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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長安寶(實物給付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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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XLN
富邦人壽長安寶(實物給付型)終身壽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
十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七
條至第十八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二十四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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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XLN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長安寶(實物給付型)終身壽險
【給付項目:生命禮葬服務、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被保險人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發生保險事故者始得依約向本公司申請生命禮葬服務】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5.08.23 金管保壽字第 10502096850 號函核准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 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乘以下表之係數後所得之數額:
保單年度
係數
1
0.2
2
0.4
三、「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四、「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或被保險人身故之保單年度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五、「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保
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六、「生命禮葬服務:係指本契約投保時指定,並由特約機構提供之實物給付項目。生命禮葬服務
項目依投保時約定之保險金額,對應其適用之方案,各方案之規格,請詳附表一。
生命禮葬服務中之「禮儀服務」,以臺灣本島為限,不包含金門、馬祖、湖及其他離島地區。各
項服務之規格,以附表一「禮儀服務內容表」之提供用品欄所載為準。
生命禮葬服務之對象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七、特約機構」:係指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
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約定為各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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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
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
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
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
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給付的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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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保險給付。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祝壽保險金。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
給付。
特約機構應依與受益人約定之家公奠禮或追思禮拜日期按時進行。但因可歸責於特約機構之事由致未
按約定日期進行者,特約機構應儘速與受益人重新約定日期,就前述可歸責於特約機構事由之遲延,
本公司依保險金額,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為保險給付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範圍:生命禮葬服務】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三保單年()以後身故者經受益人申請本公司應依本契約保險
額對應之生命禮葬服務方案內容,通知特約機構對被保險人提供生命禮葬服務。特約機構提供生命禮
葬服務完畢,並經受益人於「生命禮葬服務完成確認書」簽名確認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提供生命禮葬服務,並改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仍有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尚未償還
二、本契約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
三、被保險人遺體已另行安葬處理。
四、被保險人因失蹤而受死亡宣告。
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異動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生命禮葬服務之禮儀服務內容,但異動後之禮服務內容
不得低於訂約時本契約附表一所列之禮儀服務內容表所載規格,本公司於異動前述內容時,應於本
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告更新之內容前述禮儀服務之異若特約機構於實際提供時,
未達本契約附表一所載之規格者,就該未達規格之異動項目,本公司應以特約機構所訂關於附表一應
給付內容與實際給付內容間之價格差額以現金補足,再按此差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補償金予受益人。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發生特約機構無法提供生命禮葬服務之情形,本公司將分別於特約機構通知
情形開始及終止之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並於收到上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被保險人特約機構無法提供生命禮葬服務之期間如為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以後且被保險人於
此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改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
給付補償金新臺幣伍仟元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生命禮葬服務之保險金額,應併入第十四條第三項喪葬費用保險金計算。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十四條第四項約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生命禮葬服務保
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為給付。但給付生命禮葬服務,將導致喪葬費用保險
金給付總額超過上限者,本公司將改依第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而不給
付生命禮葬服務。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亦同。
本公司不受理將生命禮葬服務方案內容之全部或部分折換為現金給付之申請。
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受益人得於被保險人臨終時向本公司申請附表一禮儀服務
內容表之「臨終諮詢」服務,除本契約當時有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尚未償還,或已辦理減額繳清保
險或減少保險金額之情形外,本公司應通知特約機構對被保險人先行提供「臨終諮詢」服務。
【保險範圍: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
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三保單年度()以後身故並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特約機構發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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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三項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六條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給付者,不再負各項保險給付之責。
【生命禮葬服務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生命禮葬服務」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但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需另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生命禮葬服務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生命禮
葬服務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為保險給付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其保險給付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受益人溢領保險給付之情形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公司不再負給付生命禮葬服務之責。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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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
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除不包含生命禮葬服務外,其餘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
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
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或較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扣除本公司已為之各項給付後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
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七條 「生命禮葬服務」的受益人即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且同時為本契約及特
約機構相關文件所載之「請求履行者」本公司不受理分別指定或變更之申請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於得申領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就該受益人得受領保險金之部分另
有指定外,以被保險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暨「生命禮葬服務」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暨
生命禮葬服務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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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XLN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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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生命禮葬服務適用方案及規格
保險金額
適用方案及規格
21 萬元
方案一
禮儀服務(詳如禮儀服務內容)
67 萬元
方案二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台北-福田妙國生命紀念)
座落地址:福田妙國6(新北市萬里區磺潭里員潭22-3)
層別:356
商品規格:琉金一區典雅型個人骨灰位。
容量:一個骨灰(可彈性最多放至2個骨灰位)
63 萬元
方案三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台北-福田妙國生命紀念)
座落地址:福田妙國6(新北市萬里區磺潭里員潭22-3)
層別:278
商品規格:琉金一區典雅型個人骨灰位。
容量:一個骨灰(可彈性最多放至2個骨灰位)
62.2 萬元
方案四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台中-寶山紀念墓園)
座落地址:寶山紀念墓園2(台中市太平區長龍路二段南國巷225)
層別:356789
商品規格:寶璽廳典雅型個人骨灰位。
容量:一個骨灰(可彈性最多放至2個骨灰位)
58.2 萬元
方案五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台中-寶山紀念墓園)
座落地址:寶山紀念墓園2(台中市太平區長龍路二段南國巷225)
層別:12101112
商品規格:寶璽廳典雅型個人骨灰位。
容量:一個骨灰(可彈性最多放至2個骨灰位)
57.5 萬元
方案六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嘉義-嘉雲寶塔)
座落地址:嘉雲寶塔7(嘉義縣水上鄉牛稠112-4)
層別:3A56
商品規格:水鑽廳個人骨灰位或水鑽廳佛像區個人骨灰位。
容量:一個骨灰位。
53.5 萬元
方案七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嘉義-嘉雲寶塔)
座落地址:嘉雲寶塔7(嘉義縣水上鄉牛稠112-4)
層別:1278
商品規格:水鑽廳個人骨灰位或水鑽廳佛像區個人骨灰位。
容量:一個骨灰位。
備註:
一、方案二至方案七者,無須另向特約機構繳交塔位之永久管理費。
二、塔位位置,由請求履行者於特約機構實際提供生命禮葬服務時選定。
XLN1051114 9/12
商品代號XLN
禮儀服務內容表(表中式、西式,請求履行者僅得指定其中一式)
中式
西式
特約機構服務項
提供用品
特約機構服務項
提供用品
●設立二十四小時臨終諮詢專線,
提供臨終時禮儀、證件辦理及相關
事宜解答,全年無休。
●提供臨終逢喪應進行之禮儀流程
及準備用品。
●提醒家屬臨終者往生後應辦理文
件等各種注意事項。
●提供完整的往生服務流程說明。
●設立二十四小時臨終諮詢專線,
提供臨終時禮儀、證件辦理及相關
事宜解答,全年無休。
●提供臨終逢喪應進行之禮儀流程
及準備用品。
●提醒家屬臨終者逝世後應辦理文
件等各種注意事項。
●提供完整的追思喪禮服務流程說
明。
●全省二十四小時臺灣本島接體服
務專線,全年無休。
●專任專業禮儀人員一名,協助家
屬處理各種初終禮儀事宜。
●安排接體車一輛及接體人員一名
前往接送遺體至喪家、或家屬指定
之殯儀館中安置
●協助辦理殯儀館入館手續,將逝
者遺體安置在冰庫室中。
●若將遺體接運回喪家,則代訂活
動式冰櫃,將逝者遺體妥善冷藏保
存,或立即舉行入殮儀式。
◎本島接體服
務專線:
0800-099098
◎接體車一輛
(限同一縣市)
◎遺體袋一個
◎陀羅尼經被
一式
●全省二十四小時臺灣本島接體服
務專線,全年無休。
●專任專業禮儀人員一名,協助家
屬處理各種初終禮儀事宜。
●安排接體車一輛及接體人員一名
前往接送遺體至喪家、或家屬指定
之殯儀館中安置
●協助辦理殯儀館入館手續,將逝
者遺體安置在冰庫室中。
●若將遺體接運回喪家,則代訂活
動式冰櫃,將逝者遺體妥善冷藏保
存,或立即舉行入殮儀式。
◎本島接體服
務專線:
0800-099098
◎接體車一輛
(限同一縣市)
◎遺體袋一個
●誦經人員為逝者豎靈誦經,安置
逝者靈位。
●為家屬規劃、設立孝堂,讓家屬
於居喪期間早晚奠拜。
●專業禮儀人員提供居喪期間應注
意事項之說明。
4 呎三寶架一
15 吋肖像放
大照含藝術框
◎豎靈用品一
(魂帛、魂
幡、桌前嫻一
、香、香爐
蠟燭一對電燭
燈一對環香一
金銀冥紙一
)
●由專業人員為逝者淨身、更衣。
●協同神職人員引領家屬舉行入殮
儀式,禮拜禱告
●由放板工人、入殮工人、封口工
人一組(合計至少 1 )協助入木儀
式完整進行。
●禮儀人員在現場督導相關人員順
利進行流程。
◎壽衣一套
◎西式火化棺
一具
◎十字被
◎頭腳枕
◎入殮用衛生
◎瞻仰遺容花
60
●引導家屬舉行入殮儀式。
●由專業人員為逝者淨身、更衣。
●由放板工人、入殮工人、封口工
人一組(合計至少 1 )協助入殮儀
式完整進行。
●禮儀人員於儀式間督導相關人員
順利進行流程。
●禮儀人員從旁協助家屬進行奠拜
儀式。
◎壽衣一套(
女中式五件七
旗袍鳳仙
裝或西裝任選
一套)
◎西式火化棺
一具
◎入殮紙錢一
◎蓮花水被一
◎壽內用品一
XLN1051114 10/12
商品代號XLN
中式
西式
特約機構服務項
提供用品
特約機構服務項
提供用品
●禮儀人員建議家屬選擇入殮、奠
禮、火化及晉塔等時辰。
●為家屬詳細說明服務內容明細,
及家屬要求履約時應有之權益
●根據家屬需求協議溝通奠禮舉行
之流程。
●根據家屬需求提供應準備治喪期
間相關用品、事宜之建議。
●依據逝者身份及孝眷情況協助家
屬撰寫訃聞,經家屬確認後印(
屬應提供孝眷名)
●家屬提供逝者平生事略資料,以
供奠禮現場司儀撰讀祭文及逝者生
平事略。
●為逝者將遺相放大,並錶框
理。家屬提供逝者底片或照片)
●針對逝者宗教、當地特定風俗民
情及家屬需要提出專業之治喪事宜
建議,並解答及解決家屬提出之問
題。
●代訂奠禮禮廳、火化爐等硬體設
備。
●協助家屬辦理火化許可證。
●協助家屬選定孝服款式並指導帶
孝。
◎治喪手冊一
◎雙折式訃聞
100
◎孝誌供應
調
●禮儀人員建議家屬選擇奠禮、火
化及晉塔等時間
●為家屬詳細說明服務內容明細,
及家屬要求履約時應有之權益
●根據家屬需求協議溝通奠禮舉行
之流程。
●根據家屬需求提供應準備治喪期
間相關用品、事宜之建議。
●禮儀人員與家屬代表及神職人員
就治喪期間相關事宜進行溝通
調,使治喪過程順利進行。
●依據逝者身份及孝眷情況協助家
屬撰寫訃聞,經家屬確認後印製(
屬應提供孝眷名)
●為逝者將遺相放大,並裱框
理。(家屬提供逝者底片或照)
●處理骨灰罐描金刻字及遺像。(
屬提供逝者底片或照片)
●針對逝者宗教及家屬需要提出專
業之治喪事宜建議,並解決及解答
家屬提出之問題
●代訂奠禮禮廳、火化爐等硬體設
備。
●協助家屬辦理火化許可證。
●協助家屬選定孝服款式並指導穿
戴方式。
◎程序單 100
◎雙折式訃聞
100
◎奉獻金新臺
6000 元整。
(西式火葬之
追思禮拜如以
公奠禮方式舉
有司儀
生之需求者
供一名司儀
名禮生但不提
供奉獻金。)
●奠禮現場整體設計與家屬溝通協
調並定案。
●整體設計包含現場硬體裝飾、燈
光、音響、弔唁品擺設等相關物品
之建議與溝通。
●奠禮相關明細用品準備完全,並
請家屬確認。
●代結算各項政府規費(於日後依
收據實報實銷
●由禮儀人員指導佈置人員一
(至少 1 )佈置奠禮整體會場。
●與家屬最後確認奠禮現場佈置無
誤。
●與家屬重新確認奠禮當天時間及
時程表。
●於治喪期間專任禮儀人員提供二
十四小時全時段的諮詢服務,為家
屬解答任何治喪事宜相關問題
◎奠禮花山一
(依各地習
設置,以 18
3 為限)
◎外牌一式
◎燈光一組
◎地毯一組
◎布幔全圍(
)或布幔四
(館外棚架需
特約機構承辦
)
◎椅套全包(
)或椅子含
50 (館外)
◎麥克風音響
一組
◎家屬輓聯六
◎受賻處擺設
一組
●奠禮現場整體設計與家屬溝通協
調並定案。
●整體設計包含現場硬體裝飾、燈
光、音響、弔唁品擺設等相關物品
之建議與溝通。
●奠禮相關明細用品準備完全,並
請家屬確認。
●代結算各項政府規費(於日後依
收據實報實銷
●由禮儀人員指導佈置人員一
(至少 1 )佈置奠禮整體會場。
●與家屬最後確認奠禮現場佈置無
誤。
●與家屬重新確認奠禮當天時間及
時程表。
●於治喪期間專任禮儀人員提供二
十四小時全時段的諮詢服務,為家
屬解答任何治喪事宜相關問題
◎奠禮花山一
(依各地習
設置,以 18
3 為限)
◎外牌一式
◎高架花籃一
20 吋放大照
含藝術框(彩色
或黑白)
◎燈光一組
◎地毯一組
◎布幔全圍(館
內)或布幔四格
(館外棚架需
為特約機構承
辦者)
◎椅套全包(館
內)或椅子含椅
50 (館外)
◎十字花一式
◎走道花二對
◎講台一座
◎電子琴一台
◎麥克風音響
一組
◎受賻處擺設
一組
XLN1051114 11/12
商品代號XLN
中式
西式
特約機構服務項
提供用品
特約機構服務項
提供用品
●禮儀人員協助家屬辦理遺體認領
手續,接運遺體至入殮室入殮(
)
●協同誦經人員引導家屬舉行接靈
位儀式,準備進行奠禮。
●請司儀或誦經人員引導家屬行告
靈禮。
●誦經人員引導家屬進行奠禮
經,為逝者超渡
●五人西樂隊一組現場演奏,營造
整體氣氛。
●專業司儀一名主持家公奠禮,順
利進行整場奠禮
●派請兩名專業襄儀協助司儀掌握
現場狀況進行奠禮相關拜奠儀式。
●在家奠儀式中引導家屬及親戚依
序奠拜。
●在公奠儀式中引導公奠團體依序
奠弔。
●由專業襄儀指導親友自由拈香。
●引導家屬瞻仰遺容。
●引導家屬大殮封棺後行安釘禮。
●禮儀人員現場全程督導流程
行,並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讓
家屬全心拜奠逝者。
◎祭品:三牲
(葷或素)五味
菜碗素果
或酒一份
◎孝服借用二
十套(限孝男、
孝女孝媳
孫輩之麻苧類
孝服黑袍或白
袍租用)
◎供花一對
◎獻花圈一式
◎禮儀用品一
(含禮簿、
簿、簽名簿、
筆、謝卡)
◎會葬花一包
◎金銀冥紙一
●禮儀人員協助家屬辦理遺體認領
手續,接運遺體至入殮室入殮(
)
●由神職人員主持追思告別儀式,
引導家屬及教友為逝者祝禱。
●追思儀式完成後,禮儀人員協同
神職人員引導家屬瞻仰儀容。
●禮儀人員現場全程督導流程
行,並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讓
家屬全心為逝者追思祈禱。
◎孝服借用二
十套((黑孝服
或白袍)
◎禮儀用品一
(含禮簿、
簿、簽名簿、
筆、謝卡)
◎會葬花一包
●由四位移靈人員使用特製之推棺
車將靈柩送上靈車。
●安排進口西式靈車一輛接送逝者
遺體靈位至火化場。
●禮儀人員督導佈置人員整理復原
奠禮現場。(唁品及喪家之物品由
家屬自行取回)
●禮儀人員引導發引隊伍至火
場。
◎西式靈車一
輛(限同一縣
市)
◎推棺車一輛
◎棺被一式
●由四位移靈人員使用特製之推棺
車將靈柩送上靈車。
●安排進口西式靈車一輛接送逝者
遺體至火化場。
●禮儀人員督導佈置人員整理復原
奠禮現場。(弔唁品及喪家之物品由
家屬自行取回)
●禮儀人員引導發引隊伍至火
場。
◎西式靈車一
輛(限同一縣
市)
◎推棺車一輛
◎棺被一式
●禮儀人員陪同至火化場,並擺設
祭品。
●誦經人員引導家屬進行火化前奠
拜。
●禮儀人員陪同家屬目送靈柩進入
火化爐。
●靈柩進火化爐之後由誦經人員引
導家屬進行除服儀式。
●由禮儀人員協助家屬全程參與撿
骨封罐儀式。
●家屬提供骨灰罐,工作人員
骨、裝罐、封蓋包裝並由家屬確認
後領回。
◎黑花崗骨灰
罐乙只
◎描金刻字一
◎遺像一式
◎包巾一式
●由神職人員引導家屬、教友為逝
者在火化前禱告
●禮儀人員陪同家屬目送靈柩進入
火化爐。
●由禮儀人員協助家屬全程參與撿
骨封罐儀式。
●家屬提供骨灰罐,工作人員
骨、裝罐、封蓋包裝並由家屬確認
後領回。
◎紅花崗骨灰
罐乙只
◎描金刻字一
◎玉相一式
◎包巾一式
●安排一名誦經人員至喪家進行返
主儀式。
●誦經人員進行除靈、洗淨儀式,
並提供淨符。
◎淨符
●安排高級禮車一輛接送靈骨至家
屬指定之晉塔地點永久安息。
◎禮車一輛(
同一縣市)
◎鮮花一對
XLN1051114 12/12
商品代號XLN
中式
西式
特約機構服務項
提供用品
特約機構服務項
提供用品
●提供晉塔紙錢一份,由家屬自行
送靈灰至指定之晉塔地點永久
息。
◎禮車一輛(
同一縣市)
◎晉塔紙錢一
◎鮮花一對
●請家屬親自填寫客戶滿意度調查
表,表達受服務之滿意度及相關建
言之提出。
●設立客戶申訴專線,處理受服務
期間所發生之任何問題。
●客訴問題經查證後向家屬說明稽
核處理結果。
●於百日、對年將近時寄發卡片提
醒家屬,並免費提供諮詢服務,解
答相關流程之進行、應準備物品及
應注意事項。
●提供三年、合爐及四時祭饗等相
關資訊免費諮詢服務,解答相關流
程之進行、應準備項目及應注意事
項。
◎關懷函一式
◎百日提醒卡
一份
◎對年提醒卡
一份
●於服務後禮儀人員將提供關
函,說明後續所提供的服務。
●設立客戶申訴專線,處理受服務
期間所發生之任何問題。
●客訴問題經查證後向家屬說明稽
核處理結果。
●全省免費專線諮詢後續相關節日
追思會之相關儀式、流程內容及應
注意事項。
◎關懷函一式
◎百日提醒卡
一份
◎對年提醒卡
一份
備註:
.特約機構提供代訂禮廳之服務,係指依可容納 80 ()以下之等級規格,相關規格依請求履行者之選擇辦
理。
.禮儀服務內容不包含下列行政規費:
()死亡證明。
()冰存。
()寄棺。
()各地殯儀館
()火化場。
()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設施或私人設施使用項目。
.禮儀服務內容的異動以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最新公告之內容為準。「相關用品圖片」、特
約機構另提供之「接體車、靈車、禮車跨縣市之收費標準表」及「未用品折抵項目表」亦可於本公司網站
查閱。
特約機構之生命禮葬服務實施方式採用設備及提供之用品等事項均以該特約機構實際採用之方式或規格為
準。
附表二:保險單借款上限表
商品名稱
繳別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
以上
富邦人壽長安寶(實物給付型)
終身壽險
分期繳
6
75%
80%
85%
90%
90%
90%
90%
90%
90%
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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