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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後之第一個本契約周年日。
三、 被保險人之配偶身故後之第一個本契約周年日。
要保人為前項之申請時,無須檢具健康聲明書且免體檢,其增加保險金額之保險費仍按被保險人原投
保年齡計算之,但應補交已經過年度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為第一項之申請時,其增加後之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加保當時本契約所訂之最高投保金額為限。
要保人增加之保險金額的紅利給付,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所載保險單紅利計算方法給付各項紅利。
【保險單借款】
第廿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廿六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有權參與本公司分紅保險業務的盈餘分配,本公司依據分紅保險實際經營
狀況,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按報部之保險單紅利分配公式(如附表二)計算本保險單紅利,並經董
事會同意後分配之。
保險單紅利係以「年度保單紅利」及「終期保單紅利」方式給付,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保單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並屆滿第一保單年度後的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該保單年度依第一項約定計
算有年度保單紅利,且被保險人未於該保單年度中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解
約者,本公司於下一會計年度中之保單周年日給付「年度保單紅利」。若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
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解約者時,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期間日數比例計
算後,以現金方式給付該保單年度紅利。若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依第六條規定辦理復效者,本公
司按復效後該保單年度經過期間日數比例計算,以復效當時約定之給付方式於下一保單年度給付
該保單年度紅利。
二、終期保單紅利:
1.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身故前未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第一項約定計算有「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時,本公司依要保人之聲明,以現金方式給付「身
故或喪葬費用紅利」予「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2.完全殘廢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計算
有「完全殘廢紅利」時,本公司以現金方式給付「完全殘廢紅利」予被保險人本人。
3.解約紅利:
要保人於本契約繳費期滿後之有效期間內,按第八條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
計算有「解約紅利」時,以現金方式給付「解約紅利」予要保人。
前項第一款「年度保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但被
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解約者時不在此限: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
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
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公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
人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或變更為其他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一併給
付。
前項第四款儲存生息之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三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保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
「年度保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後,「年度保單紅利」給付方式一律以儲存生息
方式辦理,不得變更。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廿七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