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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新光人壽富貴長紅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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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富貴長紅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 2.全殘廢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
94.07.14 新壽商開字第 0069 號函核備
94.12.23 新壽商開字第 0114 號函備查
95.09.14 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正
96.08.31 95.09.01 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修正
96.12.03 管保一字第 09602505610 號函修正
96.12.28 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修正
第一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
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第三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
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另為催告自保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
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
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息;
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
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
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
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約,而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
人。
第八條:名詞定義
約所稱之「基本保險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
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保險額。如該保險額有所變時,以變後之保額為準。
約所稱之「當年度保險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基本保險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每
基本保險額,以百分之二點五遞增所計得之被保險人之保險齡達一百一十一歲
之保單週日則再遞增。各保險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額」如附件一。
「當年度保險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繳費期間內:
年度保險=基本保險
繳費期滿後:
年度保險=基本保險額×(12.5%)
保單年度數
-
繳費
前項所稱之「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保單起始期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
經過年度數,未滿一以一計算。
約所稱之「繳費」係指保險單約定應繳費之期。
約所稱之「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受治病人之公及財
團法人醫院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
構。
第九條:身故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當年度保險額」給付「身
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高於「當年度保險額」本公司改依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
付「身故保險
如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入「身故保險」內給付。
第十條:身故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一條: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永久完全殘廢程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
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當年度保險額」給付「全殘廢保險」後約效終止。
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高於「當年度保險額」本公司改依當年度保單價值準給付
「全殘廢保險
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永久完全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計算
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全殘廢保險」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
第十二條:全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三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
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但
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
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
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第十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歷年
解約額詳保險單之解約表。
第十七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
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
餘額。
第十八條:減少基本保險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份依第十約終止之約定處
第十九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
額如附表(詳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額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再繼續繳保險費約繼續有效「身故保險「全殘廢保險除無退還當期已繳付
到期保險費外給付條件與原約同但第八條所稱之基本保險額及第九條第十一條所稱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
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額之百分之一」「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額之保單
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第廿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身故保險「全
殘廢保險之給付除無加計按日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外改按辦展期
定期保險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給付要保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詳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但得超過被保
險人之保險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齡達一百
一十一歲之保單週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由要保人一次回( 保險單之展期
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
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要保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後,此保單即改為分紅保單。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額之百分之一」「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額之保單
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第廿一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
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
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二條: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依據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實際經營
由本公司簽證算人員向董事會提報本保險「可分配紅盈餘」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經
董事會同意後分配各保單之保單紅予要保人保單紅以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附
加費用預定死亡及責任準備之預定利率為基礎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如附件二)計算
約之保單紅包含「年度「繳費期滿紅部份,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
約於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自第二保年度起之每一保年度時仍生存者
可分配紅盈餘,本公司將於保單週日給付「年度」。
二、繳費期滿紅
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之保單週日仍生存者本公司除給付前款年度
」外,另按該保單年度之「年度」之一倍給付「繳費期滿紅」。
要保人辦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仍依本款約定於辦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原約的繳費期滿
之保單週日給付繳費期滿紅
約各項保單紅之分配係按本險最近一次已宣告之「可分配紅盈餘」與分配予要保人之
分配各項保單紅保單週日如與紅宣告日為同一日時則依該宣告日本險之「可分
配紅盈餘」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分配各項保單紅
第二項保單紅並依下方式給付之
一、在繳費期間內,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下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
(四)儲存生息息計算方式以當時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股份有限公司與合
庫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期小額定期儲蓄存
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依據方式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約繳費
期滿之保單週或被保險人身故永久完全殘廢或本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
一併給付但前段約定之三家公司本公司於必要時得改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
融機構變之。
在繳費期間屆滿後以前款第(四)目約定之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
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給付方式。
要保人得於本約繳費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第一款之給付方式。
約繳費期間內保單紅之給付方要保人如未選擇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
擇,逾期選擇者,保單紅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額」方式處
如要保人辦展期定期保險或依第十條約定終止約或發生約效
停止起之各保單年度
公司分配各項保單紅約停止效要保人按第條約定申請效者約恢
之當年度起恢保單紅的分配。
第廿三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真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因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基本
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
三、因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基本保險額,
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息按
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廿四條:受人之受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
遺產如有其他受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
他受人。
第廿五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保險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七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八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臺灣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項目 永久完全殘廢程
一、
二、
三、
四、
五、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
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在此限。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能攝
取者。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一
「當年度保險額」範
表(以繳費 10 ,基本保險 1 萬元為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年度保險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保險單年度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年度保險
10250 10506 10769 11038 11314 11597 11887 12184 12489 12801
保險單年度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年度保險
13121 13449 13785 14130 14483 14845 15216 15597 15987 16386
保險單年度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年度保險
16796 17216 17646 18087 18539 19003 19478 19965 20464 20976
保險單年度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年度保險
21500 22038 22589 23153 23732 24325 24933 25557 26196 26851
保險單年度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年度保險
27522 28210 28915 29638 30379 31139 31917 32715 33533 34371
保險單年度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年度保險
35230 36111 37014 37939 38888 39860 40856 41878 42925 43998
保險單年度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年度保險
45098 46225 47381 48565 49780 51024 52300 53607 54947 56321
保險單年度
81 82 83 84 85 86
年度保險
57729 59172 60652 62168 63722 65315
「當年度保險額」計算公式如下
繳費期間內:
年度保險額=基本保險
繳費期滿後:
年度保險額=基本保險 × (12.5%)
保單年度數
-
繳費
註:
1.上表之當年度保險係以基本保險 1 萬元按保單條款規定計算而得(四捨五入至元)
2.各保險單年度「身故(全殘廢)保險為上表當年度保險額之額乘上基本保險額(
萬元為單位)如基本保險額為 100 萬元,第 37 保單年度之身故(全殘廢)保險
1,947,800 元(即 19478×100
附件二
保險單紅計算表
本公司簽證算人員將於預定紅告日前向公司董事會提報紅分配報告建議本險各年度
「可分配紅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並由董事會核定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
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
%y )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計算公式:
一、年度部分:
分配與要保人的年度
t
年度可分配紅盈餘
t
× %
t
y
年度可分配紅盈餘
t
=(死差 tt+費差 t)×(
nt
DS
1
)()(
'
11
'
xtxtxtxtt
QQVUPDB
×+=死差
)(
'
IIV
xt
t
×=
)(
'
xtxtxtt
EPPI =費差
二、繳費期滿紅部分:
分配予要保人的繳費期滿紅
t
繳費期滿紅可分配紅盈餘
t
× %
t
y
繳費期滿紅可分配紅盈餘
t
繳費期滿件的年度可分配紅盈餘
t
n
t
=
0 其他
三、本年度「可分配紅盈餘為上述年度可分配紅餘、繳滿可分配紅
盈餘之和。
可分配紅盈餘
t
年度可分配紅盈餘
t
繳費期滿紅可分配紅盈餘
t
nt
DS
三元素貢獻法之損部分
xt
Q
1
100X02TSO
%
t
y
可分配紅盈餘中分配予要保人之比
'
1
xt
Q
分紅保單經驗死亡
t
DB
年度保險
I
責任準備預定利率2.5%
'
xt
V
法定期末責任準備
'
I
分紅保單投資收益率
xt
V
法定期中責任準備
xt
P
計算責任準備之修正純保
xt
PI
實收保險費
'
xt
E
分紅保單實際費用
n
繳費
x
UP
年度平均未到期繳保險費
1
新光人壽富貴長紅終身壽險費率表(SY)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
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台幣元
男 性 女 性
年 繳 年 繳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 1201 765 550 25 1232 775 554
26
27
28
29
30
1199
1197
1195
1193
1191
764
762
761
759
758
549
548
547
547
546
26
27
28
29
30
1230
1227
1225
1222
1220
773
771
769
767
766
552
551
550
549
548
31
32
33
34
35
1189
1188
1187
1185
1184
757
756
756
755
754
546
546
546
547
547
31
32
33
34
35
1218
1216
1213
1211
1209
764
763
761
760
758
547
547
546
545
545
36
37
38
39
40
1183
1183
1182
1181
1181
754
754
754
754
754
549
551
554
556
559
36
37
38
39
40
1207
1205
1203
1201
1200
757
756
755
754
753
546
547
548
549
551
41
42
43
44
45
1180
1180
1180
1181
1181
757
759
762
765
769
562
566
569
573
578
41
42
43
44
45
1198
1197
1195
1194
1193
754
756
757
759
761
552
554
556
558
561
46
47
48
49
50
1184
1188
1191
1195
1200
773
777
782
787
792
583
588
594
601
608
46
47
48
49
50
1195
1197
1199
1201
1203
763
765
768
770
773
563
566
570
573
577
51
52
53
54
55
1205
1210
1216
1223
1230
799
805
813
821
831
616
625
635
645
657
51
52
53
54
55
1206
1208
1211
1215
1219
777
780
784
789
794
582
586
592
598
604
2
新光人壽富貴長紅終身壽險費率表(SY)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
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台幣元
男 性 女 性
年 繳 年 繳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56
57
58
59
60
1238
1247
1257
1268
1280
841
852
864
878
893
670
684
700
718
737
56
57
58
59
60
1224
1229
1235
1241
1248
800
806
814
822
830
612
620
630
640
652
61
62
63
64
65
1293
1307
1323
1341
1360
910
928
948
970
995
758
781
806
834
865
61
62
63
64
65
1256
1264
1273
1284
1295
840
851
863
876
890
664
678
694
711
730
66
67
68
69
70
1382
1405
1432
1461
1493
1022
1052
1085
1122
1162
66
67
68
69
70
1308
1322
1338
1356
1376
907
925
946
969
994
71
72
73
74
75
1528
1567
1611
1660
1713
71
72
73
74
75
1398
1423
1451
1482
1517
註1:求年齡時,超過六個月零一日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 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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