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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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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
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
97.09.26 安俊精字第 97106 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附加下列條款保單條款內容與本附加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附加條
【本附加條款的構成及生效】
第 一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附表一所列之本公司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並構成其所附加保險契
約之一部份。
本附加條款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重大燒燙燒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
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附表
二),經醫院診斷確定並住院或門診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本公司
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佔全身面積百分之十
至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佔全身面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經醫院診斷確定並住院或門診治
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重
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同時符合第一、二項之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僅依第一項約定比例
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燒燙傷時
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和以本契約保險金額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各年齡層身體各部分所佔身體表面積之比例不同,就其上限比例列載於附表三。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
第 三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
有未受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要保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以外的身
故保險金受益人。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 四 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醫療診斷證明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或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料,調閱就醫相關資料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第 六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重大燒燙傷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燒燙傷保
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附表一:適用於本附加條款之商品表
保險商品中文名稱 保險商品英文簡稱
富邦人壽安世代定期壽險 平準型:SPMD、遞減型:SP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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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五官功能障礙表
一目失明者(註一)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註二)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註
三)
鼻缺損,且其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四)
註:1.
1-1 「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
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1-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
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1-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2.
2-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
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
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
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
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
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3
4
附表三:各年齡層身體各部分所佔身體表面積之比例上限
0 1 5 10 15 16 歲以上
頭部 19% 17% 13% 11% 9% 7%
頸部 1% 1% 1% 1% 1% 1%
軀體 26% 26% 26% 26% 26% 26%
上臂(雙側) 8% 8% 8% 8% 8% 8%
下臂(雙側) 6% 6% 6% 6% 6% 6%
手 (雙側) 6% 6% 6% 6% 6% 6%
臀部(雙側)
5% 5% 5% 5% 5% 5%
生殖器 1% 1% 1% 1% 1% 1%
大腿(雙側) 11% 13% 16% 17% 18% 19%
小腿(雙側) 10% 10% 11% 12% 13% 14%
腳 (雙側)
7% 7% 7% 7% 7% 7%
富邦人壽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費率表
本附加條款不另收取保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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