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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新光人壽三多利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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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三多利增額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祝壽保險金 3. 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
96.02.16 新壽商開字第 0019 號函備查
97.02.27 新壽商開字第 0038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
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
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
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
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
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六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
益人。
第八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二、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如該基本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
之基本保險金額為準。
三、繳費年期數:係指保險單約定應繳費之年期。
四、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
數,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五、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
險費。
六、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
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保險費總額。
七、單利增值年期:係指自第一年起至依據不同繳費年期之單利增值年期(如下表所列)。單利
增值年期內,當年度
保險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每年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單利遞增所計得之數
額。
繳費年期數 單利增值年期
6 年 10 年
10 年 15 年
15 年 20 年
20 年 20 年
八、當年度保險金額:於單利增值年期內係指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以年單利百分之十五遞增所
計得之數額;於單利增值年期滿後,再以年複利百分之三遞增所計得之數額,至被保險人之
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則不再遞增。
「當年度保險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單利增值年期內: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15%×保單年度數)
單利增值年期滿後:
當年度保險金額 =[基本保險金額×(1+15%×單利增值年期) ]×[(1+3%)
保單年度數-單利增值年期
]
各保險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範例表如附件。
九、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第九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
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已繳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
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
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
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一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年
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已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四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
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六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十八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
他受益人。
第十九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
年解約金額詳見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第廿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
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
餘額。
第廿一條: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之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依第十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廿二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
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
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
險金」,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第八條所稱之基本保險金額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計
算,第九條、第十三條所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第廿三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第十一條「祝壽保險金」之「展期定期
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按辦理當時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給付。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
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
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由要保人於辦理當時一次領回( 詳 見保
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第廿四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
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
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五條:保險單紅利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
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而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廿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八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九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註:
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取者。
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項目 永久完全殘廢程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附件
「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範例表
各繳費年期以基本保險金額 1 萬元為例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單年度數 6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1 11500 11500 11500 11500
2 13000 13000 13000 13000
3 14500 14500 14500 14500
4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5 17500 17500 17500 17500
6 19000 19000 19000 19000
7 20500 20500 20500 20500
8 22000 22000 22000 22000
9 23500 23500 23500 23500
10 25000 25000 25000 25000
11 25750 26500 26500 26500
12 26523 28000 28000 28000
13 27318 29500 29500 29500
14 28138 31000 31000 31000
15 28982 32500 32500 32500
16 29851 33475 34000 34000
17 30747 34479 35500 35500
18 31669 35514 37000 37000
19 32619 36579 38500 38500
20 33598 37676 40000 40000
21 34606 38807 41200 41200
22 35644 39971 42436 42436
23 36713 41170 43709 43709
24 37815 42405 45020 45020
25 38949 43677 46371 46371
26 40118 44988 47762 47762
27 41321 46337 49195 49195
28 42561 47727 50671 50671
29 43838 49159 52191 52191
30 45153 50634 53757 53757
31 46507 52153 55369 55369
32 47903 53718 57030 57030
33 49340 55329 58741 58741
34 50820 56989 60504 60504
35 52344 58699 62319 62319
36 53915 60460 64188 64188
37 55532 62273 66114 66114
38 57198 64142 68097 68097
39 58914 66066 70140 70140
40 60682 68048 72244 72244
41 62502 70089 74412 74412
42 64377 72192 76644 76644
43 66308 74358 78943 78943
44 68298 76588 81312 81312
45 70347 78886 83751 83751
46 72457 81253 86264 86264
47 74631 83690 88852 88852
48 76870 86201 91517 91517
49 79176 88787 94263 94263
50 81551 91451 97090 97090
51 83997 94194 100003 100003
52 86517 97020 103003 103003
保險單年度數 6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53 89113 99930 106093 106093
54 91786 102928 109276 109276
55 94540 106016 112554 112554
56 97376 109197 115931 115931
57 100297 112473 119409 119409
58 103306 115847 122991 122991
59 106405 119322 126681 126681
60 109598 122902 130482 130482
61 112886 126589 134396 134396
62 116272 130387 138428 138428
63 119760 134298 142581 142581
64 123353 138327 146858 146858
65 127054 142477 151264 151264
66 130865 146751 155802 155802
67 134791 151154 160476 160476
68 138835 155688 165290 165290
69 143000 160359 170249 170249
70 147290 165170 175356 175356
71 151709 170125 180617 180617
72 156260 175229 186035 186035
73 160948 180486 191616 191616
74 165776 185900 197365 197365
75 170750 191477 203286 203286
76 175872 197221 209385 209385
77 181148 203138 215666 215666
78 186583 209232 222136 222136
79 192180 215509 228800 228800
80 197946 221974 235664 235664
81 203884 228634 242734 242734
82 210000 235493 250016 250016
83 216300 242557 257517 257517
84 222789 249834 265242 265242
85 229473 257329 273199 273199
86 236357 265049 281395 281395
87 243448 273001 289837 289837
88 250751 281191 298532 298532
89 258274 289626 307488 307488
90 266022 298315 316713 316713
91 274003 307265 326214 326214
92 282223 316482 336001 336001
93 290690 325977 346081 346081
94 299410 335756 356463 356463
95 308393 345829 367157 367157
96 317644 356204 378172 378172
97 327174 366890 389517 389517
98 336989 377897 401202 401202
99 347099 389234 413238 413238
100 357512 400911 425636 425636
101 368237 412938 438405 438405
102 379284 425326 451557 451557
103 390663 438086 465104 465104
104 402383 451228 479057 479057
105 414454 464765 493428 493428
106 426888 478708 508231 508231
107 439694 493069 523478 523478
108 452885 507861 539182 539182
保險單年度數 6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109 466472 523097 555358 555358
110 480466 538790 572019 572019
111 494880 554954 589179 589179
「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單利增值年期內: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保單年度數×15%)
單利增值年期滿後: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單利增值年期×15%)×(1+3%)
保單年度數-單利增值年期
註:
1. 上表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以基本保險金額 1 萬元,按保單條款規定計算而得(四捨五入
至元)。
2. 各保險單年度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為上表當年度保險金額之數額乘上基本保險金
額(以萬元為單位)。例如繳費年期 20 年期,基本保險金額為 100 萬元,於第 37 保單年
度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為 6,611,400 元(即 66114×100)。
投投
保保
年年
齡齡
0
4867
0
4755
1
4859
1
4748
2
4859
2
4748
3
4859
3
4748
4
4859
4
4748
5
4859
5
4748
6
4859
6
4748
7
4859
7
4748
8
4859
8
4748
9
4859
9
4748
10
4859
10
4748
11
4859
11
4748
12
4859
12
4748
13
4859
13
4748
14
4860
14
4748
15
4861
15
4748
16
4861
16
4748
17
4861
17
4748
18
4861
18
4748
19
4861
19
4748
20
4861 3380 2597 2086
20
4748 3299 2503 2035
21
4861 3380 2597 2086
21
4748 3299 2503 2035
22
4861 3380 2597 2086
22
4748 3299 2503 2035
23
4861 3380 2597 2086
23
4748 3299 2503 2035
24
4861 3380 2597 2086
24
4748 3299 2503 2035
25
4861 3380 2597 2087
25
4748 3299 2503 2035
26
4861 3380 2597 2087
26 4748
3299 2504 2035
27
4861 3380 2597 2087
27
4748 3299 2504 2035
28
4861 3380 2597 2087
28
4748 3299 2504 2036
29
4861 3380 2597 2088
29
4748 3300 2504 2036
30
4862 3380 2597 2089
30
4748 3300 2504 2036
31
4862 3381 2598 2089
31
4748 3300 2504 2037
32
4863 3381 2598 2090
32
4748 3300 2505 2037
33
4863 3381 2599 2091
33
4749 3300 2505 2037
34
4864 3382 2599 2092
34
4749 3301 2505 2038
35
4864 3383 2600 2093
35
4749 3301 2506 2039
36
4865 3383 2601 2094
36 4750
3301 2506 2039
37
4866 3384 2602 2095
37
4750 3302 2506 2040
38
4867 3384 2602 2096
38
4750 3302 2507 2041
39
4868 3385 2603 2098
39
4751 3302 2507 2041
40
4869 3386 2604 2099
40
4751 3303 2508 2042
41
4870 3387 2605 2101
41
4752 3303 2508 2043
42
4871 3388 2607 2103
42
4753 3304 2509 2044
43
4873 3389 2608 2105
43
4754 3304 2510 2046
44
4874 3390 2610 2107
44
4755 3305 2511 2047
45
4876 3392 2611 2110
45
4756 3306 2512 2048
46
4878 3393 2613 2112
46 4757
3307 2513 2050
47
4880 3395 2615 2115
47
4758 3308 2514 2052
48
4882 3396 2617 2119
48
4759 3309 2515 2054
49
4884 3398 2619 2122
49
4761 3310 2516 2056
50
4887 3401 2622 2126
50
4762 3311 2517 2058
51
4890 3403 2676 2131
51
4764 3313 2566 2061
52
4893 3406 2680 2136
52
4766 3314 2568 2064
53
4897 3409 2685 2141
53
4768 3316 2570 2067
54
4902 3412 2690 2148
54
4770 3317 2573 2071
55
4906 3416 2695 2154
55
4773 3319 2576 2075
56
4912 3420 2702 2162
56 4776
3322 2579 2080
57
4918 3425 2709 2171
57
4779 3325 2582 2085
58
4925 3430 2717 2181
58
4783 3328 2587 2091
59
4933 3437 2727 2192
59
4788 3332 2592 2098
60
4941 3444 2738 2205
60
4793 3336 2597 2105
61
4951 3452 2752
61
4799 3341 2603
62
4963 3462 2767
62
4805 3346 2610
63
4976 3472 2786
63
4812 3352 2618
64
4992 3485 2808
64
4820 3358 2627
65 5009 3499 2836 65 4830 3366 2638
66
5030 3516
66 4840
3375
67
5054 3537
67
4853 3385
68
5083 3562
68
4867 3396
69
5119 3591
69
4884 3410
70
5162 3630
70
4904 3427
71
5216
71
4928
72
5287
72
4957
73
5385
73
4992
74
5525
74
5036
75
5753
75
5093
註1:求年齡時,超過六個月零一日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 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15年期 20年期20年期 6年期 10年期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男性 女性
年繳 年繳
新光人壽三多利增額終身壽險費率表
(
JU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元
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對「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A2A3)」有興趣如果同時保曾"增呵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那自負額是累加的嗎?以下為案例:當醫院開出40萬收據,請問可以理賠多少?備註:A2G01 (5-20) 自付額5萬+保險公司最高理賠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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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 美樂外幣終身壽險
各位大大好,想解惑新光人壽美樂外幣終身壽險,家母在102年跟朋友保了這張保單,目前已繳了10年,之後不是很想繳了,想請問這樣要繳到第幾年後再做減額繳清,才能把保單價值最大化?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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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至尊增額終身保險
想請問大家, 如果只有這張保單, 包含了壽險,平安保險,住院醫療,重大疾病.目前看起來缺癌症險, 然後平安保險和壽險個人認為有需要調高, 問題:1. 平安保險和壽險可以在這張保單直接調高保額嗎?2. 癌症險可以直接增加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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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A型
三商世紀贏家變額萬能終身壽險A型-繳16年了,日前接到通知-因俄羅斯實施交易限制,部份可投資標的暫停交易及報價。暫停交易期間,相關處理方式說明如下:1.暫停受理本投資標的之申購、保單子價值減少(提領)及轉換等交易。2.針對所有暫停之交易包含定期保費及其他申購(如收益分配之配置、已申請之轉換買入…等),將改投入本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三商美邦帳戶)。保戶可以向本公司申請將改投入停泊標的(三商美邦帳戶)之價值轉換至其他投資標的,或於投資標的重新開放交易後申請轉換至投資標的,以上轉換將不計入轉換次數。3.終止契約、年金身故退費、各項保險金、已申請之保單子價值減少(提領)及轉換之賣出計算將排除投資標的(於投資標的公司通知恢復日期後,本公司將重新恢復交易,並補給付差額,且不加計利息)。4.申請保單借款時,將以不計入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5.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以投資標的於扣除日最近可取得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算並扣除。 請建議要如何處理?通知實在看不懂,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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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 美滿致富增額終身壽險(106)LJ2
主約保額:50000元季繳2858元(已經繳了第五年第二期)請問這個產品是什麼?要繳多久,繳完有什麼保障,繳完可以解約嗎?解約金多少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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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人壽增善美外幣終身壽險
請問台灣人壽增善美外幣終身壽險保險金額為10000元,繳費年期為10年,若已經10年期滿,是否可部分提領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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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吉美鑫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已放7年當初躉繳13000美元現在解約取回約15500美元由於9月美國降息,想請各位大大指點迷津,是否該贖回?現在發現真正拿到的錢跟表格落差太大,所以有點不知所措😕當初是因為業務推而購買,自己也只是看表格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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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增富年年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請問此保單已六年期滿第11年解約能拿8900回來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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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安泰分紅終身壽險,增附約建議
目前26歲,富邦安泰分紅終身壽險(LPL)繳費20年剛繳滿,想問這樣還可以新增附約嗎?如果此主約新增醫療的實支實付附約,有什麼選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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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外幣增額壽險請益每年放著利息怎麼計算
南山人壽鑫利年年增額外幣滿為2011年買的強迫儲蓄投保南山人壽鑫利年年增額外幣美元六年壽險保單,因當時為強迫存錢概念2012至2017年一共6年已繳清。投入台幣約28.29萬元每年大約1,542美金於107年已繳完放著當初買是(主打預定利率4%)@〔請問此張保單是如何計算的)〔每年預定利率4%是多少呢)如圖感覺換算好像不到1%本壽險請益每年放著利息怎麼計算如下圖應該如何計算利息跟每年成長多少目前是不缺這筆資金但有考慮是不是有比投資股票值利率來得好還是就放20年著不動它未來有需要再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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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光小額壽險能附加新光人壽頌愛心小額終身壽險 (BUA)
對「新光人壽頌愛心小額終身壽險 請問新光小額壽險能附加新光人壽醫療實支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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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長吉增額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430)
請問這項已停售產品:(停售)台灣人壽長吉增額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430)一個單位是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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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新防癌終身壽險gn提問
家人因為意外(火災)離世,想請問這張保單有理賠意外身故嗎?謝謝您
· 回應 15
(已停售)國華人壽至尊增額終身保險(90A) 詢問
外婆有一張保單,如題,繳費已期滿她想請我幫她看這張保單的用途是做什麼的但其他資料都已遺失🥲她只給我看了一張保單周年通知單【基本保額/計畫/單位】:500,000可能也因為已停售,網路上找不到相關的保險條款,想請問有沒有國華人壽的保險業人士可以幫忙解釋一下*更新附約部分到112/07都已經到齊了 所以只剩主約非常感恩
· 回應 12
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
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103年幫二個孩子買了這張保單.但是只繳了2年就沒繳.當初保險員建議停保即可.不要解約.想請問我現在還能復保嗎?或是直接解約退回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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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險規劃:實支實付為主 + 既有終身壽險評估
■ 基本資料- 男性,29 歲,辦公室內勤- 體況:有心臟結構性既往症(定期追蹤中),細節私訊提供 - 無扶養責任,短期內無新增家庭責任- 年繳預算:約 2-3 萬(不含既有保單保費)■ 需求(按優先順序)1. 實支實付醫療險(最優先)   - 重點:雜費額度上限、手術定義是否限健保、門診手術理賠、自費醫材覆蓋2. 小額定期壽險 100–200 萬(20 年期)   - 用途:實支實付主約載體 + 覆蓋名下房貸的法律責任   - 若有成本更低的主約搭配方式歡迎提出~目前也有考慮自行網路投保3. 意外險預計自行透過產險網路投保,不過如果有必須併入的理由也歡迎討論~■ 既有保單(需要處理建議)- 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主約保額 30 萬,年繳 21,576 元,20 年期繳至民國 128 年(已繳約 7 年)- 附約:防癌終身健康保險,確診一次給付 25 萬(第 21 保單年度起 37.5 萬)- 想了解:若辦理減額繳清,防癌附約能否保留?整體建議如何處理?■ 目前規劃偏好- 只考慮定期、消耗型商品- 不考慮:終身醫療、還本型意外/醫療、增額壽險、儲蓄險、投資型保單歡迎私訊或留言討論~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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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S5新平準終身壽險降低保額疑問
想請問大家,我有買XWS5新平準終身壽險15萬,但現在想要降低為5萬,請問一下會退回部分保費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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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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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終身壽險減額繳清及保額問題
大家好!最近想規劃安聯人壽的失能保單,以下是預計投保的保單內容:萬世福終身壽險 (WL1N) 15年期 保額30萬定期壽險附約 (TLR) 15年期 保額170萬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NDR1) 保額5萬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 保額200萬一年定期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HMR1) 保額1,000元新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109)(CR2C) 保額200萬有幾個問題想請教:1.主約15年期及20年期可辦理減額繳清的時間分別是繳費幾年呢?2.主約減額繳清及定期壽險附約解約後,其他附約的保額是否受影響呢?3.兩個月內有因頭痛及耳鳴問題就醫排檢,是否會影響投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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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歲小孩保終身壽險的保額
聽我台壽業務員說小孩要保T02H3的話,一定要保61.5萬的額度?金管會釋出的規定?這樣就不就跟1萬出單可以10萬元牴觸?還是我被他乎巄了?============================================================謝謝各位快速地回答,此串留給其他有可能被呼巄的人們XDD,話說湊不到1萬的話,怎麼很少看到有人推薦用最低的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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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新光人壽美滿富貴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ㄧ想請問各位 :假如我投保10年,此保單最低保額為3000美金是否等於一年保費高於300美金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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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繼續持有嘛?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0年期
你好,因為當時保險業務換人所以現在不太清楚購買的保險狀況。 請教各位老師大大,本人28Y女性,在109年(25Y)購買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0年期 ,保險金額56萬。 問題1:繳費到第幾年解約不會虧本? 問題2:10年期繳完,贖回的總金額是多少? 問題3:10期繳完,不贖回的話大概在幾歲後會有100萬? 問題4:建議繳完就贖回嗎?可以拿去存股之類。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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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理財變額萬能終身壽險二十年期a型
目前每個月3000請問到期是能全部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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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可以減少保額嗎
去年有保了一張主約30萬 附約hnrc計劃5今年繳了第二期,但是覺得很貴保了很多家一年合計要付到7萬,真的很吃力近期想調整一些所繳保費想請問這檔主約能否降低保額至10萬我想保留一些空間..日後可能附加附約也有可能之後整個主約減額繳清但目前是想知道能否降低主約保額...麻煩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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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協助投保新光人壽 終身壽險(PWLA)+壽備感依靠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HXB)的業務員
「新北汐止」找能夠協助投保(原台新)新光人壽終身壽險(PWLA)並加新光人壽備感依靠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HXB)的業務員。1.男性、34歲 2.男性、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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