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富邦人壽金照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XWUR1040804 1/6
商品代號XWUR
富邦人壽金照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特定傷病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本保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1.09.03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2159 號函備查
101.09.20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2436 號函備查
103.05.01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富邦人壽金照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教學醫院:係指有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
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三、「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
專科醫師證書者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六、「保險金額:係指主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七、「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八、
「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天之期間
九、「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
「等待期間」
屆滿後經醫院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各目定義之「特定傷
病」項目之一。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
等待期間
之限制:
(一)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
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
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
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
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二)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
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
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三)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
XWUR1040804 2/6
商品代號XWUR
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
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
實,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四)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係指因主動脈疾病而施行
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以正胸主動脈
或腹主動脈的病變,但不包括主動脈之分支血管手術。
(五)
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
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
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和原
發性側索硬化。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
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者,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所謂無
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
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六)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經教學醫院風濕科或免疫過敏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類風
性關節炎且包含三個或三個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及關節的破壞及變形,且須經教學
醫院風濕科或免疫過敏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
情形之一:
1、被保險
人經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時之年齡小於或等於六十足歲,被保險人須達
完全失能而無法從事任何之工作。
2、被保險
人經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時之年齡大於六十足歲則被保險人須達無法
下列
六項日
常生活功能中三項以上者:
(1) 穿衣
: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執行
穿脫衣
服。
(2) 如廁
: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
使用廁
所。
(3) 起居
: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
上、下
床或從椅子上站起、坐下。
(4) 大小便
始末:能自
控制大小便
功能。
(5) 飲食
: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
吃東西
(6) 入浴
:無需他人之扶助能自行洗澡。
身體之重要
關節包括: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左右蹠趾
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 阿茲海
默病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並經臨床症狀評估確認無法自理日常生
活活動中其中三項以上並持續六個月以上者。阿茲海默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確
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但神經官能症及精
神病除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等,皆不
能自己
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且依賴他人持續性監督管理之狀態。
()
金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
種疾病,須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的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
情況:
1、藥
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
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3、患者
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包括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
能自己
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的帕金
森氏症
除外。
十、
款各目特定傷病的「保險事故日」約定如下:
一)「腦中風」的保險事故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
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二)「癱瘓」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滿
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三)「多發性硬化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
片報告
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四)「主動脈外科置換術」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手術施作日。
五)「運動神經元疾病「阿茲海默病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
個月後
診斷確定日。
六)「重度
風濕性關節炎」的保險事故日:指經相關檢查確認符合前款第六目定義的診斷確
定日。
七)「帕金
森氏症
」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一
後的診斷確定日。
【附約撤
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
前項約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
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約
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
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XWUR1040804 3/6
商品代號XWUR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
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
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
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
效力的恢復】
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但本附約已繳費期滿或確定豁免保險費者,不在此限。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
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或主契約未同時申請
復效者,
本附約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
停止效
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
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效力
要保人於
停止效
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
效申
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
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
效之申請。
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效。
本公司未
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
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其效
要保人依
第三項提出申請復
效者,除
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
行終止。
【保險範
圍: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特定傷病項目之一且於保險事故日仍生存
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特定傷病
」。 其後每一
保險事故日之週年
被保險人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該保險事故日之週年
日當
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繼續給付「特定傷病保
」至本附約終止時為止。
項所稱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係指保險事故日每屆滿一
的翌日。
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
傷病保險
係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
」之責任。
【保險範
圍: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
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保險事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本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附
約繼續有效。
合前項情形者,要保人不得變更本附約繳費年期。
【除外責
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若係
造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亦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
為(包
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
為。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XWUR1040804 4/6
商品代號XWUR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一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
本附約時
,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
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
使而消
滅;或自本附約訂立
後,經
二年不行
使而消
滅。
本公司通
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送達主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十二條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
即行
終止:
一、 要保人
申請終止本附約時。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
生效。
二、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時。
三、 被保險人身故時
主契約終
止或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除要保人亦同時辦
本附約之終止外,本附約仍持續
效至該期已繳續期保險費期滿後終止惟本附約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附約不因此終止。
附約已繳費期滿或已豁免保險費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附約。
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約定終止本附約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
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附約的繼續】
第十三條 主契約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終止且本附約被保險人仍生存者,如要保人繼續繳交本附約續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仍負本附約之保險責任,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約定。但依主契約約定本公司無給付保險金責
任者,不適用本條約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
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付者,應按年利
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
十五條 本附約「特定傷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
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
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主契約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該部
保險金之受益人;若主契約無身故保險金,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特定傷
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申
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
本附約
「特定傷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診斷
證明書及相關檢驗、病理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
述相關之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受益人每年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時,應另提出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益人申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之
同意調閱其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
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欠繳保
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七條
公司給付保險金
或退還未
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
及扣除其應付利
息後給
付其餘額。
【保險金
額之減少】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本附約保險金額,但是減少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約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
XWUR1040804 5/6
商品代號XWUR
【不分紅保險單
第十九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
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
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二十二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
使而消
滅。
【批註
第二十三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XWUR1040804 6/6
商品代號XWUR
附表一:完全殘廢程度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項目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
2)
或言語(註
3
)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1
、失明的認定
(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
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
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
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年繳費率表 單位:
/
每萬元保險金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年齡
15
7470 10035 4195 5590 2500 3300 2330 3060 2200 2860
16
7565 10165 4250 5670 2590 3420 2395 3165 2265 2950
17
7665 10310 4315 5745 2680 3540 2460 3270 2330 3035
18
7755 10440 4365 5810 2770 3660 2530 3380 2400 3120
19
7860 10585 4430 5890 2860 3780 2595 3485 2465 3210
20
7955 10720 4485 5970 2950 3900 2660 3590 2530 3300
21
7995 10835 4510 6045 3060 4090 2750 3730 2600 3410
22
8040 10970 4540 6115 3170 4280 2840 3870 2665 3520
23
8085 11090 4555 6195 3280 4470 2930 4010 2730 3630
24
8130 11210 4585 6270 3390 4650 3020 4150 2800 3740
25
8180 11345 4615 6350 3500 4830 3110 4280 2865 3850
26
8210 11465 4645 6415 3610 5000 3200 4420 2930 3960
27
8260 11590 4675 6495 3720 5200 3290 4570 3000 4070
28
8305 11710 4695 6575 3830 5420 3380 4710 3065 4180
29
8355 11845 4725 6645 3940 5610 3470 4860 3135 4290
30
8405 11970 4755 6725 4050 5800 3560 5000 3200 4400
31
8465 12105 4800 6815 4235 6075 3710 5260 3320 4600
32
8525 12235 4845 6895 4415 6345 3850 5520 3430 4800
33
8575 12370 4875 6985 4595 6620 4000 5760 3535 5000
34
8635 12505 4915 7075 4780 6890 4150 6000 3650 5200
35
8695 12635 4960 7165 4960 7165 4310 6260 3760 5400
36
8755 12770 5000 7245 5280 7690 4480 6530 3900 5600
37
8820 12905 5045 7335 5595 8220 4670 6820 4050 5800
38
8865 13040 5100 7425 5915 8745 4870 7080 4200 6000
39
8930 13175 5155 7505 6230 9275 5035 7340 4360 6200
40
8990 13310 5200 7600 6550 9800 5200 7600 4500 6400
41
9075 13400 5280 7665 7130 10585 5540 8080 4700 6690
42
9175 13490 5345 7705 7710 11365 5880 8560 4920 6980
43
9265 13580 5400 7750 8290 12150 6220 9040 5130 7270
44
9350 13640 5480 7805 8870 12930 6560 9520 5345 7565
45
9450 13715 5555 7855 9450 13715 6900 10000 5555 7855
46
9540 13800 5625 7920 7500 10830 5915 8380
47
9630 13900 5715 7985 8100 11660 6270 8910
48
9715 14010 5805 8085 8700 12500 6630 9430
49
9815 14090 5868 8185 9300 13335 7000 9970
50
9905 14170 5945 8270 9905 14170 7360 10500
51
9980 14315 6035 8410 7900 11370
52
10040 14445 6105 8540 8400 12230
53
10115 14580 6195 8660 9000 13110
54
10190 14710 6270 8790 9680 13980
55
10260 14850 6355 8920 10260 14850
56
10320 14985
57
10390 15110
58
10455 15245
59
10510 15370
60
10580 15500
61
10610 15610
62
10620 15710
63
10645 15800
64
10660 15895
65
10685 15985
:
半年繳費率
=
年繳費率
*0.5
季繳費率
=
年繳費率
*0.25
月繳費率
=
年繳費率
*0.0833333
3
繳費至
60
繳費至
65
繳費至
55
(XWUR)
費率表
10
年期
20
年期

沒有「富邦人壽金照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富邦人壽

其他醫療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