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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職業平安定期團體保險批註條款
【給付項目:所得補償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98.09.30富壽商品字第098124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 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批註下列條款,保單條款內容與本批註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其所批註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詳見「適用本批註條款的商品表」)的一部分。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所得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所得補償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傷害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未能領取原有薪資,
且符合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給付條件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本公司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工保險
傷害給付金額之差額,給付「所得補償保險金」,惟給付期間最長以兩年為限。
【所得補償保險金的申領】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申請本批註條款第二條所得補償保險金的給付時,受益人除應提供本契約第十四條應檢具之
文件外,應另檢附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之請假證明。
適用本批註條款的商品表
保險商品名稱
富邦人壽職業平安定期團體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