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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享受終身分紅保險(甲型、乙型)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
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001號
核准文號:94.12.29(94)富壽商發字第196號
修訂文號:95.09.14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
96.07.26金管保一字第09602083930號
96.08.01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3876號
97.05.29(97)富壽商發字第172號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5.25(98)富壽商發字第668號函備查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函備查
98.08.01富壽商品字第098064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名詞的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三行庫利率」係指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等三行庫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平均值。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於第一保單年度係指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一保單年
度之保險年齡增加一歲。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經過之保險期間依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
之繳費方式換算所得的繳費期數」乘以「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所適用之保險費
費率之保險費」所計算之值。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所適用之保險費費率之保險費」,係指要保
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係指要保人於辦
理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
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