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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如意長紅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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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如意長紅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本條款僅供
參考)
主要給付項目:1.祝壽保險金 2.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98.08.01 新壽商開字第 0980010020 號函備查
99.05.05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057 號函備查
99.09.01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262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
一、身故。
二、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三、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
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
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
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
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
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墊繳保險費及其
利息,或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五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居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
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
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三、繳費年期數:係指保單約定應繳費之年期。
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
度數,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五、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
保險費。
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四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
度數,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三)、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四)、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之日。
七、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
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保險費總額。
當年度保險金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以年單利百分之十遞增所計得
之數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滿後係指按應繳保險費總和每年以年複利百分之
二遞增所計得之數額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則不再遞增
保險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範例表如附件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繳費期間內: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10%×保單年度數)+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
險費總和
繳費期滿後:
當年度保險金額 =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12%)
保單年度數-繳費年期數
]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私立及醫療法人設立
之醫院。
第十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為準依下列
兩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
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 2%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一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領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約定申領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
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
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診斷確定當時基本保險金額依下列兩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
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
十五足歲前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按「所繳
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
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加計 2%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
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
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六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
八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七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
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
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
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歷年解約金額詳見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第二十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
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
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二條:基本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二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
本保險金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第九條所稱之基本保險金額,第十條、第十五條所
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計算第九條應繳保險費總和改按「減
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計算,其「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取至小數點後第四位。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
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 2%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
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全殘廢
之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第二十四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第十三條
「祝壽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之給付金額改按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應繳保險費總和」項目、
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給付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
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
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
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
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要保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改為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五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
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如下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各保單年度之可借成數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年度
70%
2 年度至第 5 年度
75%
6 年度至第 10 年度
85%
11 年度及以後
90%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及效果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實際經營狀
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提報本保險「可分配紅利盈餘」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
經董事會同意後分配各保單之保險單紅利予要保人保險單紅利以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
之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死亡率及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利率為基礎依保單之分紅公式(如附件
二)計算保險單紅利。
本契約之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兩部份,其給付內容如下:
年度紅利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之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時仍
存者,若有年度紅利可分配紅利盈餘,本公司將於保單週年日給付「年度紅利」。
繳費期滿紅利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
除給付前款「年度紅利」另按該保單年度之「年度紅利」之一倍給付「繳費期滿紅利
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仍依本款約定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原契約的
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給付繳費期滿紅利。
本契約各項保險單紅利之分配係按本險最近一次已宣告之「可分配紅利盈餘與分配予要保
人之比例分配各項保險單紅利保單週年日如與紅利宣告日為同一日時則依該宣告日本契
約之「可分配紅利盈餘」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分配各項保險單紅利。
第二項保險單紅利並依下列方式給付之:
一、在繳費期間內,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
(四)儲存生息利息計算方式以當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
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
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繳費
期滿之保單週年日,或被保險人身故、永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
一併給付。但前段約定之三家公司,本公司於必要時得改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
金融機構變更之。
二、在繳費期間屆滿後,以前款第(四)目約定之儲存生息方式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紅利給付方式。
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
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險單紅利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方式處理。
如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或依第二十條約定終止契約或發生契約效力停止起之各保單
本公司不分配各項保險單紅利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按第七條約定申請復效者
本契約恢復效力之當年度起恢復保險單紅利的分配。
第二十七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
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
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
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
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項目 永久完全殘廢程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
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者。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範例表
各繳費年期以基本保險金額 1 萬元為例 單位:新臺幣元
保單年度數 10 年期 保單年度數 15 年期 保單年度數 20 年期
1
11000+1×GP
1
11000+1×GP
1
11000+1×GP
2
12000+2×GP
2
12000+2×GP
2
12000+2×GP
3
13000+3×GP
3
13000+3×GP
3
13000+3×GP
4
14000+4×GP
4
14000+4×GP
4
14000+4×GP
5
15000+5×GP
5
15000+5×GP
5
15000+5×GP
6
16000+6×GP
6
16000+6×GP
6
16000+6×GP
7
17000+7×GP
7
17000+7×GP
7
17000+7×GP
8
18000+8×GP
8
18000+8×GP
8
18000+8×GP
9
19000+9×GP
9
19000+9×GP
9
19000+9×GP
10
20000+10×GP
10
20000+10×GP
10
20000+10×GP
11
10.20000000×GP
11
21000+11×GP
11
21000+11×GP
12
10.40400000×GP
12
22000+12×GP
12
22000+12×GP
13
10.61208000×GP
13
23000+13×GP
13
23000+13×GP
14
10.82432160×GP
14
24000+14×GP
14
24000+14×GP
15
11.04080803×GP
15
25000+15×GP
15
25000+15×GP
16
11.26162419×GP
16
15.30000000×GP
16
26000+16×GP
17
11.48685668×GP
17
15.60600000×GP
17
27000+17×GP
18
11.71659381×GP
18
15.91812000×GP
18
28000+18×GP
19
11.95092569×GP
19
16.23648240×GP
19
29000+19×GP
20
12.18994420×GP
20
16.56121205×GP
20
30000+20×GP
21
12.43374308×GP
21
16.89243629×GP
21
20.40000000×GP
22
12.68241795×GP
22
17.23028501×GP
22
20.80800000×GP
23
12.93606630×GP
23
17.57489072×GP
23
21.22416000×GP
24
13.19478763×GP
24
17.92638853×GP
24
21.64864320×GP
25
13.45868338×GP
25
18.28491630×GP
25
22.08161606×GP
26
13.72785705×GP
26
18.65061463×GP
26
22.52324839×GP
27
14.00241419×GP
27
19.02362692×GP
27
22.97371335×GP
28
14.28246248×GP
28
19.40409946×GP
28
23.43318762×GP
29
14.56811173×GP
29
19.79218145×GP
29
23.90185137×GP
30
14.85947396×GP
30
20.18802507×GP
30
24.37988840×GP
31
15.15666344×GP
31
20.59178558×GP
31
24.86748617×GP
32
15.45979671×GP
32
21.00362129×GP
32
25.36483589×GP
保單年度數 10 年期 保單年度數 15 年期 保單年度數 20 年期
33
15.76899264×GP
33
21.42369371×GP
33
25.87213261×GP
34
16.08437249×GP
34
21.85216759×GP
34
26.38957526×GP
35
16.40605994×GP
35
22.28921094×GP
35
26.91736677×GP
36
16.73418114×GP
36
22.73499516×GP
36
27.45571410×GP
37
17.06886477×GP
37
23.18969506×GP
37
28.00482838×GP
38
17.41024206×GP
38
23.65348896×GP
38
28.56492495×GP
39
17.75844690×GP
39
24.12655874×GP
39
29.13622345×GP
40
18.11361584×GP
40
24.60908992×GP
40
29.71894792×GP
41
18.47588816×GP
41
25.10127172×GP
41
30.31332688×GP
42
18.84540592×GP
42
25.60329715×GP
42
30.91959342×GP
43
19.22231404×GP
43
26.11536309×GP
43
31.53798528×GP
44
19.60676032×GP
44
26.63767035×GP
44
32.16874499×GP
45
19.99889553×GP
45
27.17042376×GP
45
32.81211989×GP
46
20.39887344×GP
46
27.71383224×GP
46
33.46836229×GP
47
20.80685091×GP
47
28.26810888×GP
47
34.13772953×GP
48
21.22298792×GP
48
28.83347106×GP
48
34.82048412×GP
49
21.64744768×GP
49
29.41014048×GP
49
35.51689381×GP
50
22.08039664×GP
50
29.99834329×GP
50
36.22723168×GP
51
22.52200457×GP
51
30.59831016×GP
51
36.95177632×GP
52
22.97244466×GP
52
31.21027636×GP
52
37.69081184×GP
53
23.43189355×GP
53
31.83448189×GP
53
38.44462808×GP
54
23.90053142×GP
54
32.47117152×GP
54
39.21352064×GP
55
24.37854205×GP
55
33.12059495×GP
55
39.99779105×GP
56
24.86611289×GP
56
33.78300685×GP
56
40.79774687×GP
57
25.36343515×GP
57
34.45866699×GP
57
41.61370181×GP
58
25.87070385×GP
58
35.14784033×GP
58
42.44597585×GP
59
26.38811793×GP
59
35.85079714×GP
59
43.29489536×GP
60
26.91588029×GP
60
36.56781308×GP
60
44.16079327×GP
61
27.45419790×GP
61
37.29916934×GP
61
45.04400914×GP
62
28.00328185×GP
62
38.04515273×GP
62
45.94488932×GP
63
28.56334749×GP
63
38.80605578×GP
63
46.86378711×GP
64
29.13461444×GP
64
39.58217690×GP
64
47.80106285×GP
65
29.71730673×GP
65
40.37382044×GP
65
48.75708411×GP
66
30.31165286×GP
66
41.18129684×GP
66
49.73222579×GP
67
30.91788592×GP
67
42.00492278×GP
67
50.72687030×GP
保單年度數 10 年期 保單年度數 15 年期 保單年度數 20 年期
68
31.53624364×GP
68
42.84502124×GP
68
51.74140771×GP
69
32.16696851×GP
69
43.70192166×GP
69
52.77623586×GP
70
32.81030788×GP
70
44.57596010×GP
70
53.83176058×GP
71
33.46651404×GP
71
45.46747930×GP
71
54.90839579×GP
72
34.13584432×GP
72
46.37682888×GP
72
56.00656371×GP
73
34.81856121×GP
73
47.30436546×GP
73
57.12669498×GP
74
35.51493243×GP
74
48.25045277×GP
74
58.26922888×GP
75
36.22523108×GP
75
49.21546183×GP
75
59.43461346×GP
76
36.94973570×GP
76
50.19977106×GP
76
60.62330573×GP
77
37.68873042×GP
77
51.20376648×GP
77
61.83577184×GP
78
38.44250503×GP
78
52.22784181×GP
78
63.07248728×GP
79
39.21135513×GP
79
53.27239865×GP
79
64.33393703×GP
80
39.99558223×GP
80
54.33784662×GP
80
65.62061577×GP
81
40.79549387×GP
81
55.42460355×GP
81
66.93302808×GP
82
41.61140375×GP
82
56.53309563×GP
82
68.27168864×GP
83
42.44363183×GP
83
57.66375754×GP
83
69.63712242×GP
84
43.29250446×GP
84
58.81703269×GP
84
71.02986487×GP
85
44.15835455×GP
85
59.99337334×GP
85
72.45046216×GP
86
45.04152164×GP
86
61.19324081×GP
86
73.89947141×GP
87
45.94235208×GP
87
62.41710563×GP
87
75.37746083×GP
88
46.86119912×GP
88
63.66544774×GP
88
76.88501005×GP
89
47.79842310×GP
89
64.93875669×GP
89
78.42271025×GP
90
48.75439156×GP
90
66.23753183×GP
90
79.99116446×GP
91
49.72947939×GP
91
67.56228246×GP
91
81.59098775×GP
92
50.72406898×GP
92
68.91352811×GP
92
83.22280750×GP
93
51.73855036×GP
93
70.29179867×GP
93
84.88726365×GP
94
52.77332137×GP
94
71.69763465×GP
94
86.58500892×GP
95
53.82878779×GP
95
73.13158734×GP
95
88.31670910×GP
96
54.90536355×GP
96
74.59421909×GP
96
90.08304328×GP
註:
1.本計算範例表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以基本保險金 1 萬元按保單條款第九條規定計算而
得,其中之 GP 為「表定年繳保險費」。
2.實際各保單年度身故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依其保單年度以範例表中當年度保險金額
乘上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
3.以男性 35 歲、繳費年期 20 年者為例,表定年繳保險費(GP)為 4,807 元,基本保險金額
100 萬元時,第 10 保單年度之身故保險金為 6,807,000 元【即(20,000+10×4,807)×100】;
若第 40 保單年度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為 14,285,898 元【即 29.71894792×4,807×100】。
附件二
保險單紅利計算表
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將於預定紅利宣告日前向公司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建議本險各年
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並由董事會核定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
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 )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
t
y
計算公式:
一、年度紅利部分:
分配與要保人的年度紅利
t
=年度紅利可分配紅利盈餘
t
×
%
t
y
年度紅利可分配紅利盈餘
t
=(死差
t
+利差
t
+費差
t
)×
nt
K
死差
t
)()(
'
11
'
xtxtxtt
QQVDB
×=
利差
t
)('
'
IIV
x
t
×=
費差
t
'
xtxtxt
EPPI =
二、繳費期滿紅利部分:
分配予要保人的繳費期滿紅利
t
= 繳費期滿紅利可分配紅利盈餘
t
×
%
t
y
繳費期滿紅利可分配紅利盈餘
t
= 繳費期滿件的年度紅利可分配紅利盈餘
t
nt =
= 0 其他
本險各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為上述年度紅利可分配紅利盈繳費期滿紅利可分配
紅利盈餘之和。
可分配紅利盈餘
t
=年度紅利可分配紅利盈餘
t
+繳費期滿紅利可分配紅利盈餘
t
nt
K
三元素貢獻法之損益保留部分
xt
Q
1
100 × 臺灣壽險業 2002 年經驗生命表
死亡率
%
t
y
可分配紅利盈餘中分配予要保人之比
'
1 xt
Q
分紅保單經驗死亡率
t
DB
當年度保險金額
I
責任準備金預定利率(2%
'
xt
V
法定期末責任準備金
'
I
分紅保單投資收益率
x
t
V'
法定期中責任準備金
xt
P
計算責任準備金之修正純保費
xt
PI
實收保險費
'
xt
E
分紅保單實際費用
n
繳費年期數
  
新光人壽如意長紅終身壽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SHA 版數:2)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投保年齡
男性
投保年齡
女性
年繳 年繳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767
0
616
1
726
1
603
2
506 734
2
449 672
3
621 778
3
461 679
4
732 902
4
464 685
5
851 993
5
468 68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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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54 749
7
635 961 1095
7
537 575 833
8
833 1113 1259
8
569 762 861
9
1032 1155 1289
9
777 867 894
10
1219 1244 1399
10
794 878 1041
11
1220 1332 1492
11
804 936 1100
12
1294 1391 1586
12
933 1015 120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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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48 1091 1304
14
1356 1528 1824
14
1118 1193 1305
15
1476 1574 1890
15
1148 1248 1386
16
1571 1657 1954
16
1198 1328 1474
17
1598 1690 1975
17
1219 1331 1486
18
1603 1716 2009
18
1233 1346 1500
19
1607 1750 2054
19
1242 1366 1518
20
1614 1795 21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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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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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272 1444 157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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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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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 1776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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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 2030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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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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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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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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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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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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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4455 5470 6223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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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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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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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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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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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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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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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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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8377 9441 12231
47
9518 12159 14812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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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0416 13397 16210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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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1421 14799 17805
49
11052 12390 16027
50
12548 16524 19634
50
12192 13740 17431
51
13815 18220 21747
51
12615 15084 19050
52
15242 20154 24209
52
13143 16606 20928
53
16853 22744 27104
53
13776 18578 23125
54
18672 25351 30548
54
14512 20606 25718
55
20733 28381 34444
55
15351 22956 29120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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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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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7344 28152 37076
58
28787 43330 51084
58
18507 31835 4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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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90 49386 5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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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9 35971 48661
60
36142 55543 65275
60
21205 40627 57712
61
40823 61804
61
22774 45900
62
46049 68112
62
24521 51529
63
52070 74720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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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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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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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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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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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4009
67
79118
67
37233
68
87154
68
40916
69
95397
69
45142
70
105184
70
50016
1:求年齡時,超過六個月零一日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 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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