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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樂祥定期壽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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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樂祥定期壽險附約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至第十八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二十五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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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樂祥定期壽險附約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8.01.28 富壽商精字第 1080000013 號函備查
109.01.01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109.01.01108.06.13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樂祥定期壽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的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以主契約之被保險人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主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險金額,倘日後本附約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
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附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附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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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附約及所依附之主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
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主契約及所附加之
附約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其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
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
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主契約及所附加附約之保
險費總和)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
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或主契約未同時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
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
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附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 九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主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第 十 條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
生效。
二、保險期間屆滿。
主契約終止或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除要保人亦同時辦理本附約之終止外,本附約仍持續有
效至該期已繳續期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附約歷年解約金
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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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約的繼續】
第十一條 主契約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終止且本附約被保險人仍生存者,如要保人繼續繳交本附約續期保險費,本
公司仍負本附約之保險責任不適用第十條第二項約定但依主契約約定本公司無給付保險金責任者,
不適用本條約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
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
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範圍: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
止。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
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六條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失能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
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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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
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之情形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本附約保險金額,但是減少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
約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
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本附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附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變更本附約所依附之主契約為減額繳清保險時,除同時辦理終止本附約外,本附約之效力仍
繼續有效,不因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終止。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第一項所稱
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
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
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請
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本附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六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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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八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前
述保險金如有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主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
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
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主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一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二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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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完全失能程度表
完全失能指下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項目 完 全 失 能 程 度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
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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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保險單借款上限表
商品名稱 繳別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含)
以上
富邦人壽樂祥定期壽險附約 分期繳 6~9
75% 75% 75% 75% 75% 90% 90% 90% 90% 90%
富邦人壽樂祥定期壽險附約 分期繳 10~19
75% 75% 75% 75% 75% 80% 90% 90% 90% 90%
富邦人壽樂祥定期壽險附約 分期繳 20 年(含以上)
75% 75% 75% 75% 75% 80% 85% 90% 90% 90%
年繳費率表─男性
單位:/每萬元保額
10年期 20年期 30年期 50歲滿期 55歲滿期 60歲滿期 65歲滿期
15 8 11 16
16 9 12 17
17 9 12 18
18 10 13 19
19 10 14 21
20 11 15 22 22
21 11 16 24 23
22 12 17 26 24
23 13 18 28 24
24 14 20 30 25
25 14 21 32 26 32
26 15 22 34 27 33
27 16 24 37 28 34
28 17 26 40 28 35
29 19 28 42 29 36
30 20 30 46 30 38 46
31 22 33 49 32 39 47
32 23 36 53 33 40 49
33 25 38 57 34 42 51
34 27 42 62 35 43 53
35 29 45 67 36 45 54 67
36 32 48 72 38 46 56 69
37 34 52 78 39 48 58 72
38 37 56 84 41 50 61 74
39 40 60 91 42 52 63 77
40 44 65 98 44 54 65 80
41 48 70 106 46 56 68 83
42 52 76 115 48 58 70 86
43 56 82 124 50 60 73 89
44 60 88 134 52 63 75 92
45 65 96 145 65 78 96
46 70 103 156 68 81 99
47 75 111 169 70 84 103
48 81 120 182 73 87 106
49 87 130 196 76 90 110
50 94 141 212 94 114
51 101 153 228 97 118
52 109 165 245 100 123
53 117 179 263 104 127
54 127 194 283 107 132
55 137 211 304 137
56 149 229 143
57 162 248 149
58 176 269 155
59 192 291 161
60 208 315
61 227 341
62 247 369
63 270 400
64 294 432
65 321 467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 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年齡
繳費年期
富邦人壽樂祥定期壽險附約(XER)
年繳費率表─女性
單位:/每萬元保額
10年期 20年期 30年期 50歲滿期 55歲滿期 60歲滿期 65歲滿期
15 4 5 6
16 4 5 7
17 4 5 7
18 4 5 8
19 5 6 8
20 5 6 9 9
21 5 6 9 9
22 5 7 10 9
23 5 7 11 9
24 6 8 12 10
25 6 8 12 10 12
26 6 9 14 10 13
27 6 9 15 10 13
28 7 10 16 11 14
29 7 11 17 11 14
30 8 11 19 11 15 19
31 8 12 20 12 15 19
32 9 14 22 12 16 20
33 9 15 24 13 16 21
34 10 16 26 13 17 21
35 11 17 29 14 17 22 29
36 12 19 31 14 18 23 30
37 13 20 34 15 19 24 31
38 14 22 38 15 19 25 32
39 15 24 41 16 20 26 33
40 16 26 45 16 21 26 34
41 18 29 50 17 22 28 36
42 20 32 55 18 23 29 37
43 21 35 61 18 24 30 39
44 24 38 67 19 25 31 40
45 26 42 74 26 32 42
46 28 46 82 27 34 44
47 31 50 90 28 35 45
48 33 55 99 29 37 47
49 36 61 110 31 38 49
50 40 67 121 40 51
51 44 74 133 41 53
52 48 82 146 43 56
53 52 91 161 45 58
54 57 100 177 47 60
55 63 111 194 63
56 69 123 66
57 77 136 69
58 85 151 72
59 94 168 76
60 104 186
61 115 205
62 128 227
63 143 251
64 159 277
65 178 306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 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年齡
繳費年期
富邦人壽樂祥定期壽險附約(XER)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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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 台南 富邦人壽 500萬定期壽險
1. 年齡/性別: 39 歲 / 男 (非吸菸標準體) 2. 需求險種: 富邦人壽 20 年期定期壽險 3. 保額: 500 萬 4. 所在地區: 台南市5. 狀況說明與備註: 目前已有同業純定期壽險 500 萬(無意更動),此次為純粹新增額度,總壽險保額將達 1000 萬。 **【來信請務必回覆】**因總額度達千萬門檻,請在信中簡述您過去處理「高額度財務核保」及「同業通算」的實務經驗與做法,並說明台南在地配合的特約體檢安排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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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長青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若已有投保"富邦產物「EASY GO +」個人傷害險專案 | 專案, 一年期, 計畫一"主約,是否能直接投保"富邦人壽長青健康保險附約 HRI, 計劃A",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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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e定幸福定期壽險 (ETC/ETD)」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e定幸福定期壽險 (ETC/ETD)」有興趣線上商品 "富邦人壽e定幸福定期壽險" 產品特色有寫到 [二十年期定期壽險,保費不隨年齡增長,為打拼族作完整保障規劃。]  這樣不是表示保險費用是平準費率嗎?  但是在常見問題又寫到此商品是採自然費率,Q5「富邦人壽e定幸福定期壽險」有保證續保嗎?[本商品為定期商品,採自然費率計算,5年期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年齡66歲),20年期 (無續保)、至70 歲屆滿 (無續保)。]這樣此產品是依照年齡每年繳費金額都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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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有WP、WPA、WPF1,請較請較專業的大家有建議規劃哪個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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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投保「富邦人壽喜轉樂活終身健康保險 (XDP)」嗎?
對「富邦人壽喜轉樂活終身健康保險 (XDP)」有興趣,不過看起來好像這張保單只能拿來給舊壽險保單轉換用,但不能新投保,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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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該保險同一疾病手術一年可以理賠幾次?有上限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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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有興趣保險員說6/30以後投保就沒有實支實付的一些保障,問我要不要提升額度,原本有媽媽20年前幫我投保的(停售)安泰人壽住院醫療定期保險附約(87)(HSR) ,但保險員說若是更改新合約,舊的就會被取消了,這樣我有需要更改嗎?目前30多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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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想請問為什麼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大家都建議計畫C,計畫D不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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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樂實在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HAA)
對這張的門診手術有興趣,請問這張保險的實支啟動時間會因為太晚而不划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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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減額繳清後的附約延續
大家好。最近在規劃自己的保單調整(35歲男),想把一張富邦人壽健康加倍終身健康保險(HIJ)做減額繳清(繳費期20年已繳10年),但保留附約富邦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PCC)(保障年期到95歲)。想請問這樣子PCC仍會持續有效、保證續保嗎?以下是我的PCC合約條款:「附約的終止」第十九條 ……本附約繳費期間內,主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除同時辦理終止本附約之作業外,本附約之效力仍繼續有效,不因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終止。……希望能請大家指點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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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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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請問這張保費為什麼這麼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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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齒理賠(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一下 關於智齒理賠(水平智齒,有縫合)我有投保 智齒理賠 看到裡面有門診手術的實支實付理賠除了掛號費300元,我有另外自付13600元(膠原蛋白、雷射)請問是否適合申請理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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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對「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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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對「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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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對「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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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問題
請問我已經有台新HX(1/8投保,目前還沒核保),現在想加保富邦的HSM,我的保險顧問說不行,請問各位有什麼建議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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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續年度保費問題
請問如果投保 ,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之後總保費變高,wpf 的續年度 保費會變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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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富邦人壽保本終身保險加附約
想詢問如果已經有買富邦的金長富保本終身意外險,於繳費期間是否可以再加附約?目前僅有一張國泰終身失能險,身上未有購買任何醫療險;如果可行,會比較建議搭配富邦實支實付的哪個醫療險商品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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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B我在2024年投保這張保險,今年長智齒,很害怕拔牙想塞無痛,要怎麼看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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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精準守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O)」有興趣
本人41歲男對「富邦人壽精準守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O)」有興趣請問這張10年到期後是不是不保證續保了,以他的倍率是不是保到65歲前都還算划算另保誠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CUCR) 保誠人壽標靶守護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ACCNTR2) 這兩張保費也算便宜,若癌症一次金已經有300萬以上了,想額外補充癌症醫療這兩張推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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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
想了解這張附約主約要用多少來搭配我有一張主約十萬的壽險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 +實支實付)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還能加這張嗎   "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 對「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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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保富通定期壽險保額
因為最近有加保台壽的優體壽險,想利用新保富通拉高壽險額度。但實際網路投保時,會一直顯示(很抱歉,依您本次申請投保的資料,已超過本公司(含同業)該類商品(含壽險及傷害險)之累計保額規範,無法進行網路投保,敬請見諒。 )但我對他投保金額的解讀是這個限制應該僅顯於網路投保吧,但是我並沒有網路投保過這款壽險,別家同業也沒有,因此不確定這邊無法網路投保的原因,還是說台壽自己實體投保的額度也算在內? 想請教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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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被保險人:70歲女性Bmi正常無慢性病無疾病理賠記錄請問主約可搭配什麼最便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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