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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六條約定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
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
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範圍: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復效日或續保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
罹患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
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
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
險費費率,再乘以一點零六倍。本契約續保時,亦同。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
申請加保,始得依第一項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
者,本公司應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若被保險人首次罹患重大傷病後,
要保人仍繼續繳交續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退還續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此時被
保險人得檢具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
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替代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
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保保險人核
發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保險範圍:無理賠回饋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發生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所約定之保險事故且保險期
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十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本契約續保時,亦
同。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本條約定之情形時,應將溢領
之部分返還予本公司。
【保險範圍: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
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八條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