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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澳利雙享外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計價,且不得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
約辦理契約轉換】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9.04.23 富壽商品字第 099076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
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4%)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二、「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期初、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
總除以二之值。但「保險金額」有變更者,改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計算該保
單年度之期初、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四、「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每月宣告,用以計算「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
參考澳洲政府公債殖利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
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http://www.fubon.com)。
五、「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係指本契約保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之宣告利
率平均值,該平均值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
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且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即加算一歲之年
齡,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
七、「所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經批註之金
額為準。
八、「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1)係指本公司將「所繳保險費」依 4%之年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
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2)若本契約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 4%之年利率,溯自本契
約生效日起,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
金額。
九、「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受款銀行所收
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之轉匯費用,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行、受款銀行與國外中間行於匯款
當時規定之數額為準。
十、「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一、「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要保人或受益人所指定的受款銀行,而需透
過匯款銀行與受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轉匯之銀行。
十二、「受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三、「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四、「外國銀行」:係指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
辦理登記營業之分行。
十五、「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