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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澳利多外幣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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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澳多外幣養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險為外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計價,且得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
保險約辦理契約轉換】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完全殘廢保險、滿期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9.01.25 富壽商品字第 099008 號函備查
99.09.0199.06.03管保品字第09902077400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受款銀所收
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之轉匯費用,本項費用以匯款、受款銀與國外中間於匯款
當時規定之額為準。
二、「匯款銀: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
三、「國外中間:係指匯款銀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要保人或受人所指定的受款銀,而需透過
匯款銀與受款銀以外的第三家銀轉匯或再轉匯之銀
四、「受款銀: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收受款項的銀
五、「境內銀:係指在臺灣、澎湖、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之本國銀與外國銀
「外國銀:係指依照外國法組織登記之銀,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
登記營業之分
七、「境外銀: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之本國銀與外國銀
八、「保險額」:係指本約保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額,倘以後該保額有所變,則以變
額為「保險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本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約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本約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本約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幣存款帳戶或以本公司所指定之其他方式
繳付。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二十一條之約定辦
【保險範圍】
第三條之一 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保險
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
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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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負保險責任。
【貨幣單位之約定】
第 五 條 本約以澳幣為計價貨幣單位,本公司保險費之收取及給付各項保、保險單借款、解約(含部分
解約)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之貨幣單位均為澳幣。
【本約效的恢
條 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請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按本約辦保險單借款利率
計算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
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約因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而申請效者,除效程序依前項約定辦外,要保人清償保險
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得逾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約效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 七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
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 八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歷年解約
表請詳閱保單之年度末解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 九 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
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
保險
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給付保險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保險範圍:滿期保險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約效終止,本公司應按保險額之一點二倍給
付「滿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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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身故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約效終止。本公司按下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
保險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計算的躉繳保險費之一點五倍。
二、身故時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
【保險範圍:完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約效止。本公
司按下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計算的躉繳保險費之一點五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
【滿期保險的申
第十四條 受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的申
第十五條 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完全殘廢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九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人受權之喪失】
第十八條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
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額之減少】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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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二十一條 本約相關款項之往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方式處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受人依第十條之約定返還身故保險予本公司時,應將保險費或返還身
故保險全額匯達本公司,要保人或受人須負擔匯款及國外中間收取之相關費用。但
本公司負擔受款銀收取之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要保人或受人各項保險(身故保險、完全殘廢保險、滿期保險)時,由本
公司負擔匯款銀及國外中間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收取之
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返還要保人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給付解約或要保人辦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
司負擔匯款銀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及國外中間收取之相
關費用。
前項第二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帳戶者。約定使用境外銀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款
所收取之費用。
【匯兌風險】
第二十二條
約為澳幣計價的保單,各項保險給付及所繳保險費皆以此幣別計價,要保人或受人在未
換成新臺幣時,將會因時間、匯同,而產生匯兌上的差
【保險單借款及約效的停止】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之2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保險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提高保險
額,而
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息按
約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條 完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
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此項保險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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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變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八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九條 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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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完全殘廢程
完全殘廢指下七項完全殘廢程之一:
項目 完 全 殘 廢 程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7.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註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註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註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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