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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金如意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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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金如意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富邦人壽金如意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富邦人壽金如意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富邦人壽金如意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甲型
甲型甲型
甲型)
))
)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年金
年金年金
年金、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
審慎選審慎選
審慎選
保險商
保險商保險商
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
並把並把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
握保單契約撤銷握保單契約撤銷
握保單契約撤銷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103.02.27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0208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
保證期間為二十年,並載於保單首頁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三、「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方
式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依要保人之指定載於保單首頁。
四、「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五、「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本利率根據本保險可運用資金之
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當時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年金給付開
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
第 五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
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第 六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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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年度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後之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計算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於第六保單年滿後之一定日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
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開始日選擇,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歲之保
單週年日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或其他約定方式知本公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
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應扣除保險單款及其
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臺幣千元,本公司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給付益人,本契終止
【年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生存者,本公司應按約定之年金給付方式給付其依條計算所得申領
之年金,其身故或保險年齡滿一一十歲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本契約之身故
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保證期間」滿為;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滿後身故者,本契約
終止,本公司不給付年金之責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於年金給付開始
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 十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付解約金,本公司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第一項契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計算於年金保
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十一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
新臺幣千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新臺幣千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條第二項約定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益人應於知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依約定給付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失蹤處理
第十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且宣告死亡判內所時日在年金
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日後發被保險人生還時,
公司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還本公司,使本契約有效。本公司自前死亡時日
要保人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本公
司根據法院宣告亡判決內所日為準,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被保險人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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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繼續給付年金,並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死亡判
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之。
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第十四條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約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十五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申領年金給付時,應可資保險人生存之
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益人得申請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用第條所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益人的身分證
責於本公司之事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六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除本契約保險單及其
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條約定辦理
【保險單款、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款,其可金額上限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 90%,未還之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效力。但本公司應於效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日起停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日起二年內,申請,並不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
未申請效者,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效申請,經要保清償保險單款本息後,自翌上午零時起,開始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本息,其未餘額合計不得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款可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向本公司款。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處理
第十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保險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保年齡高於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
年金者,益人應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投保年齡,而本公司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額,於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額。
三、投保年齡,而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並於未年金給付期間分期扣除。
前項第一、二情形,其錯誤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
日前者,其利息按「本契約當年度之利率」與第二零三定週年利率」
取其者計算;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其利息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與「
第二零三條定週年利率」取其者計算。
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條 本契約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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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項約定,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承人
本契約身故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身故人,如要保人未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人同時或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行指以被保險人之
人為本契約身故益人
身故益人故意被保險人於者,無請求年金餘額之權,本公司給付年金其他身人,
其他身故益人,則給被保險人承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承人為本契約身人者,其益順
第一三十定,其比例契約有約民法第一四十四條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條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一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內變更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約定者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 契約者,同意以要保人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所在地地方為第審管轄法院。但不得費者保護法四十條及
訴訟法第四三十六條之九小訟管轄法院
【保單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保險單,不參利分,並無利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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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一
一:
:附加費用表
附加費用表附加費用表
附加費用表
附加費用率
1.0
註:附加費用當期保險費
×
附加費用率
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歷年解約費用率
歷年解約費用率歷年解約費用率
歷年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第一保單年度
5.0
第二保單年度
4.5
第三保單年度
4.0
第四保單年度
3.5
第五保單年度
3.0
第六保單年度
2.5
保單年度起
0
註: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約費用率
預定利率1.5% 單位:元/每萬年金金額
保證期間
給付年齡 男性 女性
6 467,531 486,304
7 464,463 483,490
8 461,350 480,633
9 458,193 477,733
10 454,992 474,791
11 451,747 471,805
12 448,458 468,778
13 445,126 465,708
14 441,754 462,596
15 438,345 459,441
16 434,903 456,243
17 431,433 453,003
18 427,938 449,721
19 424,415 446,397
20 420,858 443,030
21 417,260 439,618
22 413,613 436,160
23 409,915 432,654
24 406,164 429,099
25 402,364 425,494
26 398,516 421,838
27 394,623 418,132
28 390,685 414,374
29 386,705 410,564
30 382,682 406,703
31 378,618 402,791
32 374,517 398,830
33 370,379 394,821
34 366,207 390,764
35 362,001 386,659
36 357,766 382,505
37 353,501 378,304
38 349,211 374,055
39 344,897 369,760
40 340,562 365,418
41 336,210 361,032
42 331,841 356,603
43 327,459 352,130
44 323,063 347,616
45 318,655 343,062
46 314,233 338,470
47 309,799 333,841
48 305,356 329,179
49 300,908 324,486
50 296,458 319,766
51 292,010 315,023
52 287,569 310,260
53 283,137 305,481
54 278,720 300,686
55 274,323 295,880
56 269,951 291,066
57 265,608 286,247
58 261,300 281,429
59 257,031 276,619
60 252,809 271,823
61 248,638 267,048
62 244,525 262,302
63 240,475 257,590
64 236,495 252,920
65 232,590 248,300
66 228,767 243,740
67 225,036 239,251
68 221,404 234,840
69 217,879 230,519
70 214,467 226,295
71 211,174 222,178
72 208,005 218,179
73 204,965 214,307
74 202,058 210,573
75 199,289 206,986
76 196,662 203,558
77 194,179 200,297
78 191,844 197,212
79 189,658 194,310
80 187,622 191,598
81 185,736 189,081
82 183,999 186,763
83 182,408 184,644
84 180,961 182,725
85 179,651 181,001
86 178,473 179,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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