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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XLN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保險給付。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祝壽保險金。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
給付。
特約機構應依與受益人約定之家公奠禮或追思禮拜日期按時進行。但因可歸責於特約機構之事由致未
按約定日期進行者,特約機構應儘速與受益人重新約定日期,就前述可歸責於特約機構事由之遲延,
本公司依保險金額,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為保險給付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範圍:生命禮葬服務】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經受益人申請後,本公司應依本契約保險金
額對應之生命禮葬服務方案內容,通知特約機構對被保險人提供生命禮葬服務。特約機構提供生命禮
葬服務完畢,並經受益人於「生命禮葬服務完成確認書」簽名確認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提供生命禮葬服務,並改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仍有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尚未償還。
二、本契約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
三、被保險人遺體已另行安葬處理。
四、被保險人因失蹤而受死亡宣告。
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異動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生命禮葬服務之禮儀服務內容,但異動後之禮儀服務內容
不得低於訂約時本契約附表一所列之禮儀服務內容表所載之規格,本公司於異動前述內容時,應於本
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公告更新之內容。前述禮儀服務之異動,若特約機構於實際提供時,
未達本契約附表一所載之規格者,就該未達規格之異動項目,本公司應以特約機構所訂關於附表一應
給付內容與實際給付內容間之價格差額以現金補足,再按此差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補償金予受益人。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發生特約機構無法提供生命禮葬服務之情形,本公司將分別於特約機構通知此
情形開始及終止之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並於收到上述通知後三十日內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及
被保險人。特約機構無法提供生命禮葬服務之期間,如為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且被保險人於
此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改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
給付補償金新臺幣伍仟元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生命禮葬服務之保險金額,應併入第十四條第三項喪葬費用保險金計算。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十四條第四項約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生命禮葬服務保
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為給付。但給付生命禮葬服務,將導致喪葬費用保險
金給付總額超過上限者,本公司將改依第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而不給
付生命禮葬服務。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亦同。
本公司不受理將生命禮葬服務方案內容之全部或部分折換為現金給付之申請。
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受益人得於被保險人臨終時向本公司申請附表一禮儀服務
內容表之「臨終諮詢」服務,除本契約當時有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尚未償還,或已辦理減額繳清保
險或減少保險金額之情形外,本公司應通知特約機構對被保險人先行提供「臨終諮詢」服務。
【保險範圍: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
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並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特約機構發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