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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美鑽成雙外幣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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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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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美鑽成雙外幣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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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美鑽成雙外幣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增值回饋分享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生存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生存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
費用保險金費用保險金
費用保險金、
、完全
完全完全
完全失能
失能失能
失能保險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
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險單
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
審慎選審慎選
審慎選
保險商
保險商保險商
保險商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106.09.27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3418 號函備查
107.09.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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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
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總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總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
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保單週月日。
六、「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
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而訂定。本契約宣告利率公
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
九、「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及累
增加保險金額計算該保單年度的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十一、「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
能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十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或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總保險金額(以
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
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十三、「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受款銀行
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之轉匯費用,本項費用以匯款銀受款銀行與國外中間行於匯
款當時規定之數額為準
十四、「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五、「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直接匯達指定的受款銀行,過匯款銀行與受
銀行以外的第三銀行轉匯或再轉匯之銀行
十六、「受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金馬祖等地區登記之銀行。
十八、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馬祖等地區登記之銀行
十九、「指定保險金」:係符合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時,以該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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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得保險以於要保契約效期於保故發註約比例
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給付予人保險金之算依倘日後該
比例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更後之比例為準。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
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給付開始日公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之利率為準。
二十一「分期定期付開始: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
給付開始日不得於受人備本契約給付日起十五日。
二十二「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十年或二十給付間,如該期
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幣單位之約定】
第 三 本契約計價的保單,本公司保險費之收取給付保險金、保險單款、解約金返還總保
單價值準備金、繳保險費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幣單位均為元。
【匯兌風險】
第 四 本契約計價的保單,本公司給付項保險金、保險款、解約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
繳保險費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皆以此幣價,要保人或受來兌換新臺幣時,將
會因時間、匯率的不,而產生匯上的
【保險責任開始保險費】
第 五 條 本公司應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保險責任,並應發保險單作為保的
本公司如於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保險責任,以保時溯自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情形本公司保與之意示前發生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或匯本公司指定之外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
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依第三十七條之約定辦理
【契約撤銷權
第 六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達的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項約定使本契約撤銷者,撤銷要保人書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到達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要保人繳保險費;本契約生效後所發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保險責任。但契撤銷生效發生保險事故者為未撤銷本公司
應依本契約約定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
第 七 分期繳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契約所載交付法及日期,或匯本公司指定之外幣
帳戶本公司交付。要保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相關費用及其依第
三十七條之約定辦理。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年繳者,自催告到達日起三
十日內期間;月繳或繳者,則不告,險單所交付日期日起三十日寬限
間。
約定以構轉或其他方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保險費時,應告要保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者,本契寬限終了停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繳及契約停止
第 八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期間終了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寬限期間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 (以
下簡稱附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款者,扣除款本後的總和以下簡稱本
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使契約及附約續有效。但要保人得於次一
繳日其他約定方本公停止保險費的自動繳。繳保險費的利寬限期間
終了日起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款利率計算並應於日後之開始償付
但要保償付之日起,未已逾年以上而經告後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
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
項每繳保險費的本本公司應具憑證交要保人,並於明墊之本及本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額不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和)
告到達後屆三十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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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效恢復
第 九 條 本契約停止後,要保人得效日起二年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
要保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並經要保人清保險扣除停效期間險保
險費後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利率計算之利後,零時起,始恢復
要保人之日起六個月後出第一項之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保險人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度有重大變更拒絕承度者,本公司得拒絕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要求要保人提供可,或於收齊可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效,並經要保人清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出申請者,項後或第四項之外,於交齊證明,並清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本契約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五條約定停止申請者,除復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保險單款本保險費及其利,其未償餘計不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可借金額
第一項約定滿時,本契約效力即終止本契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與本契約的
第 十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詢問事項說明如有為隱匿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本公司對計者,本公司得解契約,
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險的發生未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項解本公司有解之原後,經過一個月不使消滅契約,經過二
年不行使消滅
本公司通知契約時,如要保死亡、失所不不能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達身故保險金受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一條 要保人得終止本契約。
項契約之終止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通知時,生效。
要保人保險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約時,本公司應於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約金。本公司應加計利給付,其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保險金額對
應之年解約金額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通知
第十二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保單年度當月之宣告利率減本契約
定利率2.25)之值(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定利率為準)乘以
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數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並依下約定辦理:
一、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
保險費,計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
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倘繳費期滿而無法保險費者,
第二款之約定,以儲存之方式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並就累儲存
之金額一次購買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依本款約定辦理。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
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給付
二、要保人得以書方式申請,將第七保單年度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者之增值回饋分享
金,以下方式給付
(一) 儲存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每月之宣告利率,月以日單利月利方式
儲存至要保人請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不包含生保險金)時
併給付。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要保人不得請求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以每一保單週月日當
時總保險金額對應之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前述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方式所得之金額,
以十二後所得之數值,逐月以日單利月利方式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
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保險金(不包含生保險金)時一併給付該保單週月日與保單
年日為相之日者,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以一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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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給付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保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以每一保單週月日當
時總保險金額對應之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前述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方式所得之金額,
以十二後所得之數值,每月給付一個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要保人。該保單週月
日與保單週年日為相之日者,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以一年度期末總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值計算。
保險期間屆滿當次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約定以儲存給付,或約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於保險期間屆滿當年度之增
值回饋分享金,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
將當時計之金給付予保險金受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繳保險費加計本契約發
生第九條第八項、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約定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申請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儲存更為給付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本公
司將已儲存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計至變更申請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以書或電方式通知要保人,但保險期間
屆滿當次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之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公司,並於通知儘速檢具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齊前項文後十五日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致未前述約定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如經法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死亡日為準,
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二條約定退繳保險費加計給付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
分享金;如要保人或受人能證明,足為被保險極可意外事故而死亡者,本
公司應依意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二條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
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後,
如發被保險人生時,要保人或應將該筆已之所繳保險費加計身故保險金
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公司,其間有應給付保險金之事發生者,予給付。但有應
繳之保險費,本公司扣除
【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保險年齡屆滿一一十歲(不含保險年齡屆滿一一十歲),於繳費期間
屆滿及之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存且未致成附表二所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
費總和之 2.15%給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退還、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二者之故保險金後,本契
約效力即終止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之零二
二、身故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三者之最給付身故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之零二倍扣除累計已領險金總額後之額。
二、身故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要保人選擇為「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險金額者,項第一累計已領之生保險金,
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總保險金額計算之。
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於被保險人實
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身故者,本公
以下方式理後,本契約效力即,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項「所繳保險費加計除另有約定外,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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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將期所繳保險費依 2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利之方式加計利,計算至被保險
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契約依第三十二條之約定減保險金額,則係指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 2之年利
率,契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之方式加計利,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
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
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時,以受宣告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費用保險金。
項被保險人於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本公司),不
得超過本契約產及法第十七條有稅喪葬扣除額之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繳保險費。
如要保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其投保之喪葬用保險金額超過項所定額者,本公司於所喪葬用金額範圍內,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後,依約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用額度如有二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無法分其要保時間者,該保險公司應依喪葬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之金額後所比例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準,以股份公司一營
業日收買入匯率基礎新臺後不得超過管機關所定之喪葬用額
度上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繳保險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
第十七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全失之一者,本公司按下二者之最
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之零二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按下三者
之最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之零二倍扣除累計已領險金總額後之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要保人選擇為「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險金額者,項第一累計已領之生保險金,
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保險金額後,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總保險金額計算之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險年齡到達十六歲成附表二全失之一者,本公司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不三項之約定。
項「所繳保險費加計除另有約定外,係指:
一、本公司將期所繳保險費依 2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利之方式加計利,計算至被保
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契約依第三十二條之約定減保險金額,則係指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 2之年利
率,契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之方式加計利,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
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
後之金額為準。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第十八要保人選擇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者,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
分期定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給付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
利率將指定保險金算成每年給付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付予。分期定
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終止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險年齡屆滿一一十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一
十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保險給付限制
第二十條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約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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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限制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變更或終止約定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計算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指定保險金三萬元或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於三者,
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本契約受人,分期定期給付約定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終止契約,不得以保險契約為
公司款。
【分期定期保險金受死亡或失
第二十二條期定期給付開始分期定期保險給付期間死亡者,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
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定利率計算,一次現給付予人之法定繼承人。
數時,部分受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人部分之契約效
影響
二項約定,於受於分期定期保險金期間內失,並經法宣告死亡情形亦適用之。
【生保險金的申
第二十三條 受人申「生保險金」時,應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的申
第二十四條 受人申「身故保險金或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退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時,應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
第二十六條 受人申「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失能診斷書。
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檢驗時並得經調
被保險人之就相關,其費用本公負擔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給付及未依期給付之效
第二十七條 受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所約定之證明人生之文
如受人身故後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檢具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受人的死亡證明
三、受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承編相關規定。
分期定給付保險金或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取的分期定期保險
金時,本公司應於收該申後十五日內給付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給付日未時,應付遲延年利一分。
祝壽保險金的申
第二十八條 受人申祝壽保險金」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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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FIL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成完全失能。約訂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者,本公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拒捕越獄或完全失能
金。
第一情形免給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約定給付保單
值準備金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款原者,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退所繳保險
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人之受益權
第三十條 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未致者,失其受益權
情形該受失受益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產。
如有其他受人者,失受益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例其他受
繳保險費或未項的扣除
第三十一條 本公給付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已繳保險費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如要保人有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繳的保險費)、保險單款未清或受溢領
險金之情形者,本公司先抵銷述欠款及扣除其應給付額。
【減保險金額】
第三十二條 要保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總保險金額,但額後的保險金額,不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分依第十一條契約之約定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繳保險費,公司申請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詳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繳保險費,本契約有效。其保險範圍原契約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款或繳、繳保險費情形項所稱一
繳清的保險費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款本繳保
險費本及營業費用後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原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
約金之額,者較者為
第一項情形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全失能度之一者,本
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繳保險費計算所繳保險費加計利
項加計利,係保險費為基礎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
二所完全失能度之一時,依第十六條第五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方式計算。
【展期定期保險】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
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繳保險費,本公司申無生
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要保人不續繳保險費,其展期間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
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身故保險金或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險金之
金額依下二者之扣除保險單款本繳保險費本後之計算: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之零二
二、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當時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繳保險費時,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繳保險費,契約原約定之生險金,其金額按原
定生保險金乘上一定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比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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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繳費滿的「清生險」,其金額單之期定險附
表。
要保人選擇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款或繳、繳保險費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款本繳保險費本及營業費用後的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原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
約金之額,者較者為
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無增值回饋分享金約定之用。
【保險單款及契約效停止
第三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本公司申請保險款,其金額上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率請附表三,款本,超過其總保
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停止。但本公司應於力停止日之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項但書約定通知,於本公司以通知要保返還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保單】
第三十六條 本保險為不分保單,不參加利分,並無給付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
第三十七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依下方式理:
一、要保人交付險費、返還保險人依第十四條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本公司時,應前述款項全額匯達本
公司,要保人或受負擔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公司受款銀
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如要保人或受選擇公司所指定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外
帳戶,並銀行之內銀行外匯戶自方式繳歸還時,其所有匯款相關
費用均本公司負擔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保人或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
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時,本公司負擔匯款
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須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返還險費、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約金、保險時,本公司負擔款銀
收取之相關費用,款人受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依第六條約定退
保險費或錯誤因歸於本公司而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情形退還
險費時,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項第二、三款,如受款銀行為本公司所指定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銀行時,其所有
款相關費用均本公司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用於約使內銀行帳戶外銀帳戶者,本公司負擔款銀行所收
之費用。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理】
第三十八條 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要保書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下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年齡者,本契約無效,繳保險費無息退
要保人。
二、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保險費者,本公司息退還繳部分的保險費。但發生保險
故後發生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總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保險費者,要保人繳的保險費或按的保險費與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總保險金額。但發生保險事故後可歸責本公
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繳的保險費。
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錯誤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本
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款利率」與「第二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取其者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九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
本契約無分期定期給付定,保險金給付未完全給付者,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約定指定或變更受,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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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訂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意指定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被保險人意變更受人,如要保人未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
本公司。
項受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意書(要、被保險人為人時為申請
或電申請文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批註書。
險金祝壽保險金人,於得申保險身故者,要保人該受得受保險
之部分有指定外,以被保險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時或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要保人已另行指定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受人。
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所】
第四十條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通知,本公司之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所發之。
【時效】
第四十一條 本契約所生的利,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年不行使消滅
【批註】
第四十二條 本契約內的變更,或事項的第三十九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方書
其他約定方式意,並本公司即予批註或批註書
第四十三條 契約者,意以要保人方法為第一,要保人的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地地方法第一。但不得除消費者保法第四十七條及
訴訟法第四三十六條之九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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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富邦壽美幣利率變增額身保險
保單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當年度保險金額
年度 係數 年度 係數 年度 係數
1 1.00 41 4.00 81 4.00
2 2.00 42 4.00 82 4.00
3 3.00 43 4.00 83 4.00
4 4.00 44 4.00 84 4.00
5 4.00 45 4.00 85 4.00
6 4.00 46 4.00 86 4.00
7 4.00 47 4.00 87 4.00
8 4.00 48 4.00 88 4.00
9 4.00 49 4.00 89 4.00
10 4.00 50 4.00 90 4.00
11 4.00 51 4.00 91 4.00
12 4.00 52 4.00 92 4.00
13 4.00 53 4.00 93 4.00
14 4.00 54 4.00 94 4.00
15 4.00 55 4.00 95 4.00
16 4.00 56 4.00 96 4.00
17 4.00 57 4.00 97 4.00
18 4.00 58 4.00 98 4.00
19 4.00 59 4.00 99 4.00
20 4.00 60 4.00 100 4.00
21 4.00 61 4.00 101 4.00
22 4.00 62 4.00 102 4.00
23 4.00 63 4.00 103 4.00
24 4.00 64 4.00 104 4.00
25 4.00 65 4.00 105 4.00
26 4.00 66 4.00 106 4.00
27 4.00 67 4.00 107 4.00
28 4.00 68 4.00 108 4.00
29 4.00 69 4.00 109 4.00
30 4.00 70 4.00 110 4.00
31 4.00 71 4.00 111 4.00
32 4.00 72 4.00
33 4.00 73 4.00
34 4.00 74 4.00
35 4.00 75 4.00
36 4.00 76 4.00
37 4.00 77 4.00
38 4.00 78 4.00
39 4.00 79 4.00
40 4.00 80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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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二
二:
:完全
完全完全
完全失能
失能失能
失能程度表
程度表程度表
程度表
完全失能指下七項完全失能度之一:
完 全 失 能
1. 雙目均失者。(註 1
2. 肢腕節缺失者或節缺者。
3. 一上肢腕及一下節缺失者。
4. 及一上肢腕節缺失者或一及一下節缺失者。
5. 永久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能者。
6. 永久完全者。(註 4
7.
樞神系統遺存臟器存極身不能何工作,
需醫理或周密照護者。(註 5
1
、失
1
視力定,依萬國式視力表,兩眼矯正視力定之。
2
)失係指視力萬國式視力表零零二以下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定原則,但眼球摘等明無法況,不
2咀嚼能係指,以致不能作咀嚼食物外,不能取者。
3
言語係指後構成語言口唇音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種語音能中,有三
以上不能構者。
4、所永久完全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完全失者。
5,為維持要之日活活,全他人扶助者。上「為維持要之日
活活」係指食物攝取、小便末、穿脫衣服、起行、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三
三:
:保
保險
險單借款上限表
單借款上限單借款上限
單借款上限
商品名稱
繳費
年期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含)
以上
富邦壽美外幣利率變
增額身保險
分期繳
4 75%
75%
75%
75%
85%
85%
85%
85%
85%
85%
繳費年期:4年 單位:美元/每萬美元保額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0 10,097 10,054
1 10,098 10,054
2 10,098 10,055
3 10,099 10,055
4 10,100 10,056
5 10,100 10,094
6 10,102 10,095
7 10,103 10,096
8 10,104 10,096
9 10,105 10,097
10 10,106 10,098
11 10,107 10,098
12 10,108 10,099
13 10,109 10,100
14 10,110 10,103
15 10,111 10,104
16 10,111 10,105
17 10,144 10,140
18 10,145 10,140
19 10,146 10,141
20 10,147 10,142
21 10,148 10,143
22 10,149 10,143
23 10,150 10,144
24 10,151 10,145
25 10,152 10,146
26 10,153 10,147
27 10,154 10,148
28 10,155 10,149
29 10,157 10,150
30 10,158 10,151
31 10,159 10,152
32 10,159 10,153
33 10,160 10,154
34 10,162 10,155
35 10,162 10,156
36 10,163 10,159
37 10,165 10,159
38 10,166 10,160
39 10,169 10,160
40 10,170 10,161
41 10,173 10,164
42 10,175 10,166
43 10,177 10,168
44 10,179 10,170
45 10,200 10,197
46 10,205 10,198
47 10,207 10,201
48 10,209 10,205
49 10,210 10,206
50 10,212 10,207
51 10,214 10,208
52 10,216 10,210
53 10,218 10,212
54 10,219 10,213
55 10,220 10,217
56 10,225 10,219
57 10,227 10,222
58 10,229 10,224
59 10,232 10,227
60 10,252 10,249
61 10,255 10,253
62 10,260 10,259
63 10,263 10,263
64 10,265 10,265
65 10,268 10,268
66 10,325 10,325
67 10,370 10,370
68 10,415 10,415
69 10,465 10,465
70 10,510 10,510
71 10,695 10,695
72
10,930
10,930
73
11,160
11,160
74
11,395
11,395
75
11,625
11,625
76 11,810 11,810
富邦人壽美鑽成雙外幣利率變動型增額還本終身保險(FIL)
※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52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088
年繳總保費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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