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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真享受終身分紅保險乙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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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享受終身分紅保險(甲型、乙型)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
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001號
核准文號:94.12.29(94)富壽商發字第196號
修訂文號:95.09.14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
96.07.26金管保一字第09602083930號
96.08.01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3876號
97.05.29(97)富壽商發字第172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5.25(98)富壽商發字第668號函備查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函備查
98.08.01富壽商品字第098064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名詞的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三行庫利率」係指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等三行庫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平均值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於第一保單年度係指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一保單年
度之保險年齡增加一歲。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經過之保險期間依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
之繳費方式換算所得的繳費期數」乘以「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所適用之保險費
費率之保險費」所計算之值。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所適用之保險費費率之保險費」,係指要保
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係指要保人於辦
理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
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2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六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契約保單借款
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
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
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
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
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
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3
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
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
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
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
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本公司除依第一二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
對於分期繳保險費的部分,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三、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
前項約定給付之金額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的部分,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本契約為乙型者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保單週年日以前自第二保單週年日
起,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含第二保單週年日),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生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4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
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
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
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
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
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所繳保
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該保單年度底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最高值,扣除保險單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扣除營業費用後,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
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約的「生
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相同給付金額按原契約生存保險金之比例計算給付比例如附表;
若仍有餘額時,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
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
限。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契約權利之限制】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第十二條第六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有關「另按日數比例
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之約定即不適用。
本契約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享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保險單紅利,以不分紅計算基礎辦理,預定利
率調整為 2.5%,死亡率採用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2002T.S.O.)死亡率的 100%。改為減
額繳清保險後不享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繳費期滿紅利。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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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據分紅保險業務上一會計年度的實際經營狀況於會計年度結算時
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之分紅前稅前損益且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
保險單紅利,經董事會同意該年度紅利分配金額,並分配予要保人。保險單紅利計算公式如附表二。
保險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身故紅利,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紅利:
本公司於紅利宣告日後之保單週年日給付「年度紅利」予要保人,如要保人於非保單週年日時終
止契約、失效或辦理各項變更(減少保險金額、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除終止契約
失效及減少保險金額之外,年度紅利金額依照經過日數比例計算。
二、繳費期滿紅利: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年度紅利」的三倍給付「繳費期滿紅利」予
要保人。
三、身故紅利: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按「年度紅利」的一倍給付「身故紅利」
前項年度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
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
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儲存生息︰以當時三行庫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繳費期滿之
保單週年日,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若於本契約發生效力後三行庫有所異動時則依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後所核准之參考行庫為準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年度紅
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繳費期滿紅利」及「身故紅利」一律以現金給付。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險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七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6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變更住所】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一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二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7
附表一: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
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8
附表二:保險單紅利計算公式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應分配之保單紅利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度之保險單紅利係利差紅利、死差紅利及費差紅利三項之和,調整為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後,乘以分配予要
保人之比例。
一、 利差紅利:「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與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預定利率(年利率為
百分之二•二五)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二、 死差紅利:「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經驗死亡率之差」
以「該保單年度身故保險金額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計算。
三、 費差紅利: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可使用費用與計算保險費時假設可使用費用之差」計算。
說明:
1、 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之分紅前稅前損益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本
公司長期之清償能力後向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建議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及分配予要保人與股
東之比例並由董事會核定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
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
2、 上述保險單紅利分配辦法,係奉財政部 91.12.30 台財保第○九一○七一二四五九號令辦理。
9
附表
【註:下列各表數值為未領取各該年度生存保險金之值。】
富邦人壽真享受終身分紅保險(甲型)
年繳 20 年期
單位:元/每萬保險金額
性別 男性 性別 女性
投保
年齡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對原契約
生存保險金比例
繳清生存
保險金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對原契約
生存保險金比例
繳清生存
保險金
5 1
0 0
0.00% 0 1
0 0
0.00% 0
5 2
19 80
0.00% 0 2
32 348
0.00% 0
5 3
32 309
0.00% 0 3
46 84
0.00% 0
5 4
41 284
0.00% 0 4
53 12
0.00% 0
5 5
48 135
0.00% 0 5
58 213
0.00% 0
5 6
52 299
0.00% 0 6
62 101
0.00% 0
5 9
60 329
0.00% 0 9
69 20
0.00% 0
5 12
69 159
0.00% 0 12
78 105
0.00% 0
5 15
至滿期日
0.00% 240 15
至滿期日
0.00% 329
5 18
至滿期日
0.00% 688 18
至滿期日
0.00% 708
35 1
0 0
0.00% 0 1
0 0
0.00% 0
35 2
8 29
0.00% 0 2
13 162
0.00% 0
35 3
14 58
0.00% 0 3
20 343
0.00% 0
35 4
18 340
0.00% 0 4
26 80
0.00% 0
35 5
22 114
0.00% 0 5
29 257
0.00% 0
35 6
24 305
0.00% 0 6
32 71
0.00% 0
35 9
29 315
0.00% 0 9
36 322
0.00% 0
35 12
34 0
0.00% 0 12
40 298
0.00% 0
35 15
37 340
0.00% 0 15
45 94
0.00% 0
35 18
至滿期日
0.00% 326 18
至滿期日
0.00% 477
65 1
0 0
0.00% 0 1
0 0
0.00% 0
65 2
8 167
0.00% 0 2
4 33
0.00% 0
65 3
16 122
0.00% 0 3
7 158
0.00% 0
65 4
21 149
0.00% 0 4
9 352
0.00% 0
65 5
24 140
0.00% 0 5
12 10
0.00% 0
65 6
至滿期日
0.00% 383 6
13 309
0.00% 0
65 9
至滿期日
0.00% 3737 9
20 21
0.00% 0
65 12
至滿期日
0.00% 4955 12
至滿期日
0.00% 1052
65 15
至滿期日
0.00% 4289 15
至滿期日
0.00% 1146
65 18
至滿期日
0.00% 2868 18
至滿期日
0.00% 949
10
富邦人壽真享受終身分紅保險(乙型)
年繳 20 年期
單位:元/每萬保險金額
性別 男性 性別 女性
投保
年齡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對原契約
生存保險金比例
繳清生存
保險金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對原契約
生存保險金比例
繳清生存
保險金
5 1
67 212
0.00% 0 1
81 206
0.00% 0
5 2
至滿期日
4.27% 0 2
至滿期日
6.13% 0
5 3
至滿期日
9.28% 0 3
至滿期日
10.92% 0
5 4
至滿期日
14.41% 0 4
至滿期日
15.81% 0
5 5
至滿期日
19.68% 0 5
至滿期日
20.83% 0
5 6
至滿期日
25.10% 0 6
至滿期日
25.97% 0
5 9
至滿期日
39.43% 0 9
至滿期日
40.09% 0
5 12
至滿期日
53.51% 0 12
至滿期日
54.22% 0
5 15
至滿期日
67.74% 0 15
至滿期日
68.52% 0
5 18
至滿期日
82.85% 0 18
至滿期日
83.65% 0
35 1
20 343
0.00% 0 1
31 339
0.00% 0
35 2
37 93
0.00% 0 2
47 278
0.00% 0
35 3
44 92
0.00% 0 3
57 42
0.00% 0
35 4
至滿期日
0.16% 0 4
至滿期日
4.44% 0
35 5
至滿期日
6.71% 0 5
至滿期日
10.28% 0
35 6
至滿期日
13.57% 0 6
至滿期日
16.36% 0
35 9
至滿期日
28.56% 0 9
至滿期日
31.41% 0
35 12
至滿期日
39.52% 0 12
至滿期日
43.09% 0
35 15
至滿期日
49.93% 0 15
至滿期日
54.53% 0
35 18
至滿期日
60.77% 0 18
至滿期日
66.64% 0
65 1
1 207
0.00% 0 1
3 17
0.00% 0
65 2
8 52
0.00% 0 2
10 41
0.00% 0
65 3
12 73
0.00% 0 3
13 56
0.00% 0
65 4
16 227
0.00% 0 4
15 281
0.00% 0
65 5
26 246
0.00% 0 5
18 128
0.00% 0
65 6
至滿期日
3.07% 0 6
21 172
0.00% 0
65 9
至滿期日
16.58% 0 9
至滿期日
13.81% 0
65 12
至滿期日
31.46% 0 12
至滿期日
23.58% 0
65 15
至滿期日
42.13% 0 15
至滿期日
30.42% 0
65 18
至滿期日
48.45% 0 18
至滿期日
35.01% 0
富邦人壽真享受終身分紅保險(乙型)_20年期 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保額
年齡 Male Female
0 1775 1767
1 1769 1761
2 1767 1759
3 1766 1757
4 1764 1755
5 1763 1753
6 1761 1751
7 1760 1749
8 1758 1747
9 1756 1746
10 1755 1744
11 1753 1742
12 1752 1740
13 1751 1738
14 1749 1736
15 1748 1734
16 1747 1732
17 1745 1729
18 1743 1727
19 1742 1725
20 1740 1723
21 1738 1720
22 1737 1718
23 1735 1716
24 1734 1713
25 1732 1711
26 1731 1709
27 1730 1707
28 1729 1704
29 1729 1702
30 1729 1700
31 1729 1698
32 1729 1696
33 1730 1695
34 1731 1693
35 1733 1691
36 1736 1690
37 1739 1689
38 1744 1688
39 1750 1688
40 1759 1688
41 1750 1677
42 1742 1666
43 1735 1655
44 1729 1645
45 1724 1635
46 1721 1625
47 1720 1616
48 1722 1607
49 1729 1599
50 1741 1591
51 1741 1591
52 1744 1590
53 1748 1591
54 1753 1593
55 1760 1594
56 1770 1596
57 1785 1598
58 1805 1601
59 1835 1605
60 1871 1609
61 1928 1611
62 2004 1625
63 2094 1633
64 2193 1649
65 2308 1675
66 253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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