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團體一年期特定重大疾病定期壽險(新定義)
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完全失能保險金 3.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
84.03.23 台財保第 841494539 號函核准
85.09.09 台財保第 852369957 號函修訂
93.05.28 新壽商開字第 0044 號函備查
95.01.11 新壽商開字第 0011 號函備查
95.07.17 新壽商開字第 0086 號函備查
95.07.21 新壽商開字第 0090 號函備查
95.10.25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610 號函修正
96.08.31 新壽商開字第 0084 號函備查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99.04.01 依 99.2.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100.07.01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195 號函備查
103.05.01 依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4.12.23 依 104.07.23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修正
107.09.14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7.11.22 依 107.11.22 金管保財字第 10704504824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
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的定義(一)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員工)或其父母、配偶、
子女而言。
本契約所稱「父母」,係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人員之親父母、養父母及同一戶籍內之繼父母
而言。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人員之戶籍登記之配偶而言。
本契約所稱「子女」,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人員滿十五足歲且未滿廿三足歲之
親子女、養子女及同一戶籍內之繼子女而言。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
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單位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
約定的條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