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XE11010701 2/7
商品代號:FXE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美利成増外幣養老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為外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且不得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
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8.09.15 富壽商品字第 098099 號函備查
99.01.25 富壽商品字第 099007 號函備查
99.04.29 富壽商品字第 099072 號函備查
99.09.01 依 99.06.03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100.07.01 依 100.04.11 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101.03.19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0492 號函備查
101.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1095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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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受款銀行所收
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之轉匯費用,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行、受款銀行與國外中間行於匯款
當時規定之數額為準。
二、「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三、「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要保人或受益人所指定的受款銀行,而需透過
匯款銀行與受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轉匯之銀行。
四、「受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收受款項的銀行。
五、「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六、「外國銀行」:係指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
理登記營業之分行。
七、「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八、「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十、「所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十一、「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一)係指本公司將所繳保險費依3.25%之年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
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二十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3.25%之年
利率,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
事故之日時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