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
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
97.09.26 安俊精字第 97106 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附加下列條款。保單條款內容與本附加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的構成及生效】
第 一 條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附表一所列之本公司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並構成其所附加保險契
約之一部份。
本附加條款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重大燒燙燒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
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附表
二),經醫院診斷確定並住院或門診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本公司
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佔全身面積百分之十
至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佔全身面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經醫院診斷確定並住院或門診治
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重
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同時符合第一、二項之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僅依第一項約定比例
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燒燙傷時,
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和以本契約保險金額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各年齡層身體各部分所佔身體表面積之比例不同,就其上限比例列載於附表三。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
第 三 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
有未受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要保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以外的身
故保險金受益人。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 四 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醫療診斷證明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或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料,調閱就醫相關資料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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