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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XWM
數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
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且不適用第二十一條
之約定。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三十五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但不適用第
三十二條之約定。
【展期定期保險】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健康檢查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紅斑性
狼瘡腎病變保險金、類風濕性關節炎保險金、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乳癌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生
存保險金及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之「展期定期保險」,其「祝壽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及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按申請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依第二十條、第二十
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約定所計算出的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
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
險金額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適用第三十二條之約定。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四,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六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當
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八條 健康檢查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紅斑性狼瘡腎病變保險金、類風濕性關節炎保險金、特定手術
醫療保險金、乳癌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
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前揭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本契約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的受益人,為要保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二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