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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WB3
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二十三)末期腎病變: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
療者。
(二十四)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
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
(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十三、第二類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
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
下列各目定義之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項目之一。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
等待
期間
之限制。
(一)腦中風後障礙(重度):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
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
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
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
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
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二)癱瘓(重度):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
以上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三)嚴重巴金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
行性的一種疾病,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濫
用或是毒品所引起者除外: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巴金森氏症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
級,肢體軀幹僵直、動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3、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因巴金森氏症造成其
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
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
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四)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經醫院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因類風濕性關節炎而導
致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者:
1、被保險人三個(含)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與關節的破壞及外觀嚴重變形,導
致關節失去機能。所謂重要關節係指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
右踝及左右蹠趾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2、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
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
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