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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
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原定繳費年期後所得之數額。
七、「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八、「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九、「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人。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有效期間與保證續保】
第 五 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十年,以本契約保單首頁上所載期間為準,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
保險費,以逐期使本契約繼續有效。除要保人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有保險單
借款未還清、本契約或附加之附約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或本契約終止
時,本契約不得續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前項續保保險費,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重新計
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倘要保人未交付續保契約之第一期保險費,本
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一歲。
【保險範圍】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首次罹患重大傷病、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於契約期
滿時仍生存且未曾罹患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險「重大傷病保險金」之承保範圍,包含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
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含續保第一期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
費(含續保第一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含續保第一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續保
第一期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依第五條第二項約定終止。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八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當時的保單價
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
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
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
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