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花旗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乙型)
(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及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001號
備查文號: 89.12.08(89)富壽企發字第055號
修訂文號: 90.03.16(90)富壽企發字第028號
90.09.04(90)富壽商發字第028號
95.08.10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
95.09.02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110號
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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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附加條款效力
第一條
本「富邦人壽花旗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乙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得依要保人選擇附加於本公司「富邦人壽花
旗傷害保險」、「富邦人壽花旗全新傷害保險」及「富邦人壽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
單面頁所載投保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乘上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住院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住院日
額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之醫師診斷必須至加
護病房治療者,本公司除按照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保單面頁所載投保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的二倍乘上其在加護病
房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
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加護病房給付日數不得超過十五日。
住院日額保險金及加護病房日額保險
金的申領
第四條
受益人申領「住院日額保險金」及「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住院日額保險金及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第五條
住院日額保險金及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