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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美樂家外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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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AN
富邦人壽美樂家外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
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5.04.11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0675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 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分期年金之期間,本
契約保證期間為二十年,並載於保單首頁。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三、「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一次或分期給付之金額本契約給付年金
金額之方式為一次給付及分期給付限年給,並依要保人之指定載於保單首頁。
四、「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分期年金金額。
五、「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該利率根據本保險可運用資金之投
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當時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年金金額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年金給
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七、「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受款銀行所收
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之轉匯費用,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行、受款銀行與國外中間行於匯款
當時規定之數額為準。
八、「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九、「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受款銀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受款銀
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轉匯之銀行。
十、「受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一、「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銀行。
十二、「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銀行。
【貨幣單位之約定】
本契約為美元計價的保單,本公司保險費之收取及給付年金、保險單借款、解約金與返還年金保單
值準備金、已繳保險費之貨幣單位均為美元
【匯兌風險】
本契約為美元計價的保單,本公司給付年金、保險單借款、解約金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
保險費皆以此幣別計價,要保人或受益人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時,將會因時間、匯率的不同,而產生
匯兌上的差異。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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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AN
人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
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幣存款帳戶,並由本公司交付所開發之憑證。要
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二十二條之約定辦理。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
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三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三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
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
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
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
應付利息後)為一次給付年金金額。如為分期給付年金者,應再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參仟美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
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年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本公司應按要保人選擇之年金給付方式,依下列約定給付年金: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依第十條計算所得之一次年金金額
予被保險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約定之分期年金給付方式給付
第十條計算所得之分期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其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分期年金「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仍應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予本契
約之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保證期間」屆滿為止;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
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年金給付方
式之變更。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二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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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AN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
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十三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
低於壹仟美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壹仟伍佰美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約定
辦理。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失蹤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
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
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
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第十六條 要保人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約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適用第十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八條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應先扣除本
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條約定辦理。
【保險單借款、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第十九條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 85%,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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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屆
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八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
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期間分期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下列情形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
一、
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其利息按「本契約當年度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
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
二、
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其利息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
條法定週
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
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身故受
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年金餘額之權,本公司給付年金予其他身故受益人,若
其他身故受益
人,則
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
,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或歸還已領之年金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本公司時,應將前述款項全額匯達本公司,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
之相關費用,並由本公司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由本公司所
指定免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外匯存款帳戶,並以同一銀行之境內銀行外匯存款帳戶自動轉帳
方式繳納或歸還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人或要保人年金或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
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返還保險費或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並
由受款人負擔受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依第六條約定退還保險費或因錯誤原
因歸責於本公司而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而退還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
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前項第二、三款,如受款銀行為本公司所指定免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且為境內銀行時,其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款銀行所收取
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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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AN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二十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
年不行
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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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附加費用表
躉繳保險費 附加費用率
未滿 10 萬美元 1.5
10 美元(含)以上~未滿 20 美元 1.4
20 美元(含)以上 1.3%
註:附加費用=躉繳保險費
×
附加費用率
附表二:歷年解約費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第一保單年度
5.0
第二保單年度
4.0
第三保單年度
3.0
第四保單年度
2.0
第五保單年度
1.5
第六保單年度
1.0
第七保單年度起
0
註: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解約費用率
預定利率2.0% 單位:美元/每萬美元年金金額
保證期間
給付年齡 男性 女性
6 460,054 478,827
7 456,986 476,013
8 453,873 473,156
9 450,716 470,256
10 447,515 467,314
11 444,270 464,328
12 440,981 461,301
13 437,649 458,231
14 434,277 455,119
15 430,868 451,964
16 427,426 448,766
17 423,956 445,526
18 420,460 442,244
19 416,938 438,920
20 413,381 435,553
21 409,783 432,141
22 406,136 428,683
23 402,438 425,177
24 398,687 421,622
25 394,887 418,017
26 391,039 414,361
27 387,146 410,655
28 383,208 406,897
29 379,228 403,087
30 375,205 399,226
31 371,141 395,314
32 367,040 391,353
33 362,902 387,344
34 358,729 383,287
35 354,524 379,181
36 350,289 375,028
37 346,024 370,827
38 341,734 366,578
39 337,420 362,283
40 333,085 357,941
41 328,732 353,555
42 324,364 349,125
43 319,982 344,653
44 315,586 340,139
45 311,178 335,585
46 306,756 330,993
47 302,322 326,364
48 297,879 321,702
49 293,431 317,009
50 288,981 312,289
51 284,533 307,546
52 280,092 302,783
53 275,660 298,004
54 271,243 293,209
55 266,846 288,403
56 262,474 283,589
57 258,131 278,770
58 253,823 273,952
59 249,554 269,142
60 245,332 264,346
61 241,161 259,571
62 237,048 254,825
63 232,998 250,113
64 229,018 245,443
65 225,113 240,823
66 221,290 236,263
67 217,559 231,774
68 213,927 227,363
69 210,402 223,042
70 206,990 218,818
71 203,697 214,701
72 200,528 210,702
73 197,488 206,830
74 194,581 203,096
75 191,812 199,509
76 189,185 196,081
77 186,702 192,820
78 184,367 189,735
79 182,180 186,833
80 180,145 184,121
81 178,259 181,604
82 176,522 179,286
83 174,931 177,167
84 173,484 175,248
85 172,174 173,524
86 170,996 17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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