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新光人壽團體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團體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本附加條款須
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96.08.06 新壽商開字第 0069 號函備查
97.01.23 新壽商開字第 0020 號函備查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98.03.26 新壽商開字第 0090 號函備查
99.08.20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252 號函備查
104.08.04104.05.19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3750號函修正
104.08.04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106.01.01105.07.19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2801號令修正
107.09.14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109.01.01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109.01.01108.06.21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附加
「新光人壽團體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新光人壽團體
期保險」或「新光人壽新團體定期壽險」(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之
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並為主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之事項,準用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
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時,本公司依照
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失能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四條: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
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
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
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
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失能,可領
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
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失能所致,得
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
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五條: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9頁之1)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
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
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六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加條款另有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七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失能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八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
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加
條款,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九條:附加條款的無效
本附加條款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附加條款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
保險費。
第十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失能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附表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給付比例
1-1-1
經系
須他
1
100%
1-1-2
經系
他人
2
90%
1-1-3
經系
要之
3
80%
1-1-4
經系
狀,
7
40%
1-1-5
經系
狀,
11
5%
(9頁之2)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給付比例
2-1-1
失明
1
100%
2-1-2
力減退0.06下者
5
60%
2-1-3
力減退0.1
7
40%
2-1-4
明,退0.06
4
70%
2-1-5
一目失減退0.1
6
50%
2-1-6
明者
7
40%
3-1-1
膜全90
5
60%
3-1-2
覺機70
7
40%
4-1-1
損,
9
20%
4-1-2
損,
11
5%
5-1-1
失咀
1
100%
5-1-2
吞嚥
5
60%
5-1-3
吞嚥
7
40%
6-1-1
臟器從事
醫療
1
100%
6-1-2
臟器從事
活需
2
90%
6-1-3
臟器從事
活尚
3
80%
6-1-4
臟器從事便作者
7
40%
6-2-1
要臟
9
20%
6-2-2
除者
11
5%
6-3-1
能完
3
80%
7-1-1
久遺
7
40%
7-1-2
久遺
9
20%
8-1-1
腕關失者。
1
100%
8-1-2
肩、
5
60%
8-1-3
腕關
6
50%
8-2-1
指均
3
80%
8-2-2
拇指
7
40%
8-2-3
指均
7
40%
8-2-4
含拇
7
40%
8-2-5
指及
8
30%
8-2-6
含拇
8
30%
8-2-7
含拇
9
20%
8-2-8
指缺
11
5%
8-2-9
指及
11
5%
8-3-1
肩、
2
90%
8-3-2
者。
3
80%
8-3-3
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
6
50%
8-3-5
肩、
7
40%
8-3-6
肩、
8
30%
8-3-7
肩、
4
70%
8-3-8
障害者。
5
60%
8-3-9
障害者。
7
40%
(9頁之3)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給付比例
8-3-10
肩、
7
40%
8-3-11
害者。
8
30%
8-3-12
肩、
6
50%
8-3-13
肩、
9
20%
8-4-1
指均
5
60%
8-4-2
拇指
8
30%
8-4-3
指均
8
30%
8-4-4
含拇
8
30%
8-4-5
指及
11
5%
8-4-6
拇指
9
20%
8-4-7
指或有三
能者。
10
10%
9-1-1
足踝
1
100%
9-1-2
髖、
5
60%
9-1-3
足踝
6
50%
9-2-1
永久
7
40%
9-3-1
趾均
5
60%
9-3-2
趾均
7
40%
9-4-1
髖、
2
90%
9-4-2
3
80%
9-4-3
6
50%
9-4-4
髖、
6
50%
9-4-5
關節者。
7
40%
9-4-6
關節者。
8
30%
9-4-7
髖、
4
70%
9-4-8
者。
5
60%
9-4-9
者。
7
40%
9-4-10
髖、
7
40%
9-4-11
障害者。
8
30%
9-4-12
髖、
6
50%
9-4-13
髖、
9
20%
9-5-1
趾均
7
40%
9-5-2
趾均
9
20%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
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
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
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行、入浴等。
(9頁之4)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覺障
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
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
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
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
等級定之,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
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
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
經專科醫師之治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
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
機能障害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
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者:適用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
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
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
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9頁之5)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
4-2.「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完全
喪失者。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
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
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
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
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
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
障害」所定等級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6-2.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
小腸、大腸、腎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9頁之6)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
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
囊與輸尿管造口)
7
7-1.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
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7-2.脊柱運動障害須經 X 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或變形者應依下列
規定審定:
1「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
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遺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
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3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在給付範圍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
之部分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分不予計入。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
(9頁之7)
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
度。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
項規定。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喪失生理
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
(9頁之8)
之一以上者。
3在第三五各趾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
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
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度)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度)
後舉
(正常6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度)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度)
背屈
(正常7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下肢: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度)
背屈
(正常20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
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9頁之9)
1
新光人壽團體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附加條
年繳保險費率表
一、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含)以上之團體,保險費率由雙方洽訂。
二、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不含)以下之團體,保險費率最高如下:
(不分年齡性別,僅供參考)
保額:一萬元 位:新台幣元
被保險人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年繳總保費
1.54
1.93
2.31
3.47
5.39
6.93

沒有「新光人壽團體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新光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