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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九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
閱保單面頁之減額繳清保險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
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單面頁首頁所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
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不接受保險金額變更,亦不適用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
之約定。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滿期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請詳閱保單面頁之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
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扣除營業費用後,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載繳費期滿之日生存時一次給付的「繳
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閱保單面頁之展期定期保險的繳清生存保險保額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單面頁首頁所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
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不接受保險金額變更,亦不適用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
之約定。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