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富邦人壽豐盈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YIE 1/6
富邦人壽豐盈養 保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生存保險、滿期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營業登記: 0 0 1
備查文號: 96.07.19(96)富壽商發字第 203
96.12.03管保一字第09602505610號
96.12.28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的定義
第二條:
約所稱「基本保險額」係指約保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
「基本保險額」。
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額」如下:
一、第一保單年度為基本保險之一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為基本保險之二倍。
三、第三保單年度至第保單年度為基本保險額之三倍。
約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係指按「已經過之保險期間依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全殘廢前,最後之繳費方式換算所得的繳費期
」乘以「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全殘廢前最後繳費方式之表定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
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
YIE 2/6
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
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付時,本約效停止。
約效的恢
第七條: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更契約內容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或因過失遺或為
實的明,
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
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歷年解約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
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
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
給付。
生存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自約生效日起屆滿一週之日起,於當日及以後每屆滿一週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額的
百分之五給付「生存保險」。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第十二條「生存保險」、第十三條「滿期保險」之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責任僅以第十三條「滿期保險」為限。
滿期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乘以繳費期給付「滿期保險」,本約效終止。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本約效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額。
二、身故之保單當年度年底之保單價值準備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
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
YIE 3/6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本約效
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額。
二、殘廢診斷確定之保單當年度年底之保單價值準備
生存保險、滿期保險的申
第十條:
人申「生存保險」、「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七條: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
的申
第十八條: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人之受
第二十條: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
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
約繼續
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保險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約經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約經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按下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或全殘廢保險,本約效終止:
一、辦「減額繳清保險」後之當年度保險額。
二、辦「減額繳清保險」後其身故或殘廢診斷確定之保單當年度年底之保單價值準備
三、辦「減額繳清保險」前之最後繳費方式,其「應繳保險費總額」扣除已生存保險之餘額。
YIE 4/6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及「滿期保險」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及「全殘廢保險
之給付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計算之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
延期間表如附表,但得超過原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額扣除營業費用後,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
險費,購買於本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表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
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條: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
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本保險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八條:
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定指定或變: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住所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一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二條:
因本
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YIE 5/6
附表
富邦人壽豐盈養保險
3 保險期間 6 單位:元∕每萬保險
投保 性別 男性 性別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
生存保險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
生存保險
5 1
至滿期日
11,122 1
至滿期日
11,132
5 2
至滿期日
21,471 2
至滿期日
21,475
35 1
至滿期日
10,924 1
至滿期日
11,049
35 2
至滿期日
21,386 2
至滿期日
21,439
65 1
至滿期日
8,135 1
至滿期日
9,553
65 2
至滿期日
20,194 2
至滿期日
20,796
註:本表值為未取各該年度生存保險之值。
YIE 6/6
附表一:全殘廢程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害,終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全須他人扶助者。
年繳保費表 繳費期間:3年 單位:
/
每萬保險金額
投保 男性 女性
年齡 6年期 6年期
0 9505 9505
1 9505 9505
2 9505 9505
3 9505 9505
4 9505 9505
5 9505 9505
6 9505 9505
7 9505 9505
8 9505 9505
9 9505 9505
10 9505 9505
11 9505 9505
12 9505 9505
13 9505 9505
14 9505 9505
15 9505 9505
16 9505 9505
17 9505 9505
18 9505 9505
19 9505 9505
20 9505 9505
21 9505 9505
22 9505 9505
23 9505 9505
24 9505 9505
25 9505 9505
26 9505 9505
27 9505 9505
28 9505 9505
29 9505 9505
30 9505 9505
31 9505 9505
32 9505 9505
33 9505 9505
34 9505 9505
35 9505 9505
36 9505 9505
37 9505 9505
38 9505 9505
39 9505 9505
40 9505 9505
41 9505 9505
42 9505 9505
43 9505 9505
44 9505 9505
45 9505 9505
46 9505 9505
47 9505 9505
48 9505 9505
49 9505 9505
50 9505 9505
51 9505 9505
52 9505 9505
53 9505 9505
54 9505 9505
55 9505 9505
56 9550 9550
57 9550 9550
58 9550 9550
59 9550 9550
60 9550 9550
61 9550 9550
62 9550 9550
63 9550 9550
64 9550 9550
65 9550 9550
66 9570 9570
67 9570 9570
68 9570 9570
69 9570 9570
70 9570 9570
富邦人壽豐盈養老保險

沒有「富邦人壽豐盈養老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富邦人壽

其他儲蓄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