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富邦人壽身故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
92.12.31 安忠精字第 92049 號函核備
95.01.06 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33930 號函
95.09.14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函修訂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39 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本附加條款的構成及適用】
第一條 本富邦人壽「身故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附加條款(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係適用於人身保
險主附約上附有本附加條款之主附約(下簡稱「本主附約」,並詳見「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並構
成其所附加之「本主附約」的一部分。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附加條款計算規定的優先適用】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於計算本主附約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下簡稱「壽險保險金」)
之規定係較有利於受益人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且本公司僅依本附加條款之計算規定負保險給付
之責。但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死亡給付金額應不得逾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上限。
【壽險保險金之計算給付】
第三條 本公司按本主附約已負壽險保險金給付之責且有下列情事者,本公司改按下列規定計算給付:
(一) 「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所列本主附約之「年繳化保險費總額」高於壽險保險金時,本主附約
之壽險保險金係按「年繳化保險費總額」計算給付之。
(二)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年繳化保險費總額」 ,係指本主附約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時之保險
金額,乘以最後一次繳交保險費時所適用之年繳化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之年度數(未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第四條 本主附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本附加條款之計算給付規定。
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
保險商品中文名稱 保險商品英文簡稱
安泰人壽新定期壽險
XTL
富邦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
XTR
安泰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
XPDL
安泰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XPDR
安泰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XP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