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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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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無解約金,並已使用脫退率假設,且採長期平準固定之費率)
給付項目: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
險金、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治
療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97.08.26 安俊精字第 97076 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98.08.01富壽商品字第098058號函備查
99.05.12依99.02.10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154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罹患癌症」:係指被保險人
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且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該
段期間下稱「等待期間」)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被保險人罹患有「癌
症疾病」或「特定癌症」者。
二、「癌症疾病」:係指人體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並經
醫院具有合格執照的病理專科醫師對病理組織所作切片檢查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且依行
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者。
三、「特定癌症」:係指,
(一)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二)膀胱乳頭狀癌。
(三)原位癌。
(四)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五)第一期前列腺癌。
(六)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七)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四、「外科手術治療」:係指以治療癌症為目的,由外科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施行外科手術之合格醫
師所進行的外科切除手術療法。
五、「放射線治療」:係指以治療癌症為目的,由放射線治療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施行放射線治療之
合格醫療專業人員所進行的放射線治療法,包含電腦刀、X 光刀海扶刀、光子刀、伽瑪刀及其他
放射刀。
六、「化學治療」:係指以治療癌症為目的,由腫瘤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施行化學治療之合格醫療專
業人員,以經衛生署核准之抗癌藥物,經由注射方式,將癌細胞摧毀或抑制其生長之療法。
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八、「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九、「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罹患癌症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
十、「住院次數及日數的限制」: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
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之給付,視為一次住院辦理。被保險
人住院日數之計算,係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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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
定負保險責任。
等待期間屆滿前罹患癌症之處理】
第 五 條 本契約被保險人於
等待期間屆滿前已為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
者,針對該癌症疾病、特定癌症或其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及其日後之轉移所發生的癌症
疾病、特定癌症或其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本公司將不負第十條至第十七條【即保險範圍
(一)至(八)】之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及復效後等待期
間內第十條至第十七條【即保險範圍(一)至(八)】之各項保險金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範圍】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以下保險事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負給付各項保險金之責:
一、於
等待期間屆滿後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確定罹患癌症院治療出院療養
受外科手術治療、門診醫療、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放射線治療、化學治療者。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後之保單周年日當日二十四時末了仍生存。
三、致成附表二「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完全殘廢情形之一。
四、身故。
本契約之保險金給付限額,以每一承保單位新臺幣一百萬元乘以申請給付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所
得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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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一)-「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於
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
「癌症疾病」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罹患癌症保險金之「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乘以當時實際承保
有效單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所罹患者為「特定癌症」時,本公司僅依附表一所載「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的
百分之十五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保險金之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分別以一次為限。
【保險範圍(二)-「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
患癌症,並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須住院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依附表
一所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之「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為癌症住院
醫療日額,以該日額再乘以該次實際住院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保險範圍(三)-「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十一條約定經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出院後依附表一所載癌症出院療養保
金每日之「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為癌症出院療養日額,以該日額再乘
以該次實際住院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保險範圍(四)-「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
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
癌症者,並為治療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而在醫院接受門診醫師診察或治療者,本
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日之「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
為癌症門診醫療日額,以該日額再乘以該次實際接受門診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
次,均以一日計)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保險範圍(五)-「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
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
癌症者並為治療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而需接受惡性腫瘤切除之「外科手術治療」
者,每次「外科手術治療」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每項之「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
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保險範圍(六)-「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
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
癌症,並為治療癌症而接受放射線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癌症放射線治
保險金每日之「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為癌症放射線治療日額,以該
額再乘以該次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計算
得之金額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保險範圍(七)-「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
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
癌症,並為治療癌症而接受由腫瘤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施行化學治療之合格醫療專業人員,以注射
式進行化學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每日之「每承保
位給付金額」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為癌症化學治療日額,以該日額再乘以該次實際接受化
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化學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
學治療保險金」。
【保險範圍(八)-「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
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切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
癌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骨髓或幹細胞移植
保險金之「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為準,給付「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
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保險範圍(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完全殘廢情形之一者,本契約即
終止。本公司按每一承保單位新臺幣一百萬元乘以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所得數額,並扣除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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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第十七條【即保險範圍(一)至(八)】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數額後之餘額,給付「完全殘廢
保險金」。
【保險範圍(十)-「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每一承保單位新臺幣一百萬元乘以
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所得數額,並扣除第十條至第十七條【即保險範圍(一)至(八)】已給付
之各項保險金累計數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十一)-「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後之保單周年日當日二十四時末了仍生存者,
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每一承保單位新臺幣一百萬元乘以被保險人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所得
數額,並扣除第十條至第十七條【即保險範圍(一)至(八)】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數額後之餘
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契約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 因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本契約之效力應予終止:
一、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依第十條至第十七條【即保險範圍(一)(八)各項保險金所累計之給付金額總和,
已達每一承保單位新臺幣一百萬元乘以申請給付當時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所得數額時,本契
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完全殘廢程度表」所列完全殘廢情形之一或身故時即行終止。
四、本契約於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後之保單周年日當日二十四時末了仍生存時,即行
終止。
本契約因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約定終止時,倘尚有當期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
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承保單位數的減少】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之繳費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已實際承保有效之單位數。但是減少後的單位數
為整數且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單位數,其減少部分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契約終止之約定
處理。
自申請減少之日起,本契約第十條至第二十條【即保險範圍(一)至(十一)】之各項保險金給付
總和應按減少後之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乘以每一承保單位新臺幣一百萬元後所得之金額為限
若被保險人於申請減少承保單位數前,已依本契約第十條至第十七條【即保險範圍(一)(八)
受領保險金,其累計受領總和亦應按原累計受領總和除以減少前之實際承保單位後,再乘以減少後
之實際承保有效單位數後所得之金額為準。
依第二項計算所得之金額,若達被保險人依前項計算所得之累計受領總和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承保單
數,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承保單位數,而不得
求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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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
辦理其它相同預定利率保單之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亦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二
項後段之約定。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第十條至第十八條【即保險範圍(一)至(九)】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條祝壽保險金受益人若未指定;或雖有指定,但該受益人同時或早於被保險人身故而要保人
未另行指定之情形。其受益人亦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之保險金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者,若被保險人身故時,相關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給付予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除第一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
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失蹤處理】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
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
三、病理組織檢查報告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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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病理組織檢查報告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
三、住院醫療診斷證明書─應詳載住院及出院日期。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病理組織檢查報告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
三、門診醫療診斷證明書─應詳載門診日期。
【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病理組織檢查報告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
三、醫療診斷書及相關資料─需列明癌症之名稱並應詳載外科手術治療的名稱、部位及日期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病理組織檢查報告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應詳載被保險人接受放射線治療之日期。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病理組織檢查報告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資料─應詳載被保險人接受化學治療之日期、給藥方式及途徑。
【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病理組織檢查報告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
三、醫療診斷書-應詳載被保險人接受癌症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之日期。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可資證明被保險人仍生存之文件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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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申領文件之限制】
第三十九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六條之各種醫療診斷書、病
理切片報告、診斷性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等用以申請相關保險金給付之證明。
【被保險人身體的檢驗】
第四十條 受益人辦理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六條之保險金申請作業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不分紅保單】
第四十一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四十二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變更住所】
第四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四十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四十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六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8
附表一:
各項保險金「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單位:新臺幣)
保險金項目 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
罹患癌症保險金
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疾病」
(被保險人所罹患者為「特定癌症」本公
司依本附表所載「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之百
分之十五給付)
50,000
7,500 元 (特定癌症)
繳費期間屆滿後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疾病」
(被保險人所罹患者為「特定癌症」本公
司依本附表所載「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之百
分之十五給付)
75,000
11,250 元(特定癌症)
1-90
1,200 元/日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91 日起
1,800 元/日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600 元/日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500 元/日
特定癌症惡性腫瘤切除 3,000 元/次
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惡性腫瘤切除 15,000 元/次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500 元/日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1,200 元/日
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50,000
完全殘廢保險金
每一承保單位新臺幣
100 萬元扣除已給付的
各項保險金累計數額
後之餘額按該餘額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每一承保單位新臺幣
100 萬元扣除已給付的
各項保險金累計數額
後之餘額按該餘額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本契
約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
每一承保單位新臺幣
100 萬元扣除已給付的
各項保險金累計數額
後之餘額按該餘額給
付「祝壽保險金」後,
本契約即行終止。
每一承保單位之總給付金額以新臺 100 萬元為上限;當累積總給付金額達上限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9
附表二:
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富邦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總保險費率表
(
每承保單位
)
男性 女性
15 年期繳費 20 年期繳費 15 年期繳費 20 年期繳費
年齡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總保費 總保費
15足歲 26320 21833 15足歲 22356 18471
16 26950 22360 16 22892 18915
17 27562 22870 17 23435 19365
18 28152 23361 18 23987 19824
19 28754 23862 19 24547 20289
20 29370 24376 20 25118 20763
21 30001 24905 21 25700 21248
22 30650 25449 22 26298 21746
23 31317 26011 23 26912 22258
24 32006 26592 24 27543 22786
25 32717 27194 25 28194 23331
26 33452 27818 26 28864 23894
27 34211 28465 27 29554 24474
28 34996 29136 28 30264 25072
29 35806 29832 29 30993 25687
30 36643 30552 30 31739 26319
31 37506 31297 31 32502 26967
32 38394 32068 32 33282 27630
33 39308 32864 33 34078 28309
34 40247 33684 34 34891 29004
35 41209 34527 35 35721 29716
36 42194 35395 36 36569 30444
37 43202 36288 37 37435 31190
38 44235 37206 38 38319 31953
39 45293 38152 39 39224 32736
40 46378 39128 40 40150 33540
41 47491 40137 41 41097 34365
42 48634 41178 42 42066 35214
43 49807 42256 43 43057 36085
44 51012 43372 44 44072 36984
45 52252 44531 45 45112 37910
46 53528 45591 46 46175 38864
47 54843 46548 47 47264 39846
48 56200 47400 48 48376 40858
49 57605 48148 49 49519 41906
50 59064 48796 50 50692 42990
51 60227 49060 51 51899 44115
52 61262 49176 52 53145 45287
53 62169 49227 53 54436 46514
54 62949 49291 54 55781 47805
55 63609 49311 55 57188 49169
56 64155 50958 56 58663 50615
57 64596 52709 57 60210 52149
58 64943 54572 58 61832 53775
59 65205 56557 59 63526 55495
60 65396 58674 60 65294 57312
61 67469 60936 61 67139 59235
62 69666 63356 62 69069 61273
63 71997 65949 63 71096 63442
64 74482 68736 64 73237 65763
65 77137 71738 65 75510 68259
66 79981 74975 66 77934 70950
67 83033 78468 67 80526 73858
68 86315 82243 68 83305 77009
69 89853 86325 69 86290 80425
70 93672 90742 70 89503 8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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