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
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第十八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
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第十九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依第十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廿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
金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
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條件與原
契約同,惟其「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但第九條、第十一條所稱之保險金
額、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已繳保險費總和」及「應繳月繳化保險費總和」改按「減額繳清保
險金額」為準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者為限。
第廿一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依照申請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繳足保險費之保險單年度數(未
滿一年以一年計算),依下表規定計算:
繳足保險費之保險
單年度數
給付金額
第一保險單年度至
第二保險單年度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已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辦理展期定期
保險當時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第三保險單年度至
繳費期滿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扣除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
餘額給付: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3.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已繳保險費總和」
前項所稱之「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按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金額
計算之已繳保險費總和計算。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一百一十一歲所需的躉繳保
險費時,其超過款額由要保人於辦理當時一次領回(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四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者為限。
第廿二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
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