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Q1090713 4/6
商品代號:SAQ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三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三項約
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三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
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八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
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期間分期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下列情形加計利息退還或給付:
一、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其利息按「本契約當年度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二、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其利息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
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年金餘額之權,本公司給付年金予其他身故受益人,若無
其他身故受益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費、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或歸還已領之年金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本公司時,應將前述款項全額匯達本公司,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
之相關費用,並由本公司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由本公司所
指定免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外匯存款帳戶,並以同一銀行之境內銀行外匯存款帳戶自動轉帳
方式繳納或歸還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年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
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 本公司返還保險費、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
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並由受款人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前項第二、三款,如受款銀行為本公司所指定免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且為境內銀行時,其所有匯款
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款銀行所收取之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