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EA-B1081226 3/15
商品代號:NAEA/NAEB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各款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 本契約各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約定如下:
一、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
司按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二、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診斷確
定日為準,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
外失能保險金」。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處於公共建築物中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須火
災發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自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
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乘上附表
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
四、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電梯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
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給付「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
五、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
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另按投保計畫別約定之金額(計畫 A:保險金額的 200%;計畫 B:保險
金額)乘上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
六、例假日保障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例假日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診斷確定
日為準,本公司另按投保計畫別約定之金額(計畫 A:保險金額;計畫 B:保險金額的 50%)乘上
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例假日保障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例假日
因執行職務遭受意外傷害而致失能者,本公司不給付本款保險金。
七、一氧化碳中毒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一氧化碳中毒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自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
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一
氧化碳中毒失能保險金」。
八、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二至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
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給付「天然災害
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執行職務」,其認定標準依勞動部發布施行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
傷病審查準則」為準。
第一項各款情形,被保險人如係超過一百八十日後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應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