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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新生活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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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新生活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本險種為分紅保單】
【保險單紅利部分非本險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給付項目: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
95.06.15 安俊精字第95047號函備查
95.09.14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函修訂
96.01.12安俊精字第96001號函備查
96.08.31安俊精字第96039號函備查
97.03.11安俊精字第97016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98.08.01富壽商品字第098043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係由其他種類人壽保險契約變更而來者,不得再行使本條款之契約撤銷權。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四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五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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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
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
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
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契約辦理保單借款的
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
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
和)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八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
例表請詳閱保單面頁之解約金表。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費期滿日午夜十二時仍生存且未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
者,本公司即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繳費期滿日後每屆滿一周年之保單周年日午夜十二時仍生存且未致成附表
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生存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費期滿日午夜十二時(含)以前身故,且身故前未致成附表一所列完
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下列金額取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保險金額的兩倍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費期滿日後始身故,且身故前未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
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下列金額取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契約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
本契約訂定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四足歲,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並將依前二項之約定計算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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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
日(含)以後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
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
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1、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2、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3、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五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一、二項第三款所指「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最後一次
繳交保險費時所適用之年繳化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之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後所得之數額第二項第三款所指扣除之「生存保險金」係以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準,
並按本契約第九條規範的給付年度之比例計算加總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契約若有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
還之。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返還未到期保險費之規定。選擇以紅利購
買之增額繳清保險契約,亦同。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費期滿日午夜十二時(含)以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
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當時之下列金額取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
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契約保險金額的兩倍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費期滿日後始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
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當時之下列金額取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一、本契約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
第一、二項第三款所指「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最後一次繳交保險費時所適用之年繳化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之年
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第二項第三款所指扣除之「生存保險金」,係以保險
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準,並按本契約第九條規範的給付年度之比例計算加總之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情形者,本公司僅按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金額
給付一次「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若有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
保險費,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返還未到期保險費之規定。選擇以紅利購
買之增額繳清保險契約,亦同。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
第十二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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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
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可資證明被保險人仍生存之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本公司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八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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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閱
保單面頁之減額繳清保險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
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人於原契約繳費期滿
日午夜十二時(含)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仍按減額繳清後之保險
金額的兩倍給付,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日後始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給付之且均不再適用第一、第十一條第一二項取最大值給付
保險金之相關規定。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單面頁首頁所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
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不接受保險金額變更,亦不適用第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
定。
展期定期保險
第廿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保險
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請詳
閱保單面頁之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除在展延期間內依變更後之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外,不再負給付其他保險金的責任,亦不適用
第十條第一、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一、二項取最大值給付保險金之相關規定。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
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載繳費期滿之日生存時一次給付的「繳清生
存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閱保單面頁的展期定期保險之繳清生存保險保額表。而其費率依據變更當
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計算若被保險人在本契約原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繳
清生存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單面頁首頁所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
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不接受保險金額變更,亦不適用第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
定。
更約
第廿三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周年日,得經本公司同意,申請將本契約變更為當時本公司仍繼續銷售之個人人壽保
險契約。
前項變更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對該險種的最低承保金額且變更後契約當時之危險保額亦不
得高於本契約變更當時的危險保額,若變更當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四足歲,或心神喪失,精神
耗弱者,變更後契約喪葬費用給付,以法令規定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為限,超過之部分視為終止
前項危險保額係指變更當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額減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要保人行使「更約」其費率仍依被保險人原投保年齡計算但變更前後兩險種間有解約金差額時,
要保人或本公司應就差額補繳或退還之。
保險單借款
第廿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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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據本分紅保單實際經營狀況,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按保險單紅利分配
公式(如附表二)計算本契約保險單紅利,並經董事會同意後分配之
保險單紅利係以「年度保單紅利」及「終期保單紅利」方式給付,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保單紅利: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並屆滿第一保單年度後的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該保單年度依
第一項約定計算有年度保單紅利,且被保險人未於該保單年度中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程度之一,或本契約未停效、失效或未辦理終止契約者,本公司於下一會計年度中之保單周年日
給付「年度保單紅利」若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本
契約停效、終止者,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期間日數比例計算後,以現金方式給付該保單年度
紅利。若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依第六條規定辦理復效者,本公司按復效後該保單年度經過期間日
數比例計算,以復效當時約定之給付方式於下一保單年度給付該保單年度紅利。
二、終期保單紅利:
1.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身故前未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第一項約定計算有「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時,本公司依要保人之聲明,以現金方式給付「身
故或喪葬費用紅利」予「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2.完全殘廢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計算
有「完全殘廢紅利」時,本公司以現金方式給付「完全殘廢紅利」予被保險人本人。
3.解約紅利:要保人於本契約繳費期滿後之有效期間內,按第八條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按
第一項約定計算有「解約紅利」時,本公司以現金方式給付「解約紅利」予要保人。
前項第一款「年度保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但被
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本契約停效、終止者時不在此限: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
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
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四、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公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本契約有
效期間,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本契約終止或變更為其他保險單
紅利給付方式時一併給付。
前項第四款儲存生息之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三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保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
「年度保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後,「年度保單紅利」給付方式一律以儲存生息
方式辦理,不得變更。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廿六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契
約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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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廿七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於得申領本契約生存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
為本契約生存保險金受益人。
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廿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廿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另有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卅一條 因本約涉時,意以保人所地方法為第審管法院要保的住在中民國
時,則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8
附表一
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項目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註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9
附表二: 保險單紅利分配公式
保單紅利分為年度保單紅利及終期保單紅利。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年度保單紅利:
年度保單紅利係指分配予要保人之利差紅利死差紅利及費差紅利之合計值其值不為負值。
1.利差紅利:以「利差盈餘保戶之分紅比例 (S)」乘以「利差之可分配盈餘」計算。
「利差之可分配盈餘」= (「本公司每年分紅保單總資產投資報酬率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
率(年利率為百分之二)之差」×「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 × (1- K
s
)。
2.死差紅利:以「死差盈餘保戶之分紅比例 (S)」乘以「死差之可分配盈餘」計算。
「死差之可分配盈餘」= (「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實際經驗死亡率之差」乘以
「該保單年度一般身故保險金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與零取大值」) × (1- K
r
)。
3.費差紅利:以「費差盈餘保戶之分紅比例 (S)」乘以「費差之可分配盈餘」計算。
「費差之可分配盈餘」= 「假設之可用費用與實際之可用費用之差」× (1- K
e
)。
K
s
、K
r
、K
e
分別為公司保留部分利差死差及費差紅利以作為未來支付終期保單紅利之準備
比例。
S :為可分配紅利盈餘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此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二、終期保單紅利:
1.身故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紅利」,計算方式如下:
「本公司當時宣告之給付身故紅利的比率」乘以「保險金額」× S。
2.完全殘廢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殘
廢紅利」,計算方式如下:
「本公司當時宣告之給付完全殘廢紅利的比率」乘以「保險金額」× S。
3.解約紅利:
要保人於本契約繳費期滿後之有效期間內且按第八條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給付「解
約紅利」,計算方式如下:
「本公司當時宣告之給付解約紅利的比率」乘以「保險金額」× S。
S:為可分配紅利盈餘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此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富邦人壽新生活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總保險費率(每萬元保險金額)─女性
6
年期繳費
10
年期繳費
20
年期繳費
50
歲滿期繳費
55
歲滿期繳費
60
歲滿期繳費
年齡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
0 4382 2512 1159 307 256 223
1 4352 2493 1147 309 259 225
2 4338 2483 1142 316 263 230
3 4323 2474 1137 320 265 233
4 4309 2465 1132 326 271 233
5 4294 2456 1127 334 280 234
6 4280 2447 1122 345 289 241
7 4265 2438 1117 357 298 245
8 4250 2429 1112 369 308 253
9 4235 2420 1107 382 316 261
10 4220 2411 1102 395 325 269
11 4205 2401 1097 409 335 277
12 4190 2392 1091 424 345 286
13 4174 2383 1086 440 357 295
14 4159 2373 1081 457 369 304
15 4143 2363 1075 474 381 314
16 4126 2353 1069 493 395 325
17 4110 2342 1063 514 410 336
18 4092 2332 1057 535 426 347
19 4075 2320 1051 558 442 359
20 4056 2309 1045 583 460 372
21 4043 2297 1039 609 478 385
22 4028 2286 1033 638 498 400
23 4014 2274 1026 668 519 414
24 3999 2262 1020 701 541 430
25 3983 2249 1014 737 565 447
26 3968 2237 1006 777 591 464
27 3952 2225 998 820 620 483
28 3936 2212 991 867 650 503
29 3919 2199 983 919 683 524
30 3903 2187 976 976 719 546
31 3881 2174 971 1037 758 571
32 3859 2160 966 1104 800 598
33 3836 2147 962 1179 846 626
34 3814 2134 957 1264 897 657
35 3791 2120 952 1360 952 691
36 3767 2107 944 1463 1006 728
37 3744 2093 936 1571 1073 768
38 3720 2079 928 1698 1147 812
39 3696 2066 921 1848 1231 860
40 3671 2052 914 2052 1326 914
41 3652 2039 1416 977
42 3631 2025 1521 1042
43 3611 2012 1643 1114
44 3591 1998 1788 1195
45 3571 1985 1985 1287
46 3546 1972 1374
47 3521 1959 1475
48 3497 1946 1593
富邦人壽新生活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總保險費率(每萬元保險金額)─女性
6
年期繳費
10
年期繳費
20
年期繳費
50
歲滿期繳費
55
歲滿期繳費
60
歲滿期繳費
年齡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
49 3472 1934 1732
50 3447 1921 1921
51 3422
52 3397
53 3372
54 3348
55 3325
富邦人壽新生活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總保險費率(每萬元保險金額)─男性
6
年期繳費
10
年期繳費
20
年期繳費
50
歲滿期繳
55
歲滿期繳
60
年齡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 總保險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
0 4285 2452 1127 302 255 226
1 4252 2431 1115 303 257 229
2 4236 2420 1109 311 261 233
3 4219 2410 1104 314 264 236
4 4203 2399 1099 320 270 237
5 4187 2389 1094 329 278 238
6 4170 2379 1089 340 287 245
7 4153 2370 1084 351 297 249
8 4136 2360 1080 363 306 257
9 4120 2351 1075 375 315 265
10 4103 2342 1070 389 323 273
11 4087 2333 1065 403 334 282
12 4071 2324 1060 417 344 291
13 4056 2314 1055 433 356 300
14 4041 2305 1050 449 368 310
15 4025 2296 1045 467 380 320
16 4009 2286 1039 485 394 330
17 3991 2275 1033 505 408 341
18 3973 2263 1027 526 423 353
19 3954 2251 1021 548 439 364
20 3934 2239 1014 572 456 377
21 3919 2226 1008 597 474 390
22 3903 2213 1002 624 493 404
23 3887 2201 995 653 513 418
24 3870 2188 989 685 535 434
25 3853 2175 983 719 558 450
26 3836 2162 976 758 584 467
27 3818 2148 969 799 611 486
28 3800 2135 963 845 641 505
29 3782 2122 956 895 673 526
30 3764 2109 950 950 708 548
31 3741 2096 946 1008 745 573
32 3718 2084 943 1073 786 599
33 3695 2071 940 1146 831 628
34 3672 2058 937 1227 880 658
35 3649 2045 934 1320 934 691
36 3626 2033 929 1418 987 728
37 3603 2020 924 1523 1051 768
38 3579 2008 919 1644 1123 811
39 3556 1996 915 1788 1204 859
40 3532 1984 911 1984 1296 911
41 3513 1972 1383 974
42 3494 1961 1483 1036
43 3476 1950 1601 1107
44 3457 1939 1739 1186
45 3438 1928 1928 1275
46 3416 1919 1359
富邦人壽新生活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總保險費率(每萬元保險金額)─男性
6
年期繳費
10
年期繳費
20
年期繳費
50
歲滿期繳
55
歲滿期繳
60
年齡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 總保險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
47 3393 1909 1456
48 3372 1901 1570
49 3350 1893 1703
50 3329 1886 1886
51 3310
52 3291
53 3273
54 3256
55 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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