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交付或受領退還之保險費,如係因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而受領退還之保險費或因本公司
之錯誤致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退還保險費或補足保險費者,匯款相關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依第十二、十五、二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受益人依第十
二條但書約定歸還保險金時,如有匯款相關費用,應由本公司負擔。但如要保人或受益人提供之
匯入銀行帳戶有誤,以致無法完成匯款作業,不論款項為何,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
用。
要保人、受益人或本公司受領各項款項時,如有匯入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領人負擔。
前項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入行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另表列說明如附件。
第五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要保人交付躉繳保險費時,應直接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
一、身故。
二、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三、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日仍生存。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並扣
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
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
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