬美元為單位),再無條件捨去
至小數第二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0 876 554 340 0 876 554 340
1 898 568 349 1 898 568 349
2 921 582 358 2 921 582 358
3 944 597 367 3 944 597 367
4 967 612 376 4 967 612 376
5 991 627 385 5 991 627 385
6 1,016 643 395 6 1,016 643 395
7 1,042 659 405 7 1,042 659 405
8 1,068 676 415 8 1,068 675 415
9 1,095 693 426 9 1,094 692 425
10 1,122 710 436 10 1,122 710 436
11 1,150 728 447 11 1,150 727 447
12 1,179 746 459 12 1,179 746 458
13 1,209 765 470 13 1,208 764 470
14 1,239 784 482 14 1,239 784 481
15 1,270 804 494 15 1,270 803 493
16 1,302 824 506 16 1,301 823 506
17 1,335 844 519 17 1,334 844 518
18 1,368 866 532 18 1,367 865 531
19 1,402 887 546 19 1,402 887 545
20 1,438 910 559 20 1,437 909 558
21 1,474 932 574 21 1,473 932 572
22 1,511 956 588 22 1,509 955 587
23 1,548 980 603 23 1,547 979 602
24 1,587 1,004 618 24 1,586 1,003 617
25 1,627 1,030 634 25 1,626 1,029 632
26 1,668 1,055 650 26 1,666 1,054 648
27 1,710 1,082 666 27 1,708 1,081 664
28 1,753 1,109 683 28 1,751 1,108 681
29 1,797 1,137 701 29 1,795 1,136 698
30 1,842 1,166 719 30 1,840 1,164 716
31 1,889 1,195 737 31 1,886 1,193 734
32 1,936 1,225 756 32 1,933 1,223 752
33 1,985 1,256 775 33 1,982 1,254 771
34 2,035 1,288 795 34 2,031 1,285 791
35 2,087 1,321 816 35 2,082 1,318 811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後,乘以保險金額(1萬美元為單位),再無條件捨去
至小數第二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投保
年齡
男性(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0)
投保
年齡
女性(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0)
新光人壽展新美利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ME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美元
單位:美元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投保
年齡
男性(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0)
投保
年齡
女性(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0)
新光人壽展新美利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ME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美元
單位:美元
36 2,139 1,354 837 36 2,135 1,351 832
37 2,193 1,389 859 37 2,188 1,385 853
38 2,249 1,424 881 38 2,243 1,420 874
39 2,306 1,460 904 39 2,300 1,455 897
40 2,365 1,497 928 40 2,357 1,492 920
41 2,425 1,535 41 2,417 1,530
42 2,487 1,575 42 2,478 1,568
43 2,550 1,615 43 2,540 1,608
44 2,615 1,656 44 2,604 1,648
45 2,682 1,699 45 2,670 1,690
46 2,751 1,742 46 2,738 1,733
47 2,821 1,787 47 2,807 1,777
48 2,894 1,833 48 2,878 1,822
49 2,968 1,881 49 2,951 1,868
50 3,045 1,930 50 3,026 1,916
51 3,124 51 3,103
52 3,206 52 3,182
53 3,291 53 3,264
54 3,379 54 3,348
55 55
56 56
57 57
58 58
59 59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後,乘以保險金額(1萬美元為單位),再無條件捨去
至小數第二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0 774 489 301 0 774 489 300
1 793 502 308 1 793 502 308
2 813 514 316 2 813 514 316
3 833 527 324 3 833 527 324
4 854 540 332 4 854 540 332
5 875 554 340 5 875 554 340
6 897 568 349 6 897 568 349
7 920 582 358 7 920 582 357
8 943 597 367 8 943 596 366
9 967 611 376 9 966 611 375
10 991 627 385 10 991 627 385
11 1,016 643 395 11 1,015 642 395
12 1,041 659 405 12 1,041 658 404
13 1,067 675 415 13 1,067 675 415
14 1,094 692 425 14 1,094 692 425
15 1,122 710 436 15 1,121 709 436
16 1,150 727 447 16 1,149 727 447
17 1,179 746 458 17 1,178 745 458
18 1,208 764 470 18 1,207 764 469
19 1,238 783 482 19 1,238 783 481
20 1,269 803 494 20 1,269 803 493
21 1,301 823 506 21 1,300 823 505
22 1,334 844 519 22 1,333 843 518
23 1,367 865 532 23 1,366 864 531
24 1,402 887 546 24 1,400 886 544
25 1,437 909 560 25 1,436 908 558
26 1,473 932 574 26 1,471 931 572
27 1,510 955 588 27 1,508 954 587
28 1,548 979 603 28 1,546 978 601
29 1,587 1,004 619 29 1,585 1,003 617
30 1,627 1,029 635 30 1,625 1,028 632
31 1,668 1,055 651 31 1,665 1,054 648
32 1,710 1,082 668 32 1,707 1,080 664
33 1,753 1,109 685 33 1,750 1,107 681
34 1,797 1,137 702 34 1,794 1,135 698
35 1,843 1,166 720 35 1,839 1,163 716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後,乘以保險金額(1萬美元為單位),再無條件捨去
至小數第二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投保
年齡
男性(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5)
投保
年齡
女性(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5)
新光人壽展新美利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MF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美元
單位:美元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6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投保
年齡
男性(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5)
投保
年齡
女性(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5)
新光人壽展新美利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MF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美元
單位:美元
36 1,889 1,196 739 36 1,885 1,193 734
37 1,937 1,226 758 37 1,932 1,223 753
38 1,986 1,257 778 38 1,981 1,253 772
39 2,036 1,289 798 39 2,031 1,285 792
40 2,088 1,322 819 40 2,082 1,317 812
41 2,141 1,356 841 41 2,134 1,351 833
42 2,196 1,390 863 42 2,188 1,385 854
43 2,252 1,426 886 43 2,243 1,420 876
44 2,309 1,462 910 44 2,300 1,456 899
45 2,368 1,500 935 45 2,358 1,492 922
46 2,429 1,538 46 2,417 1,530
47 2,491 1,578 47 2,479 1,569
48 2,555 1,619 48 2,541 1,609
49 2,621 1,661 49 2,606 1,650
50 2,689 1,704 50 2,672 1,692
51 2,759 1,749 51 2,740 1,735
52 2,831 1,795 52 2,810 1,780
53 2,905 1,842 53 2,882 1,825
54 2,981 1,892 54 2,956 1,873
55 3,060 1,943 55 3,032 1,921
56 3,143 56 3,110
57 3,228 57 3,191
58 3,317 58 3,275
59 3,410 59 3,362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後,乘以保險金額(1萬美元為單位),再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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