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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通勤e族網路投保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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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B1070625 1/5
商品代號:EPB
富邦人壽通勤 e 族網路投保傷害保險
【給付項目: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7.06.25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1133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
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
四、「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五、「搭乘」:係指被保險人登上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為止。
六、「騎乘機車或自行車」:係指因駕駛或乘坐(不含推、牽引或身體完全脫離)機車或自行車
七、「機車」: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二輪或三輪之普通重大型重型普通輕型小型
輕型機車
八、「自行車」: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二輪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
「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期間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
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期間及續保】
第 四 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
,且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之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
前項續保保險費,應以續保時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為基準,但本公司得調整其保險金額,亦得按照當
時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費率調整保險費。倘要保人不同意該項保險費且未交付續保契約之保險費,本
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本契約最高可續保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七十五歲時之該保險期間屆滿。
【保險範圍: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
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EPB1070625 2/5
商品代號:EPB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五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
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併入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約定辦理。
【保險範圍: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騎乘機車或自行車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五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
金額的五倍給付「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
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併入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約定辦理。
【除外責任(原因)】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契約的無效】
第 十 條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一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
司得解除契約,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
達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二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如附表一。
被保險人非因本契約所載保險事故而身故時,本契約效力終止,但有已繳付而尚未滿期之保險費者,
本公司應按日數將保費差額返還予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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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EPB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一至六類者為限。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
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費率差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
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費率差額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
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二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
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職業類別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保險事
故之發生非基於變更後之職業或職務者,本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但保險事故之發生係基於變更後之
職業或職務者,本公司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且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
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
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
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
事者,仍依約給付。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七條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
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
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未指定或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
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八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變更住所】
第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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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EPB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七條另有約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PB1070625 5/5
商品代號:EPB
附表一:短期費率表
年繳短期費率表: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
對年繳
保費比
富邦人壽通勤 e 族網路投保傷害保(EPB)費率表
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保額
職業類別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第六級
年繳保費
160
185
205
275
390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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