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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
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
97.09.19 安俊精字第 97081 號函備查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前言】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批註下列條款於「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凡該保單條款內容與本批
註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其所附加之「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的一部份。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 二 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保險成本、保單行政管理費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單借款】
第 三 條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百分之五十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本公司將按收到書
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作為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之數額。但本公司得視實際情形調整前
述可供保險單借款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範圍。
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百
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百分
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借款本息,
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計算方式,應記載於借款之申請書。
【投資標的之新增與終止】
第 四 條 除本契約訂定時,本公司提供之投資標的外,嗣後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增加投資標的供要保人
作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