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SH1010910 3/7
商品代號:XSH
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另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
險金 。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增值回饋分享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增值
回饋分享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除第十二條第
一項約定情形外,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另應退還非壽險部分之
解約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躉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三倍。
三、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
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
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意
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責。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除第十四條第一項約定情形外,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
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另應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躉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三倍。
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