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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所變更之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除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及特
定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外,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
範圍內,除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及特定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外,概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
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
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約定先行給付一般傷害身故
保險金或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一般傷害身故保險金或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
內歸還本公司。
一般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
付「一般傷害身故保險金」。
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特定情形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
司除按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外,另按第十一條約定所計算之「一般傷害身故保險金」的二倍給付「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但各款特定情形
所為「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款為限:
(1)境外停留期間。
(2)以乘客身分(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經監理單位許可並領有合法營業執照行駛固定路(航)線之陸上或海上公共交通工具
。
(3)公共場所發生之火災。
(4)搭乘大廈或大樓之載客用廂型電梯(不含建築工地及礦場之電梯)。
(5)特定天然災害。
(6)於地面上遭航空器墜落。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商業性民用航空客機期間遭受第二條
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外,另按第十一條約定所計算之
「一般傷害身故保險金」的四倍給付「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情事者,則依第二項約定給付「特定傷害身故保險金」。
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二十八項殘廢
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一般傷害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者,
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特定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特定情形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
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外,另按第十三條約定所計算之「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的二倍給付「特定傷
害殘廢保險金」,但各款特定情形所為「特定傷害殘廢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款為限:
(1)境外停留期間。
(2)以乘客身分(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經監理單位許可並領有合法營業執照行駛固定路(航)線之陸上或海上公共交通工具
。
(3)公共場所發生之火災。
(4)搭乘大廈或大樓之載客用廂型電梯(不含建築工地及礦場之電梯)。
(5)特定天然災害。
(6)於地面上遭航空器墜落。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商業性民用航空客機期間遭受第二條
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十三條約定給
付外,另按第十三條約定所計算之「一般傷害殘廢保險金」的四倍給付「特定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情事者,則依第二項約定給付「特定傷害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
險金」。
同一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所得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且最高為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惟本公司得依當時之醫療費用水準調整
該金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