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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金來寶小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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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OLA1
富邦人壽金來寶小額終身壽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至
第十九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二十五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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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OLA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金來寶小額終身壽險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之身故保險給付,有可能於特定條件下小於已繳保險費總和,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品。
106.03.17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0719 號函備查
106.05.17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1443 號函備查
107.09.14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註及其他約定書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或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三、「實際繳費期數」: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時之繳別,按本契約已經過之保險期間
換算所得的繳費期數。
四、「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
險當時繳別所對應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實際繳費期數」後所得之數額。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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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
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
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
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
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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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
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
扣除。
【保險範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已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
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
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
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
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 2.25 %之年利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
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 2.25%之年
利率,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
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已
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
一、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 2.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
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 2.25%之年
利率,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
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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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六條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十七條之一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失能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已繳保險費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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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
詳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
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
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
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
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止,依第十三條第四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六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八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
有前揭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
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就該受益人得受領保險金之部分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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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外,以被保險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一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二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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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完全失能程度
完全失能指下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項目
1.
雙目均失明者。( 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二:保險單借款上限表
商品名稱
繳別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1
4
8
9
10()
以上
富邦人壽金來寶小額終身壽險
分期繳
6
75%
90%
90%
90%
90%
10
75%
75%
90%
90%
90%
15
75%
75%
90%
90%
90%
20
75%
75%
90%
90%
90%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 總保費
0 372 319
1 380 327
2 389 334
3 397 341
4 406 349
5 415 357
6 425 365
7 434 373
8 444 382
9 454 390
10 464 399
11 475 408
12 485 417
13 496 427
14 507 436
15 518 446
16 529 455
17 540 465
18 551 475
19 563 486
20 575 496
21 587 507
22 599 518
23 611 529
24 624 541
25 637 552
26 650 564
27 664 576
28 677 589
29 691 602
30 705 614
31 720 628
32 735 642
33 750 655
34 765 669
35 780 683
36 796 698
37 812 713
38 828 728
39 844 744
40 860 759
41 877 776
42 894 792
43 911 809
44 928 825
45 946 843
46 963 860
47 981 878
48 999 896
49 1,017 914
50 1,035 932
51 1,054 951
52 1,072 970
53 1,091 990
54 1,111 1,009
55 1,130 1,029
56 1,150 1,049
57 1,169 1,070
58 1,189 1,090
59 1,209 1,111
60 1,228 1,132
61 1,249 1,154
62 1,269 1,175
63 1,289 1,197
64 1,309 1,219
65 1,329 1,241
66 1,350 1,263
67 1,370 1,286
68 1,391 1,308
69 1,411 1,331
70 1,431 1,353
71 1,451 1,376
72 1,471 1,398
73 1,492 1,421
74 1,512 1,444
75 1,527 1,466
76 1,542 1,488
77 1,557 1,510
78 1,572 1,532
79 1,587 1,554
80 1,602 1,576
81 1,617 1,598
82 1,632 1,620
83 1,647 1,642
84 1,662 1,661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
  季 繳費率=年繳費率0.25
  月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333333
富邦人壽金來寶小額終身壽險(OLA1)
6年期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 總保費
0 233 200
1 238 204
2 243 209
3 249 214
4 254 219
5 260 223
6 266 229
7 272 234
8 278 239
9 284 244
10 291 250
11 297 256
12 304 261
13 311 267
14 318 273
15 324 279
16 331 285
17 338 291
18 345 298
19 353 304
20 360 311
21 368 318
22 376 324
23 383 332
24 391 339
25 400 346
26 408 354
27 416 361
28 425 369
29 434 377
30 442 385
31 452 394
32 461 402
33 471 411
34 480 420
35 490 428
36 500 438
37 510 447
38 520 457
39 531 467
40 541 476
41 552 487
42 563 497
43 574 508
44 585 518
45 597 529
46 608 540
47 620 552
48 631 563
49 643 575
50 655 587
51 668 599
52 680 611
53 693 623
54 706 636
55 719 649
56 733 663
57 746 676
58 760 690
59 774 704
60 788 717
61 803 732
62 818 747
63 833 762
64 848 778
65 864 793
66 880 810
67 897 826
68 914 843
69 931 860
70 948 878
71 959 896
72 969 915
73 979 934
74 989 954
75 1,000 975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
  季 繳費率=年繳費率0.25
  月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333333
富邦人壽金來寶小額終身壽險(OLA1)
10年期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 總保費
0 163 140
1 167 144
2 171 147
3 175 150
4 179 153
5 183 157
6 187 161
7 191 164
8 195 168
9 200 172
10 204 176
11 209 180
12 214 184
13 219 188
14 224 192
15 228 196
16 233 200
17 238 205
18 243 209
19 248 214
20 254 219
21 259 223
22 264 228
23 270 233
24 276 238
25 281 243
26 287 249
27 293 254
28 300 260
29 306 265
30 312 271
31 319 277
32 326 283
33 333 289
34 339 295
35 346 301
36 354 308
37 361 315
38 369 322
39 376 329
40 383 336
41 392 343
42 400 351
43 408 358
44 416 366
45 425 374
46 433 382
47 442 390
48 451 398
49 460 407
50 469 416
51 479 425
52 488 434
53 499 443
54 509 453
55 519 462
56 531 473
57 542 483
58 553 494
59 565 505
60 577 516
61 591 528
62 604 540
63 618 553
64 633 566
65 647 580
66 654 595
67 660 610
68 665 625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
  季 繳費率=年繳費率0.25
  月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333333
富邦人壽金來寶小額終身壽險(OLA1)
15年期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 總保費
0 129 111
1 132 113
2 135 116
3 138 119
4 141 121
5 144 124
6 148 127
7 151 130
8 154 133
9 158 136
10 162 139
11 165 142
12 169 145
13 173 148
14 177 152
15 181 155
16 184 158
17 188 162
18 192 165
19 197 169
20 201 173
21 205 176
22 209 180
23 214 184
24 218 188
25 223 192
26 228 197
27 233 201
28 238 205
29 243 210
30 248 214
31 253 219
32 259 224
33 264 229
34 270 234
35 275 239
36 282 244
37 288 250
38 294 255
39 300 261
40 306 266
41 313 272
42 320 279
43 327 285
44 334 291
45 341 297
46 348 304
47 356 311
48 364 318
49 372 325
50 380 332
51 388 340
52 397 347
53 406 356
54 416 364
55 425 372
56 436 382
57 447 391
58 458 401
59 470 411
60 482 421
61 489 433
62 495 444
63 497 457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
  季 繳費率=年繳費率0.25
  月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333333
富邦人壽金來寶小額終身壽險(OLA1)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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