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一年期(日額型)住院醫療團體保險批註條款
(本附加條款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加護病房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
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84.07.03 台財保第 841517369 號函核准
86.01.30 台財保第 861758672 號函修訂
93.05.28 新壽商開字第 0044 號函備查
95.01.11 新壽商開字第 0011 號函備查
95.07.17 新壽商開字第 0086 號函備查
95.10.25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610 號函修正
96.08.31 新壽商開字第 0084 號函備查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98.03.26 新壽商開字第 0086 號函備查
加護病房保險金旳給付及申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並於醫院加病房接受治療者,本除給
付第十四條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本契約之「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進加
護病房之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但任何一次事故最高以四十五日為限。
申領加護病房保險金者,除需檢具第十五條規定之文件外,另檢具記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起迄
日期之住院診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