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花旗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及殘廢保險金)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號
核准文號:
89.12.29
台財保第
0890712218
號
修訂文號:
91.12.31(91)
富壽企發字第
010
號
92.01.15(92)
富壽商發字第
007
號
92.12.19
台財保第
0920067992
號
93.01.06(93)
富壽商發字第
001
號
95.09.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
96.10.04(96)
富壽商發字第
301
號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附約條款效力
第一條
本「富邦人壽花旗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得附加於本公司「富邦
人壽花旗團體傷害保險」契約。
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
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
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
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傷害住院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的給付(附加「傷害住院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者始適用)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
合格的醫院的醫師診斷必須至加護病房治療者,本公司除按照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給付「傷害住院日額保險
金」,並另根據其在加護病房所住日數,給付保單所記載的「傷害住院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
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十五日。
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傷害住院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的申領
第四條
受益人申領「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或「傷害住院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
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作診斷證明。
三、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傷害住院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第五條
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及傷害住院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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